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穗番石壁公字(2023)第 S021號
梁志剛:
你在廣州市番禺區石壁街碧桂園東苑盈翠路1座G01西側建成一棟一層磚混結構部分簡易結構建筑物違法建設一案,我街已于2023年11月30日作出《行政處理告知書》(粵穗番石壁告字﹝2021﹞007號),因上述執法文書無法以其他方式送達給你,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依法予以公告送達。
公告內容如下:
當事人梁志剛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廣州市番禺區石壁街碧桂園東苑盈翠路1座G01進行工程建設,在上述地址西側建成一棟一層磚混結構部分簡易結構建筑物,其中磚混結構部分建筑面積23.4平方米,簡易結構部分建筑面積30.19平方米,總建筑面積為53.59平方米。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已構成違法建設。依據《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第八十條第二款第(六)項的規定,上述違法建設屬于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責令你改正,我街擬對你上述的行為作出限期拆除違法建設的行政處理決定。本告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視為送達。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你可在公告期滿之日(即2024年1月10日)起5日內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或到廣州市番禺區石壁街屏都路38號進行陳述、申辯。逾期未陳述、申辯的,視為你放棄陳述、申辯權利。
特此公告。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石壁街道辦事處
202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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