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穗府番征〔2024〕8號
經廣東省人民政府批復(粵府土審(02)〔2024〕32號),同意將廣州市番禺區新造鎮思賢村,化龍鎮莘汀村、柏堂村、東南村、水門村、塘頭村、復甦村、明經村,石樓鎮勝洲村、茭塘東村、茭塘西村股份合作經濟社屬下的集體土地共65.8691公頃征收為國有土地。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交通用地〔南大干線(新化快速路至蓮花大道段)項目〕。
二、征收土地范圍:廣州市番禺區新造鎮思賢村,化龍鎮莘汀村、柏堂村、東南村、水門村、塘頭村、復甦村、明經村,石樓鎮勝洲村、茭塘東村、茭塘西村地段(四至范圍詳見附圖)。
三、被征收土地情況:征收集體土地面積共65.8691公頃,現狀為用地4.2673公頃(其中耕地1.4590公頃、園地1.3856公頃、林地0.1349公頃、草地0.3544公頃、其他農用地0.9334公頃),建設用地61.5771公頃、未利用地0.0247公頃。根據用地報批地類還原規則,經批復的地類為農用地62.7742公頃(其中耕地29.9993公頃、園地10.9010公頃、林地1.8184公頃、草地1.6645公頃、其他農用地18.3910公頃)、建設用地1.7725公頃、未利用地1.3224公頃。
四、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一)補償方式和標準
1.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根據《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廣州市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成果的批復》(粵自然資函〔2024〕103號)的規定,本次征收上述各村的集體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均按30萬元/畝(折合450萬元/公頃)的標準補償(土地補償費標準為15萬元/畝,安置補助費標準為15萬元/畝)。本次征收集體土地的土地補償費用和安置補助費共計29641.0950萬元,其中:
征收新造鎮思賢村股份合作經濟社集體土地0.0767 公頃,土地補償費用和安置補償費共34.5150萬元;征收化龍鎮莘汀村股份合作經濟社集體土地7.0961公頃,土地補償費用和安置補償費共3193.2450萬元;征收化龍鎮柏堂村股份合作經濟社集體土地12.3816公頃,土地補償費用和安置補償費共5571.7200萬元;征收化龍鎮東南村股份合作經濟社集體土地5.7059公頃,土地補償費用和安置補償費共2567.6550萬元;征收化龍鎮水門村股份合作經濟社集體土地2.9657公頃,土地補償費用和安置補償費共1334.5650萬元;征收化龍鎮塘頭村股份合作經濟社集體土地4.9616 公頃,土地補償費用和安置補償費共2232.7200萬元;征收化龍鎮復甦村股份合作經濟社集體土地9.7764公頃,土地補償費用和安置補償費共4399.3800萬元;征收化龍鎮明經村股份合作經濟社集體土地5.4172公頃,土地補償費用和安置補償費共2437.7400萬元;征收石樓鎮勝洲村股份合作經濟社集體土地9.1453 公頃,土地補償費用和安置補償費共4115.3850萬元;征收石樓鎮茭塘東村股份合作經濟社集體土地7.3608 公頃,土地補償費用和安置補償費共3312.3600萬元;征收石樓鎮茭塘西村股份合作經濟社集體土地0.9818公頃,土地補償費用和安置補償費共441.8100萬元。
2.農村農民住宅補償
根據《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番禺區南大干線工程項目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通知》(番府〔2017〕34號)的規定執行。
3.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
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按《關于調整我區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番府〔2012〕117號)、《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番禺區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著物包干補償辦法的通知》(番府〔2015〕12 號)、《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番禺區南大干線工程項目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通知》(番府〔2017〕34號)、《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番府〔2018〕37號)的有關規定進行補償。本次征地范圍內涉及的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款合計3930.4750萬元,其中:
征收新造鎮思賢村股份合作經濟社集體土地范圍內共5.7525萬元;征收化龍鎮莘汀村股份合作經濟社集體土地范圍內共532.2075萬元;征收化龍鎮柏堂村股份合作經濟社集體土地范圍內共928.6200萬元;征收化龍鎮東南村股份合作經濟社集體土地范圍內共427.9425萬元;征收化龍鎮水門村股份合作經濟社集體土地范圍內共222.4275萬元;征收化龍鎮塘頭村股份合作經濟社集體土地范圍內共372.1200萬元;征收化龍鎮復甦村股份合作經濟社集體土地范圍內共733.2300萬元;征收化龍鎮明經村股份合作經濟社集體土地范圍內共406.2900萬元;征收石樓鎮勝洲村股份合作經濟社集體土地范圍內共150.8975萬元;征收石樓鎮茭塘東村股份合作經濟社集體土地范圍內共133.4609萬元;征收石樓鎮茭塘西村股份合作經濟社集體土地范圍內共17.5266萬元。
(二)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
1.貨幣安置。所需費用已包含在上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中。
2.留用地安置。根據《印發廣東省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粵府辦〔2009〕41號)等有關規定,按實際征收土地面積為被征地村集體核定留用地指標。具體留用地指標面積以留用地指標核定文件為準。
3.社會保障安置。按《征地社會保障審核意見書》(穗人社審字〔2024〕22號)執行。
(三)補償款支付方式
征地補償款以銀行轉賬等方式支付到被征地村集體股份合作經濟社土地補償款專戶;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款由鎮街支付給被征地村,再由村支付給農戶,或者由鎮街支付給農戶。
五、批準時間及工作安排
(一)批準時間:2024年3月8日經廣東省人民政府批準。
(二)工作安排:按規定在本公告期滿之日起三個月內足額支付征收土地補償費用,并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按規定辦理產權注銷等批后實施手續;按規定辦理土地交付。
六、其他有關事項
本《公告》的公告期限自發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及相關權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內就《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廣州市番禺區2023年度四十批次城鎮建設用地的批復》(粵府土審(02)〔2024〕32號)征地批復向廣東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特此公告。
附件:1.征地批準文件.pdf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
202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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