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目編號:CZ2024-5339
二、項目名稱:廣州市公安局番禺區分局警務保障室辦公設備租賃、維修及耗材配送服務項目
三、相關當事人
投訴 人:廣州市維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廣州市番禺區大龍街富怡路羅家村段8號之7友誼樓二梯406
被投訴人:廣州市政府采購中心(以下稱代理機構)
地 址:廣州市天河區天潤路333號
相關供應商:廣州市安禺數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稱安禺公司)
地 址:廣州市番禺區橋南街福愉東路51號115房
四、基本情況
采購日期:2024年12月2日
投訴人因對代理機構就“廣州市公安局番禺區分局警務保障室辦公設備租賃、維修及耗材配送服務項目”(項目編號:CZ2024-5339,以下稱本項目)作出的質疑答復不滿,向本機關提起投訴。投訴事項為:1.安禺公司報價明細附件的全部產品同一貨物名稱和規格型號對應兩個不同價格、不同品牌、不同生產廠家,未對招標文件要求給予唯一的實質性響應。2.安禺公司報價明細附件的規格型號與提交的環保證書、檢測報告的規格型號不一致。3.安禺公司存在其他第三方品牌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使用他人商標的違法行為。4.安禺公司可能存在惠普M254dw彩色激光打印機、兄弟HL-5590dn黑白激光打印機未提供節能產品證書。5.代理機構在本項目采購活動中,未落實政府采購節能、環保政策,未對我司提供的節能產品實施強制采購、優先采購。6.安禺公司報價明細附件只提供原廠品牌的貨物名稱、規格型號,采購人只能采購原廠品牌對應產品的規格型號,無法采購第三方品牌對應產品的規格型號,屬于給采購人附加不能接受的條件。本機關于2025年2月7日依法受理,經向相關當事人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五、處理依據及結果
投訴事項1、2、3、6以及4中關于安禺公司未對相關產品提供節能證書而投標無效的問題均不成立,投訴事項4中關于應對投訴人提供節能產品認證的激光打印機實施強制采購、優先采購,以及招標文件未要求提供節能產品認證證書的問題以及投訴事項5在受理后認定為不符合受理條件,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一)、(二)項規定,決定駁回投訴。
六、其他補充事宜
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94號)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本機關在本項目處理過程中,啟動了向第三方調查取證程序,總計7個工作日。
如不服本處理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市橋街捷進中路9號3座401室,電話:020-84636756)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廣州市番禺區財政局
202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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