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關于征地補償安置的公告
穗番府征前公〔2024〕36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有關規定,我區組織編制了廣州市番禺區2024年度第一批次城鎮建設用地[南大干線(東新高速至番禺大道)地塊一]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詳見附件1)、《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方案》(詳見附件2),現將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地范圍
擬征收土地位于廣州市番禺區大石街北聯村股份合作經濟社、廣州市番禺區大石街大維村股份合作經濟社、廣州市番禺區大石街大興村股份合作經濟社、廣州市番禺區大石街東聯村股份合作經濟社、廣州市番禺區大石街官坑村股份合作經濟社、廣州市番禺區大石街河村村股份合作經濟社、廣州市番禺區大石街會江村股份合作經濟社、廣州市番禺區大石街禮村村股份合作經濟社、廣州市番禺區大石街猛涌村股份合作經濟社、廣州市番禺區大石街山西村股份合作經濟社、廣州市番禺區大石街詵村村股份合作經濟社和廣州市番禺區大石街植村村股份合作經濟社范圍內(詳見附件3)。
實際征收土地范圍以最終批準文件為準。
二、征收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次擬征收土地目的為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
三、土地現狀
本次擬征收廣州市番禺區大石街北聯村、大維村、大興村、東聯村、官坑村、河村村、會江村、禮村村、猛涌村、山西村、詵村村以及植村村股份合作經濟社的集體所有土地面積共27.3440公頃(410.1600畝)。根據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結果,擬征收土地現狀為農用地1.9576公頃(29.3640畝),含耕地0.3863公頃(5.7945畝);建設用地25.3864公頃(380.7960畝)。根據用地報批地類還原相關規則,上述建設用地需進行調整,調整后,擬征收土地報批地類為農用地17.2280公頃(258.4200畝),含耕地6.6327公頃(99.4905畝);建設用地10.1082公頃(151.6230畝);未利用地0.0078公頃(0.1170畝)。不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其中:
(一)擬征收廣州市番禺區大石街北聯村股份合作經濟社集體所有土地0.4725公頃(7.0875畝),其中農用地0.4725公頃(7.0875畝),含耕地0.0437公頃(0.6555畝)。
(二)擬征收廣州市番禺區大石街大維村股份合作經濟社集體所有土地1.3431公頃(20.1465畝),其中農用地0.4645公頃(6.9675畝),含耕地0.4496公頃(6.7440畝);建設用地0.8786公頃(13.1790畝)。
(三)擬征收廣州市番禺區大石街大興村股份合作經濟社集體所有土地0.7186公頃(10.7790畝),其中農用地0.7186公頃(10.7790畝),含耕地0.4279公頃(6.4185畝)。
(四)擬征收廣州市番禺區大石街東聯村股份合作經濟社集體所有土地1.5650公頃(23.4750畝),其中農用地1.5497公頃(23.2455畝),不涉及耕地;建設用地0.0153公頃(0.2295畝)。
(五)擬征收廣州市番禺區大石街官坑村股份合作經濟社集體所有土地8.5108公頃(127.6620畝),其中農用地7.7887公頃(116.8305畝),含耕地2.7451公頃(41.1765畝);建設用地0.7178公頃(10.7670畝);未利用地0.0043公頃(0.0645公頃)。
(六)擬征收廣州市番禺區大石街河村村股份合作經濟社集體所有土地0.7423公頃(11.1345畝),其中農用地0.2265公頃(3.3975畝),含耕地0.1941公頃(2.9115畝);建設用地0.5158公頃(7.7370畝)。
(七)擬征收廣州市番禺區大石街會江村股份合作經濟社集體所有土地4.3131公頃(64.6965畝),其中農用地3.9737公頃(59.6055畝),含耕地1.9244公頃(28.8660畝);建設用地0.3360公頃(5.0400畝);未利用地0.0034公頃(0.0510畝)。
(八)擬征收廣州市番禺區大石街禮村村股份合作經濟社集體所有土地3.5688公頃(53.5320畝),其中農用地0.3225公頃(4.8375畝),不涉及耕地;建設用地3.2463公頃(48.6945畝)。
(九)擬征收廣州市番禺區大石街猛涌村股份合作經濟社集體所有土地0.3846公頃(5.7690畝),其中農用地0.2377公頃(3.5655畝),不涉及耕地;建設用地0.1469公頃(2.2035畝)。
(十)擬征收廣州市番禺區大石街山西村股份合作經濟社集體所有土地2.4585公頃(36.8775畝),其中農用地1.0967公頃(16.4505畝),含耕地0.6356公頃(9.5340畝);建設用地1.3617公頃(20.4255畝);未利用地0.0001公頃(0.0015畝)。
(十一)擬征收廣州市番禺區大石街詵村村股份合作經濟社集體所有土地0.2362公頃(3.5430畝),其中農用地0.2260公頃(3.3900畝),含耕地0.2123公頃(3.1845畝);建設用地0.0102公頃(0.1530畝)。
(十二)擬征收廣州市番禺區大石街植村村股份合作經濟社集體所有土地3.0305公頃(45.4575畝),其中農用地0.1509公頃(2.2635畝),不涉及耕地;建設用地2.8796公頃(43.1940畝)。
四、補償方式和標準
(一)土地補償標準
根據《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廣州市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成果的批復》(粵自然資函〔2024〕103號)的規定,征收集體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均按30萬元/畝(折合450萬元/公頃)的標準補償(其中土地補償費標準為15萬元/畝,安置補助費標準為15萬元/畝)。
(二)農村農民住宅補償
農村農民住宅補償按照《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番禺區南大干線工程項目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通知》(番府〔2017〕34號)執行。
(三)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按照《關于調整我區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番府〔2012〕117號)、《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番禺區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著物包干補償辦法的通知》(番府〔2015〕12號)和《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番府〔2018〕37 號)或評估的方式進行補償。
五、安置對象
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農戶,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統一征收的,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制定時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年滿16周歲以上的家庭成員,納入征地社保費補貼對象范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另有規定的,可從其規定。
六、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
(一)貨幣安置。所需費用已包含在上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據《印發廣東省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粵府辦〔2009〕41號)等有關規定,按實際征收土地面積為被征地村集體核定留用地指標。具體留用地指標面積以留用地指標核定書為準。
(三)社會保障安置。該地塊征收廣州市番禺區大石街北聯村、大維村、大興村、東聯村、官坑村、河村村、會江村、禮村村、猛涌村、山西村、詵村村、植村村股份合作經濟社集體所有土地面積共410.1600畝,已于2021年8月1日前簽訂用地補償協議,按《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21〕22號)規定執行原征地社保政策,即按《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21〕8號)第九條規定計提標準(即1.62萬元/人),將涉及應納入養老保障范圍的被征地農民1279人所需征地社保費2071.98萬元一次性預存入我區“收繳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過渡戶”,用于被征地農民的基本養老保險補貼。征地批準文件批復的實際范圍有變化的,費用將做相應調整。
七、補償款支付方式
上述涉及村集體的征地補償款由屬地街道辦事處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到被征地村集體股份合作經濟社土地補償款專戶,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款由屬地街道辦事處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給被征地村,再由村支付給相關權利人或者由屬地街道辦事處支付給農戶。
八、公告期限
2024年10月15日至2024年11月13日。
九、其他事項
(一)補償登記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及相關權利人應當在本公告印發之日起三十日內,持集體土地所有權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集體土地承包合同等不動產權屬證明相關材料及身份證明材料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凡未如期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內容以屬地鎮街的土地現狀調查結果為準。
(二)(二)異議反饋渠道。對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的,請于本公告印發之日起30日內(截至2024年11月13日)持土地權屬證書和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書面簽名意見向我區反饋,書面意見應明確、具體,認為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予以明示。我區將在收取意見后,按照《自然資源聽證規定》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聽證。在規定時間內未提交書面意見的,視為無異議。
(三)隨文注銷《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關于征地補償安置的公告》(穗番府征前公〔2022〕1 、2、3、4、7號)。
十、聯系方式
(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番禺區分局負責解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聯系電話:34588020;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大龍街亞運大道555號。
(二)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方案》,聯系電話:34624468;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市橋街平康路48號。
3.廣州市番禺區2024年度第一批次城鎮建設用地[南大干線(東新高速至番禺大道)地塊一]擬征地紅線圖.pdf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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