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2020〕15號
各有關單位:
《珠江三角洲水資源配置工程(番禺區)項目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業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
2020年3月3日
珠江三角洲水資源配置工程(番禺區)項目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征收補償安置方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為加強我區征收補償管理,保障珠江三角洲水資源配置工程(番禺區)項目建設順利推進,根據《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試行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17〕10號)、《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番禺區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實施意見的通知》(番府〔2017〕67號)等相關法規政策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訂本方案。
第二條 項目單位、征收補償安置工作實施單位、征收范圍及臨時用地范圍和征收補償安置對象。廣東粵海珠三角供水有限公司為本工程的項目單位;區土地開發中心負責本工程在我區范圍內土地、房屋征收,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的組織實施及管理工作;石樓鎮政府為本工程的征收補償工作具體實施單位,承辦征地拆遷補償的具體工作;征收范圍及臨時用地范圍位于石樓鎮沙南村;征收補償對象為對征收范圍內的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擁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被補償人)。
第二章 土地和房屋征收補償
第三條 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標準按26萬元/畝(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不含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的補償費)執行,最終按本工程征收土地公告上的征地補償標準進行結算。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規定期限內提前將土地交付使用(以簽訂《交地確認書》為準),積極配合完成征地相關手續的,征地單位按每畝征地補償標準的10%給予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獎勵,由村統籌使用于村公益事業或者村集體經濟發展。若在執行過程中我區制定新的土地補償標準并且高于本標準的,則按新的土地補償標準執行。
第四條 已辦理用地手續集體建設用地補償。征收已辦理用地手續的農民集體所有非農業建設用地及經區政府全征、統征后留用給村的集體經濟發展留用地,視同相應類別的國有土地進行市場評估,減除需繳交的相關稅費后予以貨幣補償。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留用地再次被征收的,由征收部門參照國有建設用地進行評估給予貨幣或者同等價值的物業補償,具備條件的,也可以由征收部門按等價值或者等面積重新安排留用地。
已辦理規劃用地手續的留用地再次被政府征收的,按原抵扣留用地指標面積等量返還留用地指標。選址在本村(社)范圍內的留用地,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征收為國有土地而使用的,不再支付留用地征地補償費用,不再安排留用地,也不折算貨幣補償。
若省、市部門另有實施意見的則按省、市有關政策文件辦理。
第五條 留用地。
(一)因征地產生的經濟發展留用地。留用地按實際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面積(不包含征收后用于安置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面積)的10%予以核算,屬于建設公寓式村民住宅拆遷安置房屋的,不扣減安置用地面積。
(二)留用地逾期辦理經濟補助費。項目單位自簽訂征地協議之日起3年內需辦妥留用地用地批準書,逾期未辦理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月2000元/畝的標準支付留用地逾期辦理經濟補助費,直至辦妥建設用地批準書為止。如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配合辦理留用地用地報批手續的,則相應減少逾期天數。若省、市部門另有實施意見的,則按省、市部門意見辦理。
(三)如村集體同意留用地以貨幣方式進行補償的,則按《對區國土規劃局關于調整我區留用地貨幣補償標準請示的批復》(番府辦函〔2017〕390號)的補償標準執行。如留用地未實際兌現前,我區制定新貨幣兌現標準,則按新標準執行。
第六條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因征地產生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按照廣州市有關政策文件執行,并結合我區有關規定,由項目單位承擔屬于集體部分的養老保險費用。
第七條 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根據《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番府〔2018〕3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如被征地村選擇對青苗及一般附著物按包干補償方式的,則按《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番禺區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著物包干補償辦法的通知》(番府〔2015〕12號)執行。若執行過程中我區制定新的青苗及地上附著物包干補償標準并且高于本標準的,則按新的補償標準執行。
第八條 零星地、夾心地、邊角地。因征地造成被征地單位在征地紅線周邊有零星地、夾心地、邊角地的,由屬地鎮(街)根據區農業部門提供的評估意見確定拼田、拼塘恢復耕作或納入征收范圍,所需費用由項目單位承擔。如納入征收范圍,則參照征地補償單價給予補償,但不給予留用地及社保安置。補償后的土地使用權歸項目單位。
第三章 其它規定
第九條 施工臨時用地補償。
(一)借用集體農用地的補償標準按每月5元/平方米(含開具發票的稅費)給予補償;借用未辦理手續,但現狀為已建設的建設用地及借用已辦證或有歷史用地批文的建設用地(包括國有、集體建設用地)按每月7元/平方米(含開具發票的稅費)或通過市場評估的方式確定借地補償標準。臨時用地時間一般為24個月(含恢復耕作條件的時間,恢復耕作條件時間以農業部門確認的為準)。如用地時間超出24個月的,超出時間以月為單位計算補償。
(二)借用集體農用地的地上青苗及附著物的補償按上述第七條執行。
第十條 房屋安全鑒定。工程結構邊線外兩邊各30米范圍內的建構筑物在工程施工前、后需進行兩次房屋安全鑒定,具體操作程序是:由鎮(街)提供經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公布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名單給村委會,村委會召集需作房屋鑒定的每戶村民,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由村民選定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由村委會以書面形式報送項目單位,再由施工單位負責委托房屋鑒定機構開展房屋安全鑒定工作;施工單位承擔兩次房屋安全鑒定的有關費用,并根據兩次鑒定報告對確因施工造成損壞的建構筑物作出修復或按照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提供的修繕報告作出貨幣補償。
第十一條 施工影響補償。因施工對當地村的現狀道路、機耕路及排水設施等基礎設施造成損壞的,施工單位應在施工期間采取邊修復邊施工的方法,確保項目沿線地區群眾生產、生活秩序得以正常。待工程施工完成后,施工單位需對上述被破壞的基礎設施按原標準修復或作出相應補償。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補償安置。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或征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包括住宅、非住宅),按《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執行,不適用本方案。
第十三條 本方案由番禺區人民政府征用土地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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