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公安局番禺分局為廣州市公安局的處級派出所機構,下設綜合管理機構4個,執法勤務機構(含監管場所)15個、派出所23個、事業單位2個。主要職責包括:
(一)貫徹執行中央有關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
(二)負責轄區(含地鐵上蓋物業)的公安工作;掌握、分析、預測轄區社會治安和維穩狀況;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有關工作;為上級公安機關和區委、區政府提供社會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并提出對策。
(三)負責對轄區危害國內安全的案件和刑事、治安案件的偵查工作;組織、協調偵查、處置轄區重大案件和重大事件。
(四)負責轄區的治安管理工作,協調處置轄區重大治安事件和群體性事件,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行為;依法進行公安信息網絡的安全保護工作,維護信息網絡安全;負責出入境管理和外國人在轄區內居留、旅行的有關管理工作;負責戶口、居民身份證、邊境通行證的管理工作。
(五)依法管理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和特種行業。
(六)承擔上級公安機關確定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任務。
(七)指導和監督轄區內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范工作;負責對轄區內保安行業實施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負責轄區內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指導公安派出所有關工作和社區警務建設工作。
(八)依法對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開展和指導安全防火工作;按規定權限實施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消防安全檢查工作;組織、實施滅火救災、公安應急搶險救援工作。
(九)組織、指導、協調對轄區內恐怖活動的防范、偵查工作,防范、處理邪教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
(十)負責公安預審工作和區看守所、區拘留所等限制人身自由場所的管理工作,依法承擔公安機關負責的強制隔離戒毒工作的有關職責。
(十一)協助市公安局負責的警衛工作;負責在轄區召開的重要會議、重要活動和大型群眾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
(十二)組織實施公安信息通信、科技管理、刑事技術建設工作;為分局所屬單位提供信息、技術、通信、后勤、裝備等服務。
(十三)負責全區公安人民警察隊伍的管理,按規定權限實施公安人民警察的教育培訓和公安宣傳、干部人事管理工作,對分局所屬單位實行直接管理。
(十四)負責指導、檢查、督促分局基層單位的執法活動;組織實施紀檢、監察、督察和審計工作;指導全區公安隊伍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工作。
(十五)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治安工作事項。
(十六)承擔上級公安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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