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湛洪、陳桂珍:
你在廣州市番禺區石壁街碧桂園東苑環翠路10座G01違法建設一案,我街已于2024年1月8日作出《行政強制執行催告書》(粵穗番石壁強催字〔2023〕008號),因上述執法文書無法以其他方式送達給你,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進行公告,依法予以公告送達,本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內容如下:
當事人李湛洪、陳桂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番禺區石壁街碧桂園東苑環翠路10座G01進行工程建設。在上述地址西南側建有一棟一層簡易結構房,建筑面積27平方米。本機關(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于2023年10月13日對你(單位)作出《違法建設行政處理決定書》粵穗番石壁違建處字﹝2023﹞008號,已于2023年11月16日送達你(單位),要求你(單位)于接到行政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自行拆除上述違法建設,而你(單位)逾期未履行該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現本執法機關催告你們:
1.收到本催告書之日起十日內自行拆除違法建設 。
2.如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該義務的,本機關(單位)將申請番禺區人民政府批準后依法實施強制拆除。
特此公告。
石壁街道辦事處
2024年2月21日
繼續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