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調查,位于廣州市番禺區大龍街振興北路8-44號興建一座地上1層(另設夾層)建筑物,已完工,用作商鋪使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拆除。本執法機關已于2024年3月5日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書》(穗番大龍處〔2022〕Y005號),責令違法建設當事人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自行拆除上述違法建設。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本執法機關對上述違法建設予以公告督促違法建設當事人在上述處理決定規定的期限內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本執法機關將依法實施強制拆除。
公告期間,違法建設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
特此公告。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大龍街道辦事處
202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