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目編號:JZ2022ZFCG45
二、項目名稱:番禺超限超載非現(xiàn)場執(zhí)法項目
三、相關當事人
投訴人:北京智宸天馳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qū)西小口路66號中關村東升科技園·北領地D-3樓408室
被投訴人1:廣州市番禺區(qū)交通運輸局(以下稱采購人)
地址:廣州市番禺區(qū)市橋街德勝路1號
被投訴人2:廣州市交正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稱代理機構)
地址:廣州市番禺區(qū)洛溪康寧西路118號
四、基本情況
投訴人因對代理機構作出的質疑答復不滿,向本機關提起投訴。投訴事項為:1.采購文件第四章評標的“詳細評審”部分中要求“技術部分:技術響應情況:對《采購需求》中設備清單及要求帶‘▲’號的技術指標響應,負偏離一項扣2分,扣完本項分為止。(帶‘▲’號的所投設備需提供技術參數(shù)確認函及相關檢測報告加蓋公章作為響應依據(jù);非投標人自主生產的需同時提供生產廠商授權書;不提供不得分。)”該條款明確規(guī)定響應技術設備參數(shù)及性能、質量及證明材料等指標,具有明顯的傾向性,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潛在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2.采購文件中“第四章評標中第三項評審程序第3點詳細評審:技術部分:設備的選型:投標人所投的石英稱重傳感器、動態(tài)汽車衡、車輛檢測器、公路交通情況調查設備均屬于同一生產廠家的產品,得8分,少一項扣2分,扣完本項分為止。須提供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或證書,不提供不得分?!痹摋l款明確規(guī)定響應技術設備參數(shù)及性能、質量等指標且規(guī)定技術設備“屬于同一生產廠家”,具有明顯的傾向性,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潛在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本機關于2022年8月11日依法受理,現(xiàn)已審查終結。
五、處理依據(jù)及結果
鑒于本項目已終止,根據(jù)《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guī)定,投訴事項1、2均缺乏事實依據(jù),投訴事項1、2不成立,決定駁回投訴。
六、其他補充事宜
如不服本處理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州市番禺區(qū)人民政府(地址:廣州市番禺區(qū)市橋街捷進中路9號3座401室,電話:020-84636756)也可向廣州市財政局(地址:廣州市天河區(qū)珠江新城華利路61號13樓,電話:020-38923332)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根據(jù)《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tǒng)一行使行政復議職責有關事項的通告》(粵府函〔2021〕99號)的規(guī)定,自2021年6月1日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tǒng)一行使行政復議職責,建議您向廣州市番禺區(qū)人民政府(地址:廣州市番禺區(qū)市橋街捷進中路9號3座401室,電話:020-84636756)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廣州市番禺區(qū)財政局
2022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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