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住房城鄉建設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擬訂有關規范性文件并組織實施;參與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及相關專項建設規劃并監督執行。
二、組織建立和完善轄區住房保障體系;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區住房保障中長期發展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設計劃和住房保障分配計劃;參與編制區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儲備規劃和年度計劃;參與擬訂轄區內保障性住房租售價格;組織落實住房保障任務,會同相關部門落實保障性住房、人才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配建任務;負責全區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三、負責房地產開發行業的行政管理工作;負責房地產市場監測;指導并監督實施房地產市場管理政策;負責房屋交易、租賃、評估、中介市場的監督管理;負責商品房預售許可及其后續監督管理;負責房地產評估、中介、租賃行業的監督管理。
四、負責轄區物業管理行業的監督管理;組織推廣物業服務示范項目;指導和監督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工作。
五、負責房屋使用和維護(含安全普查、農村泥磚房改造、危房改造、安全鑒定、應急搶險、白蟻防治等)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房屋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擬訂房屋使用安全規范性文件并組織實施;統籌協調既有建構筑物的外立面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全區歷史建筑修繕監督管理;統籌和規范政府公房管理,負責直管房管理工作。
六、負責建筑市場的監督管理,規范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及從業人員的行為;指導和監督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公路和水務等工程招標投標和工程造價;負責建筑業企業、工程質量檢測等企業的資質管理。
七、負責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及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及文明施工的指導和監督管理;負責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的監督管理;組織或參與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調查和處理;參與“三防”工作。
八、負責工程勘察設計市場和企業資質監督管理;按管理權限負責組織房屋建筑工程大中型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查和概算審批工作;承擔公共建筑項目的建設(含新建及大中修和加固、改擴建工程);統籌協調和督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特定區域、項目開發建設工作;參與協調督辦重點項目建設工作;牽頭會同有關部門統籌推進地下管線綜合管理,加強對地下管線建設管理工作的指導與監督檢查,統籌全區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和運營監督管理工作;參與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和建設管理;協調、指導應急避護場所的建設,配合應急部門定期對應急避護場所進行動態檢查維護及安全性評估。
九、負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
十、負責全區結建式人防工程建設、結建式人防工程設施設備日常維護的監督管理;參與制定全區結建式人防工程規劃;指導和監督結建式人防工程專用防護設備、設施的安裝及使用;負責結建式人防工程行政審批及專項驗收備案工作。
十一、負責指導全區村鎮建設,促進城鄉建設統籌發展。統籌指導農村中心鎮和重點鎮建設,統籌推進名鎮名村、美麗鄉村和宜居示范村鎮建設,參與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工作,參與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工作。
十二、負責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的監督管理;負責建設工程項目使用袋裝水泥審批;負責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建筑設備等在建筑工程建設中使用的監督管理;指導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及混凝土預制構件的工程應用工作。
十三、負責組織建筑工程系列初級技術職稱評審工作;指導住房和建設行業從業人員培訓工作;指導和推動建筑產業工人培育和隊伍建設。
十四、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統計工作。
十五、完成區委、區政府和上級相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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