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退役軍人規〔2021〕1號
廣州市番禺區退役軍人事務局關于印發番禺區現役軍人家屬、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
臨時困難救助辦法的通知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直局以上單位:
《番禺區現役軍人家屬、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臨時困難救助辦法》業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番禺區退役軍人事務局
2021年11月10日
番禺區現役軍人家屬、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臨時困難救助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優撫對象臨時困難救助的申請、審核工作,更好地解決優撫對象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的基本生活困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軍人撫恤優待條例》《關于加強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工作的意見》(退役軍人部發〔2019〕62號)、《廣東省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辦法》(粵退役軍人規〔2021〕1號)、《廣州市擁軍優屬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救助的對象范圍。
凡具有番禺區戶籍的城鄉居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均可申請臨時困難救助:
(一)現役軍人家屬;
(二)退役軍人包括退役軍士和義務兵、復員干部;
(三)其他優撫對象即在我區享受撫恤補助待遇的人員,包括: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在鄉復員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涉核軍隊退役人員、“五老”人員(老堡壘戶、老游擊隊員、老交通員、老蘇區干部、老黨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臨時困難救助是指政府對因軍事職業特殊性造成重殘重病、長期失業或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由于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導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時期內有較為嚴重困難的現役軍人家屬、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救助。
第四條 臨時困難救助應立足濟難解困、體現尊崇優待、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條 在番禺區政府統一領導下建立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統籌協調、各有關部門協同配合的臨時困難救助工作機制。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區財政局、區審計局、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和各鎮(街)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各司其職、密切配合。
(一)區退役軍人事務局負責本轄區內臨時困難救助組織實施、區級預算申請、救助審核等工作;
(二)區財政局和各鎮(街)財政單位負責將臨時困難救助資金列入各級年度資金預算予以保障,并做好資金管理使用的監督工作;
(三)區審計局依法對臨時困難救助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和監督;
(四)區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做好危破房改造困難救助相關材料(資質)審核、認定等工作;
(五)各鎮(街)負責本轄區內臨時困難救助申請人家庭情況的調查、復審和上報工作,區級危破房改造救助資金的監督使用、閑置資金退回等工作;
(六)各村(居)委會負責臨時困難救助的申請受理、核實和公示等工作。
第六條 臨時困難救助項目。
(一)醫療困難救助;
(二)危破房改造困難救助;
(三)生活困難救助。
第七條 臨時困難救助范圍。
(一)申請人因患重大疾病和慢性疾病,在享受醫療保險和醫療救助等政策之后,自付負擔仍然過重,基本生活較為困難的;
(二)申請人唯一自住房屋為危房、土坯房、寮房的,在住房方面出現嚴重困難的;
(三)申請人因火災、水災、交通事故、人身傷害等意外、突發事件造成本人或家庭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主要經濟來源中斷,導致生活臨時較為困難的;
(四)申請人因年長體弱和發生重大家庭變故,按規定享受各種社會救助之后,生活仍然較為困難的;
(五)申請人因其他特殊情況導致基本生活較為困難的。
第八條 臨時困難救助標準。
(一)醫療困難救助標準:
1.因患病申請臨時救助,根據申請人的實際情況,每張發票自付和自理部分金額須在100元(含100元)以上(慢性病除外),按個人自付和自理部分費用的60%~80%予以一次性救助,每次救助金額最高不超過2萬元(含2萬元),不得跨年度使用。現役軍人家屬和退役軍人年累計救助的最高限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其他優撫對象年累計救助的最高限額不超過4萬元(含4萬元);
2.個人自付和自理部分醫療費用是指在享受各種社會城鄉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商業保險及其他部門、團體救助后實際需負擔的所有醫療費用,含自費金額;
3.患有重度惡性腫瘤、較重急性心肌梗死、嚴重腦中風后遺癥、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干細胞移植術、冠狀動脈搭橋術、嚴重慢性腎衰竭等28種重大疾病,符合《廣東省退役軍人應急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要求的,應當先按照廣東省退役軍人應急救助申請的要求和程序辦理;
4.對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等已明確由第三方支付的,以及不符合廣州市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和廣州市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異地就醫或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不在本辦法救助范圍之內。
(二)危破房改造困難救助標準。
1.認定為危破房需原址重建的房屋,按申請人家庭人口每人15平方米,每平方米1000元的工程造價標準給予一次性救助。家庭人口不足2人的,按2人居住標準救助;3人以上不足5人(含5人)的,按救助對象的戶口簿上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人數為準救助;5人以上的,按5人居住標準救助;
2.認定為危破房需修繕的房屋,根據申請救助家庭房屋的破損程度,由區退役軍人事務局給予3千元至3萬元修繕住房救助。
(三)生活困難救助標準。
申請生活困難的救助對象,根據其困難程度、家庭收入情況等綜合考慮,給予每戶每次2千元至4千元救助,年累計最高限額不超過1.5萬元。
第九條 申請人應當按要求提供真實的材料。
(一)申請醫療困難救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表;
2.鎮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開具的疾病診斷書(證明)、醫療收費單據、廣州市社會保險醫療費用結算單的原件和醫療發票原件(一個自然年內);
3.申請人開戶銀行卡(存折);
4.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二)申請危破房改造困難救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表;
2.合法的產權登記資料;
3.有資質單位出具的危破房鑒定報告和原址重建(修繕)工程造價預算表(單);
4.原址重建房屋還需提交有資質單位出具的建筑施工(設計)圖紙;
5.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三)申請生活困難救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表;
2.申請人開戶銀行卡(存折);
3.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第十條 臨時困難救助審核程序。實行一事一批,按照個人申請、村(社區)初審、鎮(街)退役軍人服務站復審、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審核的程序辦理。
(一)申請。申請人(監護人)應當在本年度內向戶籍所在村(社區)提出救助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申請醫療救助應當在醫療終結3個月內由申請人(監護人)或其書面委托的代理人如實提出救助申請,并提供監護證明或書面授權證明;
(二)初審。村(社區)對申請人進行調查核實,主要核實申請人集體股份分紅、醫療二次報銷、村宅基地房產證明、申請生活困難救助情形等情況。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經核實符合條件且情況屬實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受理登記表,簽署意見,并將紙質版申請材料連同電子版一并報鎮(街)退役軍人服務站復核;
(三)復審。鎮(街)退役軍人服務站對村(社區)提交紙質版及電子版的申請人情況和資料,通過入戶調查等方式進行核查,主要核查申請人醫保社保情況,接受社會捐款、慈善援助和其他部門社會救助等情況。申請人一年內兩次(含兩次)以上申請生活救助以及醫療困難救助金額超過1萬元以上(含1萬元),鎮(街)退役軍人服務站應出具專題書面報告。資料不全的,應及時通知村(社區)補交;不符合條件,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經核查符合條件的,通知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村(社區)公示5個自然日,期滿無異議后加具復審意見,并將紙質版申請材料連同電子版一并報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審核。公示期間有異議的,開展進一步核查,10個工作日內根據核查結果,分類處理。
(四)審核。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對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和鎮(街)退役軍人服務站出具的核查意見進行復核。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不符合條件的,將申請材料退回鎮(街)退役軍人服務站并出具退回書面告知書。符合生活困難、醫療困難救助條件,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符合危破房改造救助條件,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
第十一條 救助資金分擔及支付程序。
(一)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和各鎮(街)應設立臨時困難救助資金專項科目,確保專款專用;
(二)醫療救助、生活救助臨時困難資金由區退役軍人事務局直接劃撥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戶,確保救助及時到位;
(三)農村的申請人認定為危破房需原址重建的房屋,救助資金按照區退役軍人事務局核定的總額,由區負擔55%,鎮(街)負擔30%,其余部分由村(居)委會與個人共同負擔,村(居)委會負擔比例由各村自定;城鎮的申請人認定為危破房需原址重建的房屋,救助資金按照區退役軍人事務局核定的總額,由區負擔55%,鎮(街)負擔40%,個人負擔5%;
(四)危破房改造困難救助資金區負擔部分由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劃撥到各鎮(街),與鎮(街)負擔資金配套使用,由鎮(街)分兩次撥付。正式動工前,鎮(街)先劃撥50%;完工經驗收后,鎮(街)再劃撥50%給申請人(監護人)。區退役軍人事務局下撥的危破房改造困難救助資金當年內尚未使用的,應收回上繳區財政。
第十二條 區退役軍人事務局應將臨時困難救助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并按照經費管理有關規定,將上級有關資金納入臨時困難救助資金,各鎮(街)也應把臨時困難救助資金納入每年同級財政預算。
第十三條 申請救助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實施臨時困難救助:
(一)在申請之日前2年內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在申請之日前1年內違反國務院《信訪條例》《廣東省信訪條例》有關規定,實施違反社會公共秩序及信訪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社會管理,妨礙他人合法權益,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等行為的;
(三)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救助資金或拒不配合臨時救助相關調查的;
(四)因打架斗毆、交通肇事、酗酒、賭博、吸毒等原因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
(五)刻意隱瞞實際收入、財產、支出和家庭人口情況或不能提供與家庭生活困難相關的有效證明材料的;
(六)法定贍(扶、撫)養人未按規定履行義務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應給予救助的情形。
第十四條 申請人應當做到誠實守信,確保提供的材料真實準確,并配合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依法開展調查核實工作。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救助資金的,由負責復審的單位決定停止救助,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救助資金,相關信息記入有關部門建立的誠信體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臨時救助工作人員要廉潔自律、堅持原則、遵守紀律,依法做好幫扶救助工作。對在調查、審核過程中獲得的涉及申請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與救助工作無關的任何組織或個人泄露公示范圍以外的信息。
第十六條 臨時救助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處理。
(一)拒絕受理符合條件的臨時救助申請的;
(二)違反規定審核幫扶救助資金的;
(三)在審核幫扶救助工作中出具虛假結論、鑒定、證明的;
(四)在臨時救助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優親厚友、謀取私利的。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