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
二、受理條件
廣州市戶籍居民已向公安機關辦理了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在辦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
三、申請材料
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是在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辦理,無需重復提交材料。
四、受理部門
由任一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政務服務中心)受理。
五、辦理方式和時限
(一)戶籍地辦證窗口辦理:立等可取;跨區辦證窗口辦理:3個工作日。
(二)在“粵省事”微信小程序網辦:成功受理后3個工作日內發證。
六、收費標準
證件工本費10元。
七、各區受理地點和辦公時間
詳見“廣州公安”微信公眾號中的政務服務--“戶政”--資訊服務--服務事項--《居民身份證業務受理點一覽表》。
八、注意事項
(一)未滿16周歲的居民由監護人陪同前往辦理。申請人與其監護人不在同一戶內的,應書面提交其承諾監護人親屬關系的承諾書。
(二)大部分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政務中心)、派出所的辦證窗口實行“先預約,再辦理”的措施,其它辦證點暫實行“預約優先”的排隊規則(詳見廣州金盾網或微信“廣州公安”中的“戶政業務智能咨詢預約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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