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廣州市普惠性托育機構認定及資金補助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廣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州市教育局
廣州市財政局
2024年9月10日
廣州市普惠性托育機構認定及資金補助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升普惠性托育機構規范化管理水平,推動本市普惠托育服務體系高質量發展,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廣東省衛生健康委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普惠性托育服務機構的認定和管理辦法》(粵衛規〔2024〕7號)、《廣州市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體系建設三年行動計劃(2023—2025年)》(穗府辦〔2024〕3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普惠性托育機構及幼兒園普惠性托班的認定、收費和市、區級財政補助資金的安排、申請、發放和管理。
第三條 普惠托育服務是指面向3歲以下嬰幼兒提供的質量有保障、價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嬰幼兒照護服務。普惠性托育機構是指已依法登記備案并經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認定,提供普惠托育服務的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
第四條 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統籌指導全市普惠性托育機構認定工作,負責指導各區編制補助資金預算。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實施本地區普惠性托育機構認定、質量評估、補助資金測算和審核,提出本地區資金需求和分配建議,按要求做好績效管理工作。
市財政部門負責按規定落實市本級補助資金。區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補助資金預算安排,配合開展績效管理工作。
市教育行政部門統籌指導幼兒園開辦托班工作。區教育行政部門牽頭組織實施幼兒園開設托班的登記管理以及普惠性托班的認定工作,向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時推送幼兒園開設托班信息。
街(鎮)負責補助資金申請的受理、初步審核。
第二章 普惠性托育機構認定
第五條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托育機構,可向所在地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申請認定為普惠性托育機構:
(一)在本市依法登記,主要經營范圍(或業務范圍)包括為3歲以下嬰幼兒提供托育服務并通過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備案;
(二)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要求;無失信懲戒記錄,未發生歧視、體罰、變相體罰、侮辱、虐待嬰幼兒等行為,未發生安全責任事故、嬰幼兒傷害事件或其他負面影響事件;
(三)自愿提供普惠托育服務,本機構全部托位均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的收費要求;
(四)財務管理規范,制度健全、獨立核算、運轉良好;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按有關規定落實工資待遇,為從業人員按相關規范繳納社會保險;
(五)收費行為規范,按規定進行收費公示,無亂收費現象;
(六)符合托育機構質量評估標準。
第六條 申請普惠性托育機構認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廣州市普惠性托育機構申報表》;
(二)托育機構備案回執;
(三)機構保育費收費憑證或公示材料;
(四)機構自愿提供普惠托育服務承諾書。
第七條 普惠性托育機構認定程序:
(一)申請認定。以機構自愿為原則,由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本地區已備案托育機構組織集中認定。
(二)審核公示。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認定申請材料進行審核評估,向社會公示擬確定普惠性托育機構名單,接受家長和社會監督,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三)結果公布。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與普惠性托育機構簽訂認定協議書,并將機構名單、收托費用、托位設置和聯系方式等信息向社會公布,同時報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備案。
普惠性托育機構認定程序每年進行一次,認定時間為每年9-10月份。
幼兒園開設的托班,符合第五條規定的,可由各區教育行政部門認定為普惠性托班。幼兒園開設普惠性托班信息由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區教育行政部門推送信息一并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普惠性托育機構認定后,有效期2年。如期間發生機構名稱、住所、性質、收費不符合規定等重大變更的,根據具體情形重新進行認定。
第三章 普惠性托育機構收費
第九條 申請普惠性托育機構及普惠性托班認定,收費應符合普惠要求,在全日托每人每月保育費(不含膳食費)不超過同等情況市場化價格80%的基礎上,普惠價格(托大班全日托每人每月保育費,不含膳食費)分區分級執行,其中天河區不高于上年度本地區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其他區不高于上年度本地區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5%。
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所在區上年度月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上述收費標準供查詢,年度新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數據發布前,執行上年度的標準。
收托12-24個月齡幼兒,普惠價認定標準可上浮5%;收托12個月齡以下嬰兒,普惠價認定標準可上浮10%。
第十條 普惠性托育機構應當與家長簽署書面收托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開具發票收據。收費項目和標準、服務內容、退費規則等應當向家長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保育費一般按月收取,一次性收費不宜超過3個月。膳食費(含稅)應當專款專用,不得用于支付其他間接費用。
第十一條 普惠性托育機構收費認定實行浮動標準,根據服務質量等級評定結果,可按比例調整收費要求:
被評定為五星級的普惠性托育機構,可按所在區普惠性托育機構收費要求上浮15%,評定為三星級或者四星級的可上浮10%,評定為一星級或者二星級的可上浮5%。
第十二條 普惠性托育機構及普惠性托班的質量評估及等級評定標準由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另行制定,結合托育服務行業發展狀況及執行效果動態調整。市、區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定期開展質量評估和等級評定。
第四章 財政補助標準及申請流程
第一節 街(鎮)普惠托育點建設補助
第十三條 街(鎮)通過公辦或公建民營等形式新建普惠性托育機構,實際提供普惠托育服務且符合第五條要求的,給予一次性建設補助資金。
2024年新建的按每個托位200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2025年新建的按每個托位150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
已獲得中央、省級以上財政一次性建設補助的托育機構不重復享受。
街(鎮)普惠托育點建設補助資金由市、區兩級按照財政體制規定比例分擔。即市本級財政與越秀、荔灣、海珠、白云區按5:5比例負擔,與天河、番禺、花都區按4:6比例負擔,與增城區按6:4比例負擔,與從化區按8:2比例負擔,黃埔、南沙區由區財政全額負擔。市、區財政分擔比例有調整的從其規定執行。
第二節 普惠性托位運營補助
第十四條 2024年起,通過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認定為普惠性托育機構的可以按照其上年實際收托數量給予運營補助。
運營補助實施3年,由市本級財政按2023年機構實際收托人數每人每月170元、2024年按機構實際收托人數每人每月150元、2025年按機構實際收托人數每人每月補助120元的標準給予運營補助;區財政按指定比例配套補助。
區級財政配套補助金額不低于按市補助標準的指定比例確定的金額,即越秀、荔灣、海珠、白云區按不低于市本級財政50%的比例配套,天河、番禺、花都區按不低于市本級財政60%的比例配套,增城區按不低于市本級財政40%的比例配套,從化區按不低于市本級財政20%的比例配套,黃埔、南沙區按市本級財政100%的比例配套。
收托嬰幼兒總月數按實計算,收托時間滿15天按1個月計算,不滿15天不計算(每月按法定工作日計,病假天數計入在托天數)。
實際收托人數超過托育機構備案托位數的,超出部分不予補助。
經教育行政部門認定的幼兒園普惠性托班,執行普惠性托位運營補助政策,托班已獲得教育行政部門生均補貼的,不再重復享受托位運營補助。
第三節 示范性獎勵補助
第十五條 對獲評為國家級、省級、市級的示范性(或五星級)托育機構,市級財政分別給予每個機構20萬元、15萬元、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補助。
同一機構就高補助,示范期間,獲評高一等級的示范性機構按照與上次獲評等級的差額予以補助。
第四節 補助申請流程
第十六條 街(鎮)普惠托育點一次性建設補助由街(鎮)向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材料包括:
1.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或項目建設合同;
2.街(鎮)招投標公告或合作協議;
3.托育服務用房平面布局圖;
4.項目竣工驗收材料;
5.托育機構收費標準、班型和托位設置材料;
6.托育機構備案回執;
7.申報資料真實性、合規性、完整性承諾書。
普惠性托位運營補助以自愿為原則,由符合條件的托育機構向屬地街(鎮)提出申請,申請材料包括:
1.上年度在托嬰幼兒花名冊及考勤登記匯總表;
2.上年度在托嬰幼兒收費發票或繳費轉賬流水憑證;
3.托育機構收費公示材料;
4.普惠性托育機構認定及等級評定結果;
5.申報資料真實性、合規性、完整性承諾書。
第十七條 普惠性托育機構認定及財政補助資金可通過廣州市智慧化托育平臺提交申請材料,平臺可以自動獲取的信息,申請單位無需重復上傳提交。申請單位對所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準確性負責,自覺接受衛生健康、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普惠性托育機構資金補助實行全流程網辦,由街(鎮)在廣州市智慧化托育平臺進行受理、初步審核并提交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審核。
幼兒園普惠性托班資金補助申請材料由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匯總報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第十八條 財政補助資金按年發放,隔年清算,每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補助周期。
每年6月前,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按照上年資金清算結果及次年入托預估情況,完成下一年度預算編制并報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按規定將補助資金納入部門預算,市級資金轉移支付下達各區。上年度市財政存在結余資金的區應在編制次年預算時予以抵扣。
第十九條 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時了解本區普惠托育財政補助資金預算執行情況,當年資金預算不足時,應及時調整。
第五章 退出機制
第二十條 普惠性托育機構在認定有效期內停止辦托或不再提供普惠托育服務的,需提前以書面形式向機構所在地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 托育機構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機構所在地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核實,取消其普惠性托育機構資格,及時組織財政補助資金清算。
(一)機構經營主體或機構法人不再存在;
(二)發生場地、舉辦者等重大改變,不再具備辦托條件;
(三)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四)從業人員不具備從業資格或有違法犯罪記錄,或出現歧視、體罰、變相體罰、侮辱、虐待嬰幼兒等事件;
(五)從業人員以偽造等方式提供虛假從業資格信息;
(六)機構出現重大安全事故或其他造成社會重大負面影響事件;
(七)機構存在安全隱患,拒不整改;
(八)機構違規收取費用,產生糾紛后未妥善解決;
(九)機構存在弄虛作假騙取謀取普惠性托育機構認定資格或虛構在托嬰幼兒數量、在托時間,騙取謀取財政補助的行為;
(十)其他違反相關標準和規范的情況。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各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時向社會公布普惠性托育機構名單和財政補助信息,開通舉報電話、郵箱接受社會監督,并適時通過隨機檢查、舉報核查等方式對普惠性托育機構開展監督。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發展改革、教育行政部門解釋。各區可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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