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區有關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擬訂區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組織實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臨時救助、低收入困難家庭救助、流浪乞討及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三)負責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負責養老服務機構、兒童福利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監督管理工作,承擔老年人福利、兒童福利和殘疾人福利工作,牽頭推進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工作。
(四)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五)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負責婚姻登記、殯葬和收養登記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六)會同有關部門落實社會工作發展規劃和政策、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志愿者隊伍建設。
(七)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實施城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建設和城鄉社區治理,指導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
(八)負責全區鎮街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界線變更以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村(居)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的審核工作,負責區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負責行政邊界爭議的調處事務。依權限負責地名命名、更名、銷名初審和審核工作,依職能規范設置地名標志和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地名工作。
(九)按權限負責我區行政區域福利彩票銷售管理工作,負責民政事業計劃財務工作,承擔民政事業費和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工作。推進民政科技和信息化應用工作。
(十)擬訂全區性社會組織(含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下同)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全區性社會組織的登記、培育發展和監督管理,開展社會組織信用體系、綜合監管體系建設。負責社會組織人才隊伍建設、發展能力建設和直接登記、無業務主管單位的全區性社會組織黨群建設。統籌推進全區性社會組織信息化建設。指導全區社會組織黨建工作。
(十一)完成區委、區政府和上級相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二)職能轉變。區民政局應切實加強兜底民生保障、基本公共服務和基層社會治理。加強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兜牢民生保障底線。提升有關公共服務水平,推進有關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完善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建設,推動工作重心和公共資源向基層延伸、向農村覆蓋、向生活困難群眾傾斜。進一步加強全區社會組織建設,充分發揮社會組織服務國家、服務社會、服務群眾、服務行業的積極作用,嚴格依法管理,轉變監管方式,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建立健全社會組織信息公開、抽查審計、評估評價、聯合監管、隨機檢查和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等制度機制,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
根據機構改革工作安排,區民政局主要職責調整情況如下:
(一)將區衛生健康局的協調落實應對人口老齡化政策措施職責劃入區民政局,加強區民政局綜合協調、督促指導、組織推進老齡事業發展職責,區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改設在區民政局。
(二)將區民政局的指導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等職責劃入區委社會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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