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一案,經本機關(單位)立案調查,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書》(粵穗番綜(沙灣)處字[2024]0074號),責令當事人彭燕萍在2025年1月18日前自行拆除番禺區沙灣街沙灣南村茂源大街五巷6號原有1幢地上3層加梯間主體建筑物基礎上加建的3處建(構)筑物(其中自編1號為主體首層南側加建的1層簡易結構建筑物,加建面積為23.25平方米;自編2號為主體二層露臺加建的1層簡易結構建筑物,加建面積為47.43平方米;自編3號為主體三層天面加建的1層簡易結構建筑物,加建面積為35.7平方米),當事人彭燕萍逾期未履行拆除義務。
為維護行政執法的嚴肅性,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予以公告,限彭燕萍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自行拆除上述3處建(構)筑物。如彭燕萍逾期仍不履行該義務的,本機關將依法予以強制拆除。
對于強制拆除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干涉,否則將依法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特此公告。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沙灣街道辦事處
2025年6月17日
繼續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