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條件
離開戶籍地在廣州市合法穩定就業、就學、居住的非本市戶籍人員,在廣州市異地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在居民身份證制作完成前申辦臨時居民身份證(北京、遼寧、寧夏和新疆的戶籍人員除外,具體開通時間另行公布)。
二、申請材料
提交《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
三、受理部門
由申請人在廣州市異地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的受理地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政務中心)辦理。
四、辦理時限
(一)首次申領居民身份證“全國通辦”或廣東省戶籍人員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的,可以同時申辦臨時居民身份證,戶籍地公安機關簽發居民身份證后(按規定簽發時限為5個工作日內)制發臨時居民身份證。
(二)非廣東省戶籍人員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的,需在戶籍地公安機關簽發居民身份證后(按規定簽發時限為5個工作日內)向受理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并制發臨時居民身份證。
五、收費標準
證件工本費10元。
六、各區受理地點和辦公時間
詳見“廣州公安”微信公眾號中的政務服務-“戶政”-資訊服務-服務事項-《居民身份證業務受理點一覽表》。
七、主要事項
(一)未滿16周歲的居民由監護人陪同前往辦理。
(二)大部分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政務中心)、派出所的辦證窗口實行“先預約,再辦理”的措施,其它辦證點暫實行“預約優先”的排隊規則(詳見廣州金盾網或微信“廣州公安”中的“戶政業務智能咨詢預約平臺”)。
(廣州市公安局番禺區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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