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門、各單位,各村(社區):
現將《石碁鎮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石碁鎮黨政和人大辦公室
2024年11月29日
石碁鎮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1 總則- 4 -
1.1 編制目的- 4 -
1.2 編制依據- 4 -
1.3 適用范圍- 4 -
1.4 工作原則 - 4 -
2 組織體系- 5 -
3.1 預防預警 - 10 -
3.3 恢復重建 - 17 -
4 應急保障 - 18 -
4.1 隊伍保障 - 18 -
4.2 資金保障- 18 -
4.3 物資保障- 18 -
5 預案管理 - 20 -
6 附則 - 20 -
7.2 生產安全事故分級標準 - 22 -
7.3 石碁鎮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業務流程圖 - 24 -
為進一步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響應程序,提高生產安全事故防范、應對能力,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為平安石碁建設提供保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以及《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廣東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廣州市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廣州市危險源和危險鎮域管理規定》《廣州市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和《廣州市番禺鎮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有關文件規定,制定本預案。
本預案適用于發生在我鎮行政區域,需要由鎮人民政府負責協助處置的一般生產安全事故及負責處置區政府授權的生產安全事故。
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突發環境事件、核突發事件的處置,適用有關應急預案的規定。
(1)以人為本,預防為主。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把保障公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作為首要任務。切實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最大程度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2)反應及時,措施果斷。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鎮和各村(社區)及時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確保應急救援工作反應及時,處置有效。
(3)分工負責,協調聯動。根據事故類型,鎮有關單位在鎮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領導機構的統一領導下,協調對應行業領域內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加強聯防聯控,建立健全聯動機制。
鎮應急救援領導機構負責領導、組織、協調全鎮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成員如下:
主 任:鎮黨委書記
常務副主任:鎮長
副主任: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黨委委員、副鎮長
負責綜合行政執法隊工作的隊長
成員單位:黨建和組織人事辦(宣傳統戰)、公共服務辦(黨群服務)、公共服務辦(社區建設)、綜合行政執法隊(一分隊、二分隊、消防隊、交通組)、規劃建設辦、農業農村辦、城市管理和林業園林綠化辦、財政辦、綜合事務中心(后勤)、黨群服務中心(勞動)、黨群服務中心(便民服務)、黨群服務中心(文體)、農業農村技術服務中心(農業)、農業農村技術服務中心(水務)、城市運行指揮中心、石碁派出所、交警六中隊、石碁教育指導中心、石碁交管所、石碁市場監管所、區第四環保所、區第八人民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石基供電所、石碁自來水公司、石基供銷社、各村(社區)。
鎮應急救援領導機構有關成員單位(簡稱“鎮有關單位”)根據鎮應急救援領導機構的統一部署,按照下列職責,做好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1)黨建和組織人事辦(宣傳統戰):負責協調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的新聞發布、媒體報道、網絡言論引導等工作。
(2)公共服務辦(黨群服務):負責協調醫療機構、醫療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3)公共服務辦(社區建設):負責協調殯儀館及時做好生產安全事故死者遺體處置工作,確保社會穩定;為生產安全事故處置提供應急救援物資、應急避險場所。
(4)綜合行政執法隊:一分隊負責協助上級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不含港口)、使用(除劇毒品外)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協調工礦商貿領域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協助特種設備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二分隊負責協調燃氣單位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消防隊負責火災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交通組協助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和生產安全事故現場道路交通管制工作。
(5)規劃建設辦:負責協調地質災害事故的應急處置、全鎮建筑施工和城市地鐵(含輕軌)建設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協調生產安全事故次生建筑施工事故和次生房屋坍塌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6)農業農村辦:負責協調漁業船舶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7)城市管理和林業園林綠化辦:負責協調直屬林業、林區、公園、園林綠化、垃圾中轉站等有關行業監管的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協調全鎮公共排水系統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協調生活垃圾處理單位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8)財政辦:負責保障由鎮財政承擔的應急所需資金,并對應急資金的安排、使用、管理進行監督。
(9)綜合事務中心(后勤):負責協調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的交通運輸保障,確保救災物資、器材和人員運送及時到位;負責鎮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糧食救災物資調撥;組織、協調生產安全事故災難能源保障工作。
(10)黨群服務中心(勞動):負責協調與生產安全事故有關的工傷保險工作。
(11)黨群服務中心(便民服務):組織協調各大通信運營商確保應急通信聯絡暢通。
(12)黨群服務中心(文體):負責旅游、文體場館等有關行業監管的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13)農業農村技術服務中心(農業):負責協調農業機械作業和農藥使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14)農業農村技術服務中心(水務):負責協調全鎮水利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15)城市運行指揮中心:負責協助鎮領導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協調有關單位和應急救援力量到場實施應急救援,督促檢查落實鎮領導有關批示、指示,及時報送相關信息;保障800兆數字集群共網暢通,協助應急聯動單位在應急現場實現地上地下集群通訊漫游及聯動指揮;協調城市地鐵(含輕軌)運營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16)石碁派出所:負責劇毒化學品使用事故、煙花爆竹燃放事故和涉恐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負責生產安全事故現場治安、警戒等工作。
(17)交警六中隊:負責協調道路交通事故應急處置工作;負責生產安全事故現場道路交通管制工作。
(18)石碁教育指導中心:負責管轄范圍的各類教育機構及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協助有關單位組織涉及校車道路交通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19)石碁交管所:負責協調水上交通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協助事故現場的水上交通管制工作。
(20)石碁市場監管所:負責協調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21)區第四環保所:負責協調生產安全事故次生突發環境事件、廢棄危險化學品事故和輻射環境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負責協調生產安全事故現場環境監測工作。
(22)區第八人民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負責組織、協調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醫療救援,及時搶救受傷人員,做好事故衛生的防疫工作,預防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傳播。
(23)石基供電所:負責指導、協調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所需的電力保障工作;組織協調實施電網大面積停電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24)石碁自來水公司:負責協調全鎮公共供水系統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協調生產安全事故現場的供水保障。
(25)石基供銷社:負責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救災主副食品等商品儲備和調運供應工作。
(26)各村(社區):負責協助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隊伍,配合做好生產安全事故應對工作。
鎮應急救援領導機構辦公室設在綜合行政執法隊內,辦公室主任由綜合行政執法隊隊長兼任。辦公室主要職責是:貫徹鎮應急救援領導機構指示和部署,組織、協調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協調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修訂工作;綜合監督、指導各村(社區)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鎮安全生產應急演練;承擔鎮應急救援領導機構交辦的其他工作。
應急救援隊伍主要包括消防隊伍、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企業應急救援隊伍等,負責事故現場偵檢、搶救傷員、控制危險源和應急處置等工作。鎮有關單位要按照“行業主管”原則,切實加強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建設。
3.1.1 監控預防
鎮有關單位和各村(社區)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測監控,及時排查整改可能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風險隱患;對企業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情況進行檢查,發現事故隱患立即整改。
3.1.2 預警通報
鎮應急救援領導機構對可能或已經導致人員重傷、死亡或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生產安全事故,及時報送區委區政府總值班室、區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
鎮應急救援領導機構對可能或已經導致人員輕傷或造成較少社會影響的生產安全事故,及時通報鎮有關單位,并通知鎮有關單位提前做好應急準備。
3.1.3 預警行動
鎮應急救援領導機構接到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預警信息后,根據實際情況和分級負責的原則,按照應急預案及時研究確定應對方案,并通知鎮有關單位采取處置行動。
3.2 應急處置
3.2.1 信息報告
(1)報告程序和時限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立即撥打110聯動臺或報告鎮有關單位。110聯動臺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通報鎮應急救援領導機構。
鎮應急救援領導機構接報可能或已經導致人員重傷、死亡或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生產安全事故后,應及時報送區委區政府總值班室、區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區有關部門。
鎮應急救援領導機構對可能或已經導致人員輕傷或造成較少社會影響的生產安全事故,及時通報鎮有關單位,并通知鎮有關單位提前做好應急準備。鎮有關單位接到事故報告后,根據事故實際情況,按照“誰主管,誰主報”原則,以事故快報形式及時報告上級部門、城市運行指揮中心和綜合行政執法隊,視情況向區第八人民醫院、石碁派出所、區第四環保所、規劃建設辦、公共服務辦(社區建設)等聯動單位通報。必要時,可請求區有關單位派員趕赴事故現場指導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涉及香港、澳門、臺灣地鎮人員或外國公民,或者可能影響到境外的生產安全事故,需要向有關國家、地區、國際機構通報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2)報告內容主要包括: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簡要經過,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傷亡和失蹤人數、直接經濟損失,已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目前事件處置進展情況,下一步擬采取的措施。
3.2.2 應急響應
按照生產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及其引發的次生災害類別,由區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及相關應急預案啟動應急響應,鎮有關單位全力配合上級應急有關工作。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響應級別分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四個等級。
(1)Ⅰ級響應。
發生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省安委會根據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決策部署和統一指揮,組織協調本鎮行政區域內應急處置工作。
(2)Ⅱ級響應。
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省安委會或省有關單位立即組織各單位成員和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事故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由省安委辦或省有關單位報請省人民政府決定啟動Ⅱ級應急響應,并向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序的命令。事發地各級人民政府按照省安委會的統一部署,組織、協調本級應急指揮機構及其有關成員單位全力開展應急處置。
(3)Ⅲ級響應。
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市安委會立即組織市有關單位和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事故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報請市安委會常務副主任決定啟動Ⅲ級應急響應,并向市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序的命令。市有關單位按照生產安全事故類別和各單位職責,趕赴事故現場,組織、協調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4)Ⅳ級響應。
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區應急救援領導機構立即組織各單位成員和專家進行分析研判,對事故影響及其發展趨勢進行綜合評估,由區應急救援領導機構主任或常務副主任決定啟動Ⅳ級應急響應,向區各有關單位發布啟動相關應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時,可請求市有關單位派員趕赴事故現場指導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3.2.3 現場處置
當生產安全事故(可能或已經導致人員重傷、死亡或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發生后,鎮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領導機構在事故現場成立現場指揮部,具體負責指揮事故現場的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指揮部設立指揮長和副指揮長,實行指揮長負責制。鎮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領導機構主任或者常務副主任擔任現場指揮長,副主任擔任現場副指揮長。
當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領導機構在事故現場成立現場指揮部,具體負責指揮事故現場的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指揮部設立指揮長,實行指揮長負責制。指揮長按照生產安全事故類別和各成員單位職責,由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規定的牽頭部門領導擔任。當指揮長沒有到達現場前,由鎮應急救援領導機構主要負責領導或分管領導暫時履行指揮長職責。鎮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參與協調處置工作,包括組織營救、傷員救治、疏散撤離、安置人員、上報事故情況等。
(1)前期處置。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或現場人員應當積極采取有效措施,進行全方位的搶險救援和應急處理,及時排除險情和搶救人員、財產,防止事故蔓延和擴大。
鎮應急救援領導機構組織鎮有關單位迅速到場開展應急處置,全力搶救受傷或被困人員;建立必要范圍的警戒區域,實施合理的交通管制,維護現場秩序和穩定;警戒范圍應根據事態發展及時進行相應調整,全力控制事故發展態勢,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發生,及時控制或切斷事故災害鏈;根據事故現場情況和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及時上報事故信息。
(2)指揮和協調。
Ⅳ級響應啟動后,區有關單位立即按照預案組織相關應急救援力量實施應急救援,鎮有關單位參與配合應急救援工作。事故現場由區應急處置牽頭部門擔任現場指揮部的指揮長,區、鎮有關單位和應急救援專家、應急救援隊伍在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下,密切配合,共同實施搶險救援和緊急處置行動。
(3)緊急處置。
現場應急救援主要依靠區有關單位專業應急力量和鎮有關單位應急處置力量。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和鎮有關單位應急處理力量按照應急預案迅速組織職工、群眾和有關人員開展自救、互救。
根據事故發生變化的情況,指揮部在充分考慮專家等各方意見基礎上,決定應急處置方案,采取緊急處置措施。涉及跨區、跨領域的突發情況的緊急處置方案由區應急救援領導機構上報市應急救援領導機構研究決定。
(4)醫療衛生救援。
區第八人民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負責緊急醫療救護和現場衛生處置工作,并根據需要,向上級衛生部門請求派出有關專家和專業防治隊伍進行指導和支援。
(5)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現場處置人員應根據不同類型的生產安全事故配戴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救援人員進入和離開事故現場的相關規定。
根據需要,區應急救援領導機構負責具體協調、調集相應的安全防護裝備,鎮應急救援領導機構配合調集工作。
(6)群眾的疏散。
指揮部根據生產安全事故特點,明確疏散撤離的范圍和方式,鎮應急救援領導機構負責組織實施,交警六中隊、石碁派出所、區第八人民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綜合事務中心(后勤)、公共服務辦(社區建設)等部門和有關村(社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交通管制、治安管理、醫療衛生、物資保障、死者遺體處置等工作。
(7)社會救助。
指揮部組織調動本轄區內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根據需要,向區應急救援領導機構申請轄區以外的社會力量支援。區應急救援領導機構負責協調上級有關部門組織社會支援力量。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捐贈和援助。
(8)信息發布。
由現場指揮部負責確定新聞口徑內容,區委宣傳部負責新聞媒體的組織協調,黨建和組織人事辦(宣傳統戰)配合,突發事件處置信息的發布,把握新聞輿論導向,確保社會秩序和公眾情緒的穩定。
信息發布要及時、準確、客觀、全面。事故發生的第一時間可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隨后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范措施等,并根據事故處置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
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權威發布、提供新聞稿、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
3.2.4 應急終止
當遇險人員得到妥善解救,事故現場得以控制,環境符合有關標準,導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隱患消除,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完成后,現場指揮部根據生產安全事故現場處置情況、專家組評估建議,以及現場檢測評價確定無危害和風險后,及時將現場情況報告區應急救援領導機構,由區應急救援領導機構主任或常務副主任宣布應急響應結束。
3.3.1 善后處置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鎮有關單位負責組織善后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撫恤補償、保險理賠、征用補償、救援物資供應、環境污染消除、災后重建、危險源監控和治理等措施,防止事故造成次生、衍生危害,盡快恢復正常秩序,確保社會穩定。
3.3.2 調查評估
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經區安委辦報請區政府同意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后,鎮有關單位積極配合區安委辦進行事故調查工作。
生產安全事故處置工作結束后1個月內,現場指揮長所屬單位和鎮應急救援領導機構要分析總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應急救援工作的建議,完成應急救援總結報告,經鎮政府報送區安委辦。
鎮政府根據全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力量的統一規劃和布局的要求,建立完善以消防隊伍為骨干的應急力量。鎮有關單位負責本行業或領域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建立專業的應急救援體系。危險化學品、建筑施工、交通運輸、電力、城鎮燃氣等高危行業的單位應當依法組建和完善應急救援隊伍。
4.2 資金保障
鎮和村(社區)根據本級財力狀況,合理安排應急處置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為事故應急處置提供經費支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費用應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無力承擔的,由鎮政府墊付,在區、鎮和村(社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經費中解決。
鎮政府每年從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為鎮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骨干隊伍配備專業的應急搶險器材和防護用品,增強搶險隊的裝備實力。
4.3 物資保障
鎮有關單位和各村(社區)及有關企業要建立健全應急救援設施、設備、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等儲備制度,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和裝備。
4.4 醫療衛生保障
區第八人民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應制訂相應的應急預案,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特點,配備相應的醫療救治藥物、設備和人員,制訂調用方案,檢查衛生應急準備保障措施。醫療救援機構接到應急指令后,要迅速到達現場實施醫療急救。
4.5 交通運輸保障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綜合事務中心(后勤)應提供交通運輸保障,確保救災物資、器材和人員運送及時到位,滿足應急處置工作需要。交警六中隊、石碁派出所和有關村(社區)要對事故現場實行交通管理,根據需要組織開設應急救援通道等。
4.6 治安保障
石碁派出所或各村(社區)治安隊在鎮政府領導下,迅速組織事故現場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設備的防范保護,維持現場治安秩序。必要時聯合有關部門發動和組織群眾,開展群防聯防,協助公安部門實施治安保衛工作。
4.7 通信保障
城市運行指揮中心負責全鎮800兆數字集群共網通信系統的建設和維護;黨群服務中心(便民服務)組織協調各大通信運營商確保應急通信聯絡暢通。必要時在事故現場開通應急通訊設施。
4.8 保險制度
鼓勵建立政府推動與市場運作相結合的生產安全事故防范、處置及補償機制,對存在較高安全生產風險的企業實行強制保險。鼓勵保險公司根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的要求和企業需求,做好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保險產品的開發工作,為安全生產風險隱患提供保險保障,做好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定損、賠償等服務。鼓勵社會公眾參與商業保障和互助保險,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風險分擔機制。
5.1 預案演練
綜合行政執法隊負責定期組織本預案應急演練。
5.2 宣教培訓
各單位、各部門要做好生產安全事故防范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不斷提高公眾的安全生產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互聯網、報紙等各種媒體,加大對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的宣傳、培訓力度。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培訓制度,定期開展相關培訓。
5.3 責任與獎懲
對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有關責任人,要依據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2)本預案由鎮人民政府組織修訂,由鎮安委辦負責解釋。
(3)鎮有關單位、各村(社區)、企業等要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履行職責,并制定、完善相應的應急預案。
(4)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7.1 生產安全事故預警發布標準
按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程度,生產安全事故的預警級別由高到低分為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
7.1.1 Ⅰ級預警
情況危急,可能發生或引發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造成重大危害的。紅色預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授權負責發布。
7.1.2 Ⅱ級預警
情況緊急,可能發生或引發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造成更大危害的。橙色預警,由省人民政府或省安委會負責發布。
7.1.3 Ⅲ級預警
情況比較緊急,可能發生或引發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造成較大危害的。黃色預警,由市安委會負責發布。
7.1.4 Ⅳ級預警
存在較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可能發生或引發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造成公共危害的。藍色預警,由區人民政府或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領導機構負責發布。
7.2.1 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Ⅰ級)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傷(中毒),或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
(2)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
(3)超出省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生產安全事故。
(4)跨省級行政區、跨領域(行業和部門)的生產安全事故。
(5)國務院領導同志認為需要國務院安委會響應的生產安全事故。
7.2.2 重大生產安全事故(Ⅱ級)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中毒),或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l億元以下的生產安全事故。
(2)需要緊急轉移安置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的生產安全事故。
(3)超出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生產安全事故。
(4)跨地級以上市行政區域的生產安全事故。
(5)省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啟動Ⅱ級應急響應的生產安全事故。
7.2.3 較大生產安全事故(Ⅲ級)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中毒),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生產安全事故。
(2)需要緊急轉移安置3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生產安全事故。
(3)超出縣級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生產安全事故。
(4)發生跨區行政區域的生產安全事故。
(5)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啟動Ⅲ級應急響應的生產安全事故。
7.2.4 一般生產安全事故(Ⅳ級)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傷(中毒),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下的生產安全事故。
(2)需要緊急轉移安置3萬人以下的生產安全事故。
(3)區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啟動Ⅳ級響應的生產安全事故。
7.3 石碁鎮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業務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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