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目編號:GZ2024-0552
二、項目名稱:廣州市公安局番禺區分局2024年度輔警被裝采購項目
三、相關當事人
投訴人:廣東名斯度服飾有限公司
地址:廣東廣州市白云區鶴龍街道鶴泰路10號
被投訴人:廣州市政府采購中心(以下稱代理機構)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天潤路333號
被投訴人:廣州市公安局番禺區分局(以下稱采購人)
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市橋禺山大道15號
相關供應商:廣東冠潤警用裝備有限公司(以下稱冠潤公司)
地址:廣東省東莞市寮步鎮松溪路129號221室
四、基本情況
投訴人因對代理機構就“廣州市公安局番禺區分局2024年度輔警被裝采購項目”(以下稱本項目,項目編號:GZ2024-0552)作出的質疑答復不滿,向本機關提起投訴。投訴事項為:1.冠潤公司所提供《中小企業聲明函》存在不實情況,所屬行業并非招標文件要求的工業行業,不是制造商,存在轉包、分包的行為。2.冠潤公司標書業績及驗收報告真偽、檢測報告真偽以及第三方檢測機構是否具備檢驗的相關資質提出質疑。投訴人要求1.取消冠潤公司的中標資格,并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2.同步公開冠潤公司的檢測報告內容以及對第三方檢測機構資質進行查驗。3.同時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的中小微企業查詢中冠潤公司并不屬于工業企業,有理由相信冠潤公司并非工業企業且非制造商,懇請相關部門查明冠潤公司的所屬行業。本機關于2024年8月2日依法受理,經向相關當事人調查,現已審查終結。
五、處理依據及結果
投訴事項1不成立,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決定駁回投訴;
投訴事項2中對于“標書業績及驗收報告真偽”部分,因未在提起投訴前依法進行質疑,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該部分投訴予以駁回。對于“檢測報告真偽以及第三方檢測機構是否具備檢驗的相關資質”部分,投訴成立,影響或者可能影響采購結果,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鑒于政府采購合同已經簽訂但尚未履行,本項目應撤銷合同,合格供應商符合法定數量時,采購人應從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依法另行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如合格供應商不符合法定數量的,應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六、其他補充事宜
如不服本處理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市橋街捷進中路9號3座401室,電話:020-84636756)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廣州市番禺區財政局
202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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