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否具有下列情形(是請在( )打“√”,否打“×”) (1)屬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家庭( ); (2)屬孤老家庭( ); (3)有家庭成員屬三級以上(含三級)殘疾人( ); (4)屬自有產權住宅被依法征收(拆遷),并已簽訂征收(拆遷)補償協議的家庭( ); (5)屬區民政部門核定的低保、低收入困難家庭、特困人員或市總工會核定的特困職工家庭( ) (6)屬區以上各級政府評定的見義勇為人員家庭( ); (7)屬市以上各級政府表彰的勞動模范( ); (8)屬于城鎮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 ); (9)屬于離婚婦女( ); (10)屬于市、區政府舉辦的社會(兒童)福利機構年滿18周歲以上未婚孤兒( ); (11)屬于持有《養老護理員》職業資格證,并在本市養老護理機構工作的養老護理員( ); (12)屬于原承租僑房被發還業主,已騰退原承租房屋的家庭( ); (13)屬復員、退伍軍人家庭( ); (14)屬輪候時間超過3年,未獲配租資格的家庭(不含未參加配租意向登記的家庭)。( ) 2、屬在2013年4月12日前正在輪候經濟適用住房和已提交申請前(含準購證延期申請)的家庭。( ) 3、是否屬烈士遺屬家庭。( ) 4、是否屬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或離職人員。( ) 5、是否轉業軍人。( ) 備注:1.屬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家庭是指持有《優撫對象撫恤補助登記證》或《殘疾軍人證》的家庭,此項打“√”的需填寫“持有三證及優撫證情況”。 2.屬烈士遺屬、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或離職人員、復員、退伍、轉業軍人,此項打“√”的需填寫“持有其他證件、證明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