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穗番石壁公字(2024)第 S009號
周永順、李梅:
你在廣州市番禺區石壁街碧桂園東苑風信路9座G03違法建設一案,我街已于2024年6月17日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粵穗番石壁強執字〔2023〕007號),因上述執法文書無法以其他方式送達給你,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依法予以公告送達。
公告內容如下:
因你(單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番禺區石壁街碧桂園東苑風信路9座G03進行工程建設,在上述地址北側已建成一棟一層“凹”型簡易結構建筑物,建設面積56.56平方米;西側建成一棟一層簡易結構建筑物,建設面積15平方米。現場未能提供建設工程的規劃審批文件,且經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查檔,上述建設工程未查詢到相關規劃報建手續資料。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已構成違法建設。本機關(單位)已于2023年10月13日對你(單位)作出《違法建設行政處理決定書》粵穗番石壁違建處字﹝2023﹞007號,依法已于2023年10月18日發出該決定書送達公告(粵穗番石壁公字﹝2023﹞第S019號),后分別張貼于你住所、住所樓道公告欄和我街宣傳欄,已完成公告送達至你處,要求你(單位)自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自行拆除上述違法建設,而你(單位)逾期未履行該義務。
本機關(單位)已于2024年1月8日對你(單位)作出《行政強制執行催告書》(粵穗番石壁強催字〔2023〕007號),依法已于2024年2月21日發出該催告書送達公告(粵穗番石壁公字﹝2024﹞第S001號),后分別張貼于你住所、住所樓道公告欄和我街宣傳欄,已完成公告送達至你處,要求你(單位)于收到本催告書之日起十日內自行拆除違法建設,而你(單位)逾期未履行該義務。
同時,本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于2024年 3月 12日發布《限期拆除違法建設公告書》(粵穗番石壁強拆字〔2023〕第007號)督促你(單位)履行上述決定書確定的拆除義務。
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第二十二第一款第(一)項、《廣州市違法建設查處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經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批準,決定于 2024 年 7 月 25 日對你(單位)位于廣州市番禺區石壁街碧桂園東苑風信路9座G03北側已建成一棟一層“凹”型簡易結構建筑物和東西側建成一棟一層簡易結構建筑物違法建設實施強制拆除。請你(單位)在強制拆除前自行搬出相關財物。未搬出財物的,我街將對財物進行登記,制作物品清單,代為臨時保管;你(單位)應當在強制拆除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廣州市番禺區石壁街屏都路38號領取。臨時保管費用和因逾期未領取所造成的損失,由你(單位)承擔。
本決定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視為送達。
如你(單位)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以番禺區石壁街道辦事處為被申請人內向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市橋街捷進中路9號3座行政復議辦公室,電話:020-84636765)申請行政復議(可以通過 https://xzfy.moj.gov.cn/提交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以番禺區石壁街道辦事處為被告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地址:廣州市番禺區石浦大道北33號、電話:020-37890836)提起行政訴訟。
特此公告。
石壁街道辦事處
202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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