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慈善組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等有關規定,切實做好我區慈善組織信息公開工作,壓實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責任和義務,打造公開透明的慈善發展環境,推動我區慈善事業高質量發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在民政部統一的信息平臺發布慈善信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的重要制度安排,是對慈善事業參與主體提出的法定要求。各慈善組織應當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按規定在“慈善中國”信息平臺進行信息公開,進一步加大慈善領域信息公開力度。
二、平臺登錄方式
可通過民政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的“慈善中國”欄目進行登錄,也可直接搜索“慈善中國”(https://cszg.mca.gov.cn/)進行登錄。
三、信息公開內容
慈善組織應當在民政部門統一提供的信息平臺(“慈善中國”)依法向社會公開下列信息:
(一)慈善組織基本信息
慈善組織應當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內,在統一信息平臺向社會公開:
1.經民政部門核準的章程;
2.決策、執行、監督機構成員信息;
3.下設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專項基金和其他機構的名稱、設立時間、存續情況、業務范圍或者主要職能;
4.發起人、主要捐贈人、管理人員、被投資方以及與慈善組織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響關系的個人或者組織(以下簡稱重要關聯方);
5.本組織的聯系人、聯系方式,以本組織名義開通的門戶網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動客戶端等網絡平臺;
6.本組織的信息公開制度、項目管理制度、財務和資產管理制度;
7.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應當公開的基本信息還包括:按年度公開在本組織領取報酬從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員的報酬金額;本組織出國(境)經費、車輛購置及運行費用、招待費用、差旅費用的標準。
基本信息中屬于慈善組織登記事項的,由民政部門予以公開,慈善組織可以免予公開。
(二)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
慈善組織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限,將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在統一信息平臺向社會公開。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需經審計。
(三)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情況
1.開展公開募捐活動,應當在統一信息平臺向社會公開慈善組織名稱、公開募捐資格證書、備案的募捐方案、聯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詢方法等。慈善組織與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合作開展公開募捐的,還應當公開合作方的有關信息。慈善組織通過互聯網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發布募捐信息。
2.開展公開募捐活動,應當在公開募捐活動結束后三個月內在統一信息平臺公開下列信息:募得款物情況;已經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項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況;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計劃。公開募捐周期超過六個月的,至少每三個月公開一次募得款物情況;已經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項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況。
(四)慈善項目有關情況
1.慈善組織在設立慈善項目時,應當在統一信息平臺公開該慈善項目的名稱和內容,慈善項目結束的,應當公開有關情況。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為慈善項目開展公開募捐活動的,還應當公開相關募捐活動的名稱。慈善項目由慈善信托支持的,還應當公開相關慈善信托的名稱。
2.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應當在慈善項目終止后三個月內,在統一信息平臺向社會公開慈善項目實施情況,包括:項目名稱、項目內容、實施地域、受益人群、來自公開募捐和其他來源的收入、項目的支出情況,項目終止后有剩余財產的還應當公開剩余財產的處理情況。項目實施周期超過六個月的,至少每三個月公開一次項目實施情況。
(五)慈善組織發生重大資產變動及投資、重大交換交易及資金往來、關聯交易行為等情況
1.慈善組織發生下列情形后30日內,應當在統一信息平臺向社會公開具體內容和金額:重大資產變動;重大投資;重大交易及資金往來。(重大資產變動、重大投資、重大交易及資金往來的具體標準,由慈善組織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在本組織章程或者財務資產管理制度中規定。)
2.慈善組織在下列關聯交易等行為發生后30日內,應當在統一信息平臺向社會公開具體內容和金額:接受重要關聯方捐贈;對重要關聯方進行資助;與重要關聯方共同投資;委托重要關聯方開展投資活動;與重要關聯方發生交易;與重要關聯方發生資金往來。
(六)慈善組織應當在統一信息平臺為每年的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每個公開募捐活動和慈善項目建立相對獨立的信息條目
慈善組織需要對統一信息平臺的信息進行更正的,應當在統一信息平臺填寫并公布更正說明,有獨立信息條目的在相應信息條目下予以公布。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慈善組織應當在變更后30日內在統一信息平臺向社會公布。
(七)法律法規要求公開的其他信息。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信息公開工作。各慈善組織要高度重視信息公開工作,加強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學習,全面掌握慈善領域信息公開有關要求,積極參與廣州地區慈善組織透明度評價項目,用好“慈善中國”信息平臺公開功能,建立有關信息公開工作機制,明確信息公開方式和平臺,梳理信息公開工作流程,將慈善信息公開工作常態化、有序化和制度化。
(二)確保信息公開符合規定。各慈善組織依法公開有關信息時,要對公開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不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不得以新聞發布、廣告推廣等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信息公開義務,確保所公開的信息完整、準確、及時、有效,切實做到應當公開的依法全面公開,不得公開的依法不予公開。
廣州市番禺區民政局
202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