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番禺區石碁鎮官涌村股份合作經濟社在石碁鎮海涌路東側地塊[(A地塊)(B地塊)用地報批]硬底化并建有少量建筑物。2021年8月,經廣州市城市規劃勘測設計研究院對上述地塊的實地測量(工程編號:2019土42A131、2019土42A128),A地塊涉及變更的面積為352平方米,其中105平方米在1999年1月1日前已變更為建設用地,在1998年土地利用現狀中為建設用地(現場建筑物36平方米、水泥硬底化1平方米、非硬底化68平方米);246平方米在2004年期間變更為建設用地,在2003年土地利用現狀中為耕地(現場非硬底化240平方米、建筑物3平方米、水泥硬底化3平方米);1平方米在在2010年期間變更為建設用地,在2009年土地利用現狀中為耕地(現場非硬底化);因此, A地塊非硬底化面積309平方米,硬底化面積4平方米(耕地3平方米,建設用地1平方米),建筑物面積39平方米(耕地3平方米,建設用地36平方米)。B地塊涉及變更的面積為5139平方米,有346平方米已作處罰(穗規劃資源番資罰[2019]158號),其余4793平方米,有473平方米在1999年1月1日前已變更為建設用地,在1998年土地利用現狀中為建設用地(現場水泥硬底化338平方米、非硬底化135平方米);4320平方米在2004年期間變更為建設用地,在2003年土地利用現狀中為未利用地11平方米(現場非硬底化),及耕地4309平方米(現場水泥硬底化696平方米,非硬底化3613平方米);因此,B地塊非硬底化面積3759平方米,水泥硬底化面積1034平方米(耕地696平方米,建設用地338平方米)。經核查, A地塊非硬底化面積(現場照片)309平方米和B地塊非硬底化面積(現場照片)3759平方米現場為空地,故不做違法用地處罰。綜上,非法占用耕地702平方米,非法占用建設用地375平方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7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14年修訂)第42條、《廣東省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的規定,一、沒收非法占用702平方米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 二、對非法占用702平方米耕地的行為處每平方米30元的罰款, 罰款金額為21060元;對非法占用375平方米建設用地的行為處每平 方米10元的罰款,罰款金額為3750元;上述罰款合計248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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