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區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公告
為進一步規范醫療機構執業行為,提高醫療質量,保障醫療安全,根據《廣東省衛生廳關于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的試行管理辦法》,對發現不良執業的醫療機構予以記分,校驗期為3年的醫療機構,校驗期內任1年記分超過24分的;校驗期為3年的醫療機構,校驗期內記分累計超過60分的;校驗期為1年的醫療機構,校驗期內記分超過24分的,在辦理校驗時給予1至6個月的暫緩校驗期。現向社會公布記分名單。
附件:番禺區醫療機構2025年不良執業行為記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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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處罰單位名稱 | 檢查時間 | 記分依據 | 記分 |
易寧診所 | 2025年4月21日 | 《廣東省衛生廳關于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的試行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 | 10 |
黃定萍中醫綜合診所 | 2025年4月22日 | 《廣東省衛生廳關于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的試行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四)項 | 2 |
廣州南粵醫院 | 2025年4月23日 | 《廣東省衛生廳關于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的試行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十二)項 | 2 |
長勝中西醫結合診所 | 2025年4月24日 | 《廣東省衛生廳關于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的試行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二)項 | 4 |
張桂生口腔診所 | 2025年4月24日 | 《廣東省衛生廳關于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的試行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四)項 | 2 |
美年東興綜合門診部 | 2025年4月28日 | 《廣東省衛生廳關于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的試行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 | 2 |
海豚優一德口腔門診部 | 2025年4月29日 | 《廣東省衛生廳關于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的試行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 | 1 |
格瑞特米牙口腔門診部 | 2025年5月6日 | 《廣東省衛生廳關于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的試行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第(十二)項 | 6 |
逸康鎮北診所 | 2025年5月6日 | 《廣東省衛生廳關于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的試行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四)項 | 2 |
康優綜合門診部 | 2025年5月7日 | 《廣東省衛生廳關于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的試行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四)、(五)項 | 4 |
廣州市番禺區健康管理中心 | 2025年5月7日 | 《廣東省衛生廳關于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的試行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 | 1 |
德祥平康口腔門診部 | 2025年5月9日 | 《廣東省衛生廳關于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的試行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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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處罰單位名稱 | 檢查時間 | 記分依據 | 記分 |
易寧診所 | 2025年4月21日 | 《廣東省衛生廳關于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的試行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 | 10 |
黃定萍中醫綜合診所 | 2025年4月22日 | 《廣東省衛生廳關于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的試行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四)項 | 2 |
廣州南粵醫院 | 2025年4月23日 | 《廣東省衛生廳關于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的試行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十二)項 | 2 |
長勝中西醫結合診所 | 2025年4月24日 | 《廣東省衛生廳關于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的試行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二)項 | 4 |
張桂生口腔診所 | 2025年4月24日 | 《廣東省衛生廳關于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的試行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四)項 | 2 |
美年東興綜合門診部 | 2025年4月28日 | 《廣東省衛生廳關于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的試行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 | 2 |
海豚優一德口腔門診部 | 2025年4月29日 | 《廣東省衛生廳關于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的試行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 | 1 |
格瑞特米牙口腔門診部 | 2025年5月6日 | 《廣東省衛生廳關于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的試行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第(十二)項 | 6 |
逸康鎮北診所 | 2025年5月6日 | 《廣東省衛生廳關于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的試行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四)項 | 2 |
康優綜合門診部 | 2025年5月7日 | 《廣東省衛生廳關于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的試行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四)、(五)項 | 4 |
廣州市番禺區健康管理中心 | 2025年5月7日 | 《廣東省衛生廳關于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的試行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 | 1 |
德祥平康口腔門診部 | 2025年5月9日 | 《廣東省衛生廳關于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的試行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