番民規字〔2022〕1號
廣州市番禺區民政局 廣州市番禺區財政局 廣州市番禺區農業農村局關于印發
廣州市番禺區村務監督委員會工作實施細則(2022年修訂)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廣州市番禺區村務監督委員會工作實施細則(2022年修訂)》已重新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州市番禺區民政局 廣州市番禺區財政局 廣州市番禺區農業農村局
2022年8月12日
廣州市番禺區村務監督委員會工作實施細則(2022年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中國共產黨組織領導下的村務監督機制,規范村務監督委員會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1號)、《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8號)、《廣東省民政廳 廣東省監察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村務監督委員會工作規則的通知》(粵民發〔2015〕92號),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是基層黨組織領導下的農村基層民主自治的群眾監督組織,監督村務決策、執行、公開,監督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等村級組織依法履行職責,對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負責,主動收集和認真受理村民對村務管理的意見建議,接受村民監督。具備社員股東身份的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可根據本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有關規定兼任村股份合作經濟社監事會成員,履行村股份合作經濟社監事會成員職責。
第三條 區民政部門負責牽頭本行政區域內村務監督工作組織、指導和協調;區紀委監委負責對村務監督工作的再監督,對黨員干部違紀問題和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違紀問題進行紀律審查,嚴肅問責;區農業農村局負責指導村務監督委員會監督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落實財務公開和開展民主理財;區財政局負責協助將村務監督委員會工作補貼列入財政預算;其他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協同做好村務監督的相關工作;各鎮街負責具體指導村務監督委員會的推選或選舉工作,指導、監督、落實本地區村務監督委員會的各項日常工作,及時協調解決村務監督委員會在運作過程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第二章 村務監督委員會的組成和推選或選舉
第四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一般由主任、副主任、委員共3至5人組成,各村可根據村級集體可支配收入和村戶籍人口,報鎮街同意后確定具體職數。
第五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任期與村民委員會任期相同,其換屆工作與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同步部署、同步推進、同步實施。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可連選連任。
第六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服從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接受鎮街及以上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二)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三)依法擁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本村村民,全年有三分之二以上時間居住在本村。
(四)熟悉村情,熱心公益,協調議事能力強。
(五)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行工作職責。
村務監督委員會主任原則上由非村民委員會成員的黨組織紀委書記或紀檢委員擔任。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中,應當有具備財會、管理知識的人員。村民委員會成員、村股份合作經濟社理事會成員、村民小組長及以上人員的近親屬、村文書、村報賬員等村務工作人員不得擔任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
第七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在村民中推選或選舉產生,并報鎮街備案。村務監督委員會可以采取有候選人的推選或選舉方式,也可采取無候選人的推選或選舉方式,具體規定參照《廣東省民政廳 廣東省監察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村務監督委員會工作規則的通知》(粵民發〔2015〕92號)等文件規定。
村務監督委員會的推選或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村民選舉委員會未成立或者村民選舉委員會已經終止運作的,由村黨組織主持。
第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在村務監督委員會推選或選舉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暴力、威脅、欺騙、誹謗等手段致使村民、候選人不能依法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用金錢或者其它手段賄賂村民、候選人或者推選或選舉工作人員。
(三)涂改、偽造推選或選舉票或者虛報推選或選舉票數。
(四)妨害村民選舉委員會和推選或選舉工作人員履行職責。
違反上述規定的,由有關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資格自行終止:
(一)死亡的;
(二)被判處刑罰的;
(三)喪失行為能力的;
(四)連續兩次民主評議不稱職的。
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資格自行終止的,由村務監督委員會自終止事由發生之日起三日內予以公告,并報鎮街備案。
第十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在任期內因資格終止或其他原因出現缺額的,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可按照原推選或選舉得票多少的順序依次確定遞補人,也可采取補選的方式確定補選人。經村“兩委”聯席會議協商審定后報鎮街審核,遞補人或補選人符合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資格條件的,確定為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新任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的任期到本屆村務監督委員會任期屆滿時止。
第三章 村務監督委員會的管理
第十一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一)監督農村經濟社會事務民主決策。(二)監督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三)監督村務公開制度落實。(四)監督農村工程項目實施。(五)監督村民委員會成員、村集體經濟組織相關負責人、村民小組長和由村民或村集體等承擔誤工補貼人員廉潔履職。(六)維護村民監督權益。
第十二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日常辦公實行“值班工作制”,每天輪流安排一名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值班,工作時間與村“兩委”相同。每月10日前開展村民主理財工作;每月至少召開一次村務監督委員會會議,商討研究工作及監督事項;每年至少向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報告一次工作,接受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對其履職情況的民主評議和監督。
第十三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討論、決定事項,成員要共同參與、集體研究、集體表決,一人一票,決議事項須經全體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要使用村務監督專用記錄本做好會議記錄,建立監督臺賬等檔案。
第十四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的工作補貼按照如下標準:
主 任:1100元/月;
副主任:1000元/月;
委 員:1000元/月。
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工作補貼由區財政以每個村主任、副主任、委員各1名職數按50%的比例實行定額保障,其余由鎮街財政承擔。村黨組織成員兼任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的,不發放工作補貼。
村務監督委員會的辦公場地由村“兩委”負責落實,并保障村務監督委員會集中辦公,辦公場所整潔安全。
第十五條 區、鎮街應當將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的培訓教育納入村“兩委”成員的培訓教育當中。鎮街每年應當至少組織一次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培訓。鎮街、村黨組織應當加強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的思想政治教育。
第十六條 鎮街每年對村務監督委員會組織開展一次績效考核工作,考核的內容主要包括村務監督委員會全年監督工作情況。績效考核結果納入村干部年度考核,對考核優秀的予以通報表揚并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對不稱職的由村黨組織對其予以約談,并視情節輕重扣發工作補貼。具體考核工作細則由鎮街制定。
第十七條 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確定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候選人以及停止村務監督委員會工作和成員職務,無正當理由不組織或者拖延村務監督委員會及其成員換屆選舉,以不正當手段妨害村務監督委員會及其成員履行職責等行為的,按照省、市相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工作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廣州市番禺區民政局 廣州市番禺區監察局 廣州市番禺區農業局 廣州市番禺區財政局關于印發廣州市番禺區村務監督委員會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番民〔2017〕327號)同時廢止。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