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優化調整穩就業政策措施全力促發展惠民生的通知》(粵府辦〔2023〕13號)已于2023年8月11日生效實施。為確保粵府辦〔2023〕13號規定的相關政策落實落地,結合《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財政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就業創業補貼申請辦理指導清單(2021年修訂版)》的通知》(粵人社規〔2021〕12號)精神,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高校畢業生基層崗位補貼和基層就業補貼實施問題。粵府辦〔2023〕13號文規定,高校畢業生基層崗位補貼和基層就業補貼整合為粵東粵西粵北地區就業補貼。各地應根據粵府辦〔2023〕13號文的規定,于該文件生效之日即2023年8月11日起停止實施原高校畢業生基層崗位補貼和基層就業補貼。停止實施之日前已享受高校畢業生基層崗位補貼且仍符合享受條件的人員,可繼續享受至補貼期限屆滿。停止實施之日前已符合粵人社規〔2021〕12號文規定條件的人員,仍可根據粵人社規〔2021〕12號文的規定,在申請時限內提出基層崗位補貼或基層就業補貼(珠三角地區)申請。
二、關于粵東粵西粵北地區就業補貼實施問題。在粵府辦〔2023〕13號文生效之日即2023年8月11日起,粵東粵西粵北地區應當按照粵府辦〔2023〕13號文的規定,不再受理基層就業補貼申請,引導符合條件的畢業生申領粵東粵西粵北地區就業補貼。已受理但尚未審核通過的基層就業補貼申請,相關條件、補貼標準按照粵府辦〔2023〕13號文關于“粵東粵西粵北地區就業補貼”的規定執行。各地可參照粵人社規〔2021〕12號文“基層就業補貼”制定粵東粵西粵北地區就業補貼操作指引。
三、關于大灣區青年就業計劃生活補助標準問題。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按照粵府辦〔2023〕13號文規定提高補貼標準。申請材料、程序仍按粵人社規〔2021〕12號文執行。
四、關于靈活就業社保申請條件、補貼標準問題。對具體補貼時段為2023年8月及以后月份的補貼申請,各地要按照粵府辦〔2023〕13號文執行靈活就業社保補貼的申請條件和補貼標準;現行補貼標準高于每人每月300元的,可繼續按原標準實施。
五、關于一般性崗位補貼實施問題。按照粵府辦〔2023〕13號文規定,一般性崗位補貼繼續實施至2023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一般性崗位補貼且仍符合享受條件的人員,可繼續享受至補貼期限屆滿。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2023年8月20日
繼續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