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統籌研究和組織實施“三農”工作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重大政策。貫徹落實中央、省、市、區有關農業(含種植業、漁業、畜牧業、農業機械化,下同)農村工作及畜禽屠宰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組織開展農業和農村改革與發展重大問題的調研,研究提出全區農村經濟與社會發展政策的建議;綜合管理與協調全區“三農”工作;研究提出城鄉融合發展和新農村建設的政策建議,組織協調新農村建設,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擬訂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規劃,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二)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區農業產業工作,研究提出農業發展、農業投資項目、農業綜合開發和農業財政補貼的政策建議;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參與指導觀光休閑農業、鄉村旅游發展工作。
(三)研究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統籌開展農村綜合改革有關工作;參與農民承包地、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參與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指導農村土地承包、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指導、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集體資產管理和農村財務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工作;指導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建設與發展。
(四)組織落實促進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和農產品品種結構的優化調整;指導發展設施農業,實施農業標準化生產;組織實施農業產業化項目。
(五)擬訂農產品加工業發展措施,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后一體化發展;參與擬訂農產品市場體系發展規劃,提出促進農產品流通的建議;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
(六)承擔產地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職責,負責產地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組織、指導產地農產品檢驗檢測體系建設;依法管理農業標準化工作;依法組織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
(七)依法開展農作物種子(種苗)、種畜禽、水產苗種、肥料、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監督管理;指導漁政、漁港、漁船、漁機、漁網的監督管理。
(八)監督管理轄區內動物防疫工作;負責動物診療、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的監督管理。指導動物防疫體系建設;具體負責組織重大動物疫情的監測、調查、控制、撲滅等應急工作。
(九)落實農業行業安全生產監管職責,開展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負責農業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承擔開展農業防災和救災復產工作,監測、匯總農業災情,統籌協調農業救災物資的籌備和調撥;提出農業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農業防災、救災和災后恢復生產。
(十)制定農業科技、農技推廣的規劃和有關政策措施,指導現代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指導農業科研及成果轉化工作,承擔農業新品種保護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一)協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參與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作,協同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
(十二)負責農產品產地的劃分和監督管理工作,配合指導生態農業建設,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范圍內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負責主管的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依法管理外來物種;擬訂糧食功能區、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農田水利建設、農田整治與改良政策并指導實施,指導耕地質量監督工作。
(十三)管理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負責農業綜合開發,會同有關部門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情況;開展相關農業統計工作,綜合分析和反映“三農”工作動態,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負責農業信息體系建設,組織開展農業信息服務;承辦農業管理涉外事務,指導農業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十四)承擔畜禽屠宰環節管理及質量安全工作;負責畜禽屠宰行業管理;參與對畜禽定點(集中)屠宰企業開辦事項的審核工作,協助外地供穗畜禽屠宰企業進行資質審核。
(十五)負責組織協調全區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承擔農業行政執法工作的咨詢及申訴、舉報受理工作。
(十六)完成區委、區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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