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2021〕108號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府直屬各單位:
《番禺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業經區政府黨組會議審議并原則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8日
番禺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廣東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廣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番禺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的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區政府工作指導思想: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廣東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精神,認真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努力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為廣州實現老城市新活力、“四個出新出彩”貢獻番禺力量。
三、區政府工作準則: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清廉。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四、區政府組成人員要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忠誠、干凈、擔當。
五、區政府實行區長負責制,區長領導區政府工作,副區長協助區長工作。
六、區長召集和主持區政府全體會議和區政府常務會議。區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區政府全體會議或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七、區長出訪、出差或請休假期間,可由區長指定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區長主持區政府工作,或根據實際情況指定其他副區長主持區政府工作。
八、副區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區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并可代表區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九、區政府辦主任協助區長處理安排區政府的日常工作。區政府辦其他領導按分工協助副區長、區政府辦主任聯系協調有關工作。
十、區政府工作部門實行主任、局長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區政府及其各部門、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府的命令、決定,在本單位的職權范圍內,制定規范性文件。區審計局在區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職能,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組織和個人的干涉。
區政府及其各部門要嚴格依法行使職權,改進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大力推進電子政務,簡化辦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各司其職,顧全大局,精誠團結,維護政令統一暢通,切實貫徹落實區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十一、區政府要深入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加強和完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等職能,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在奮力實現“四個走在全國前列”,當好“兩個重要窗口”中勇當排頭兵。
十二、全面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于宏觀調控的決策和部署,加強經濟發展趨勢研判,科學確定經濟社會發展計劃目標,加強預期引導;按照高質量發展要求,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強化粵港澳大灣區區域發展核心引擎功能,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推動經濟發展質量變革、效率變革、動力變革,加快新舊動能轉換,防范和化解風險,促進全區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十三、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健全綜合執法體系,規范市場執法,規范行政裁量權,形成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營造現代化國際化營商環境,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十四、加強社會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設,健全公共安全體系、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應急管理體系、社區治理體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和諧穩定。
十五、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更加注重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大力發展各項社會事業,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加快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全力辦好民生實事,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
十六、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牢固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讓天更藍、地更綠、水更清、環境更優美。
十七、大力推進政府職能轉變,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建設“數字政府”,實現政務數據資源跨層級、跨系統、跨部門、跨業務的互聯互通和協同共享。深入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創新服務方式,促進政務服務事項全流程網上辦理,探索推行政務服務集約化改革,實現“一窗受理,一次辦成”。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十八、區政府及其各部門要堅決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嚴格執行依法行政報告制度。區政府每年要向區委、區人大常委會和市政府報告推進依法行政的工作情況。
十九、區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適時制定、修改或廢止規范性文件,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
區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由主要實施部門牽頭起草,由區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后,提請區政府審議。區政府審議通過后,文件發布前由區司法局上傳至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統一發布平臺,領取統一編號。自發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由區司法局報送市司法局備案、30個工作日內報送區人大常委會備案。
二十、區政府及其各部門、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制定規范性文件,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以及省、市政府規章、決定、命令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嚴格遵守法定權限和程序。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規定明確有效期。
涉及2個及以上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要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原則上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等,應當事先提請區政府。
嚴格合法性審查,規范性文件不得違法設立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費等事項;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不得增加本部門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法定職責。
實施部門起草部門規范性文件后,由區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部門規范性文件經本單位負責人簽發,在發布前上傳至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統一發布平臺后領取統一編號。
二十一、區政府及其各部門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健全規則,規范程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二十二、區政府及其各部門要完善行政決策程序規則,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法定程序,豐富民主決策形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二十三、關系全區經濟社會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財政預算、社會管理重要事務、重要政府規范性文件及貫徹中央宏觀調控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等重要決策事項,由區政府全體會議或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和決定。區政府班子對重大問題決策、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等,必須經集體討論決定,并按照有關規定,向區委請示報告。
二十四、區政府各部門要加強統籌謀劃,強化系統性、前瞻性、戰略性思維,堅持問題導向,提請區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和法制機構的合法性審查,附上書面合法性審查意見,并進行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相關部門或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應當事先征求意見并充分協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采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涉及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應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涉及機構、編制及經費問題的,要嚴格控制和把關,除有關專門文件外,其他政府規范性文件原則上不對機構、編制及經費問題作出規定。
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完善區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充分發揮其在制定重大決策、參與重大項目、審查重大合同、推進依法行政、行政復議和應訴中的積極作用。
建立完善區政府決策咨詢制度,重視發揮智庫作用,為區政府重大決策提供科學依據和智力支持。
二十五、區政府在做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方式,廣泛征求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六、區政府領導同志要親力親為抓落實,主動謀劃政策舉措,解決矛盾問題,加強工作推進,確保政令暢通。
區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區委、區政府的決定,部門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要細化任務措施,層層壓實責任,加強政策配套,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涉及多部門參與的工作,牽頭部門要發揮主導作用,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區政府辦要加強對區政府各部門、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督查,統籌規范督查檢查考核工作,改進督查方式方法,堅持目標導向和問題導向相統一,堅持全面督查與專項督查相結合,健全限期報告、檢查復核、督促整改、情況通報及第三方評估等制度,推動區政府重大決策部署和區政府領導同志指示批示精神貫徹落實。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七、區政府及其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全面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公開,保障公眾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二十八、涉及公共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事項,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規定需要主動公開的事項,應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或者其他互聯網政務媒體、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途徑,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
區政府全體會議和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定的事項、區政府及其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依法依規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二十九、區政府及其各部門要加強和完善新聞發言人制度。區政府新聞發言人由區政府指定人員擔任。區政府新聞發言人經區長或分管副區長批準,發布重要政務信息,通報區政府對重大事項、突發性事件、社會關注熱點問題的處理情況等。
三十、區政府及其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政務輿情回應工作,加強政務輿情收集和分析研判,及時督促處理輿情反映的事項。落實回應責任,正確引導輿論。對涉及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政務輿情,及時發布權威信息,妥善回應公眾質疑,澄清不實傳言。
三十一、區政府及其各部門要加強政策解讀,準確傳遞政策意圖,推動政策落實。按照“誰起草、誰解讀”的原則,及時準確做好文件解讀工作。主動公開政策文件的解讀方案。解讀材料要與文件同步組織、同步審簽、同步部署。利用區政府門戶網站和政務新媒體等載體,重點解讀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據、適用范圍、操作方法、注意事項、惠企利民舉措等,使公眾清晰明了,避免誤解誤讀,促進政策落實。要重視公眾對政策文件的反映,及時回應公眾關切,解疑釋惑,穩定預期。
三十二、推進行政權力執行和管理公開,推進權力清單、責任清單、負面清單公開工作,建立健全清單動態調整機制。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依法、及時、主動向社會公開有關行政執法信息。
第七章 健全監督機制
三十三、區政府要自覺接受上級政府和區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執行上級政府和區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各項決議,嚴格執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接受詢問和質詢;自覺接受區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區政府及其各部門要依法認真辦理區人大代表建議和區政協提案,加強與區人大代表和區政協委員的溝通聯系,嚴格責任,限時辦結,并按照上級有關要求做好辦理結果公開工作。
三十四、區政府及其各部門公職人員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自覺接受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區政府及其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進一步改進和加強行政應訴工作,尊重并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同時要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區政府各部門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并向區政府報告。
三十五、區政府及其各部門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加強行政復議指導監督,提高行政復議辦案質量,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三十六、區政府及其各部門要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三十七、區政府及其各部門要高度重視信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落實信訪工作責任,暢通和規范群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對群眾信訪涉及的相關政策問題要加強分析研判,推動出臺或完善相關政策,檢視改進工作。區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堅持和完善領導信訪接待日制度,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三十八、區政府及其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工作責任制,嚴格績效管理和行政問責,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健全激勵約束、容錯糾錯機制,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八章 會議制度
三十九、區政府實行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區政府工作會議制度。
四十、區政府全體會議由區長、副區長、區政府黨組成員、區政府辦主任和區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由區長召集和主持。
區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區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以及區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重要決議。
(二)通報有關重要情況。
(三)部署區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討論其他需由區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重大事項。
區政府全體會議根據需要可安排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
四十一、區政府常務會議由區長、副區長、區政府黨組成員、區政府辦主任組成,由區長召集和主持。
區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學習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區委重要會議、重要文件、重大決策部署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領導同志、市委市政府領導同志及區委主要領導同志重要講話及指示批示精神,研究提出貫徹落實意見。
(二)審議決定區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三)審議重要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
(四)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區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周召開1次。會議可安排區委辦領導、聯系區政府領導的區政府辦領導以及區發展改革局、區司法局、區財政局、區審計局、區統計局、區武裝部主要負責同志固定列席會議。根據需要會議可安排區政府有關部門、區屬有關單位以及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同志列席相關議題,原則上只安排與議題內容密切相關的單位和經協調仍有分歧意見的單位列席。
四十二、提請區政府全體會議和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定的事項,提交議題的單位應當在會前充分征求意見,與相關單位協商一致,由區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后,報區長確定,重要事項向區委報備。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單位需書面說明協調情況,列明分歧意見及各方理由,提出傾向性意見,報請區政府分管領導協調,并基本達成一致意見后,報區長確定。事先未經征求意見、協調的議題,區政府辦原則上不予安排上會。
四十三、區政府全體會議和區政府常務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區政府辦負責。會議文件由議題匯報單位牽頭會同有關單位起草并報區政府辦審核,議題和文件于會前送與會人員。會議文件應全面、準確、客觀反映議題情況和各方面意見,注重解決實際問題,突出針對性、指導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規范性文件的,應備而不繁,邏輯嚴密,條文明確具體,用語準確簡潔。
四十四、區政府領導同志和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應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確保按時參加區政府全體會議和區政府常務會議,特殊原因確實不能參加的,需向區長請假。
四十五、區政府全體會議和區政府常務會議的紀要,由區政府辦起草,按程序報區長簽發。會議決定的事項由區政府辦負責督辦,定期將落實情況向區政府領導同志報告。
在區政府全體會議和區政府常務會議上已明確的事項,如遇到緊急工作或特殊情況,可由區政府辦報區長審定后先行作出批復。
區政府全體會議和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決定印發的文件,原則上須在會議結束后7個工作日內印發。
四十六、區長辦公會議由區長主持,不定期召開,研究處理區政府工作中的重要問題。會議議題由區長提出,或由區政府辦主任根據副區長、區政府黨組成員的提議和工作需要統籌協調后,報區長審定。參加會議人員根據需要確定。
區長辦公會議紀要由區長簽發。
四十七、區政府工作會議由副區長、區政府黨組成員召集,或者由區政府領導委托區政府辦正、副主任或調研員召集,主要研究解決區政府領導分管工作中的具體問題,協調分管工作中涉及多個部門的重要事項。
區政府工作會議紀要由區政府領導簽發。
四十八、區政府及其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能不開的堅決不開,能合并召開的合并召開,控制規模和時間,嚴格審批。嚴格控制全區性會議,全區性會議實行年度計劃審批制度,由區政府辦統籌安排,凡未列入年度計劃的全區性會議,原則上不予安排召開。如需以部門名義召開全區性會議,主辦部門應事先征得區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再正式提請區政府。
應由區政府各部門召開的會議,不以區政府或區政府辦名義召開,不邀請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人出席。區政府領導原則上不參加由部門召開的會議。各類會議要切實改進會風,精簡會議議程,提高會議效果,注重解決實際問題。大力提倡使用電視電話會議、視頻會議等形式召開會議。
第九章 公文審批
四十九、區政府各部門和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區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定,嚴格遵循行文規則和程序,按規定需經有關前置程序研究、審核或協調的公文,應嚴格執行前置程序后再報送區政府。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未經批準不得越級行文,不得多頭報文。請示應當一文一事,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除區政府領導交辦事項或必須直接報送的涉密敏感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區政府領導個人報送公文。
擬提請區委有關會議審議或提請以區委、區政府名義聯合發文的文件稿,內容主要涉及政府職責且牽頭起草部門為區政府部門的,應依照區委有關規定,先按程序由區政府履行相關審議或審批程序。
五十、區政府各部門和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區政府審批的公文,須經本部門、本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或主持工作的負責人簽署。各部門提請區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必須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并作明確說明,必要時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或聯合報區政府審批。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協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當列明各方理據,說明辦理過程,提出辦理建議,由主要負責人簽發后報區政府決定。
部門之間征求意見或會簽文件時,除主辦部門另有時限要求外,一般應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回復的,應主動與主辦部門溝通并商定回復時限及方式。不與主辦部門溝通且逾期不回復的,視為無不同意見。
五十一、區政府各部門和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區政府審批的公文,區政府辦要切實履行審核把關責任,提出明確的辦理意見。對不符合規定的公文,由區政府辦退回報文單位。對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事項,區政府分管領導應主動加強協調,取得一致意見或提出傾向性建議。區政府辦領導要協助區政府分管領導做好協調工作。
公文及辦理意見由區政府辦按照區政府領導分工呈報相關領導同志閱批,重大事項報區長審批。
區政府領導審批公文時,應簽署明確意見。對于閱知性公文,圈閱表示已閱知;對于批辦性公文,圈閱表示同意。
五十二、區政府發布的決定,向區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由區長簽署。
以區政府名義發文,經區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后,由區長簽發。其中以區政府名義發出的函件,屬于分管副區長職權范圍的,可授權分管副區長簽發;常規事項的行文,可授權副區長簽發。
以區政府辦名義發文,由區政府辦主任簽發,也可授權辦公室副主任簽發。如屬于區政府職權,按規定加呈分管副區長簽發或核報區長簽發。
五十三、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未經區政府批準,區政府各部門不得直接向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發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
五十四、區政府及其各部門要精簡文件簡報。加強發文統籌,從嚴控制發文數量、發文規格和文件篇幅。政策性文件原則上不超過10頁。屬部門職權范圍內事務的,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以區政府或區政府辦名義發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已作出明確規定,現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不再制發文件。貫徹落實中央和上級文件,可結合實際制定務實管用的舉措,除有明確規定的情況外,不再制定貫徹落實意見和實施細則。每個部門原則上只向區政府報送1種簡報。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文件簡報,一律不發。
充分利用電子政務系統和協同辦公平臺,提高公文處理效率。
第十章 工作紀律
五十五、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區委的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六、區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區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區政府內部提出,在區政府沒有重新做出決定前,個人不得有任何與區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
五十七、區政府領導代表區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講話或文章,事先須按程序報區政府批準;區政府其他組成人員代表區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區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按程序報區政府批準。
五十八、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外出報備(報告)及請銷假制度。區長離穗出差、出訪、學習、離崗休假,須書面依次報請區委書記、市長、市委書記批準同意后方可外出。副區長離穗出差、出訪、學習、離崗休假,按規定書面報區長、區委書記請假,經批準后方可外出。區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穗外出或者申請休假,應依次向分管副區長、區長請示報告;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鎮長(主任)離穗外出或者申請休假,應依次向區長、區委書記請示報告;區屬公有企業主要負責人、學校校長、醫院院長離穗外出或者申請休假,應向分管副區長請示報告。
五十九、區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區政府報告。
六十、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六十一、區政府及其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市委、區委實施細則,牢記宗旨和使命,嚴格執行廉潔從政各項規定,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六十二、區政府及其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六十三、區政府及其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斗、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區政府及其各部門要嚴格執行中央關于因公出國(境)有關管理規定,堅持“因事定人、人事相符”原則,嚴格控制團組數量、規模和在外停留天數,規范在外活動安排,原則上不安排新聞媒體人員隨行。改革和規范公務接待工作,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禮和宴請。壓減檢查考核評比活動和議事協調機構,嚴格控制和規范國際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六十四、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廉潔齊家,注重家庭、家教、家風,自覺凈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六十五、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強化責任擔當,勤勉干事創業,真抓實干、埋頭苦干,不能簡單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
六十六、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倡導理論聯系實際的學風,密切關注國際國內經濟、社會、科技等方面發展變化的新趨勢,不斷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區政府及其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六十七、區政府領導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研究解決問題。要改進調查研究,堅持問題導向,注重實際效果。下基層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
六十八、區政府領導不為部門和地方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作序,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等,一般不公開發表。區政府領導出席會議活動、考察調研等的新聞報道和外事活動安排,按有關規定辦理。
六十九、區政府派出機構、議事協調機構的常設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第十二章 附則
七十、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20年6月17日印發的《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番禺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番府〔2020〕3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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