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負責制定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園林綠化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等,并組織實施。
(二)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區有關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園林綠化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相關管理標準和規范,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負責全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園林綠化工作的組織指導、統籌協調、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指導各鎮街開展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園林綠化工作,負責全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園林綠化監控、指揮、調度和應急處置。
(四)負責全區市容市貌的監督管理,組織、指導、監督、協調全區城市容貌的綜合整治;負責創建容貌示范社區工作;負責戶外廣告招牌的規劃管理;負責戶外廣告招牌設置審批監管工作;負責臨時戶外宣傳品的審批管理;負責臨時戶外廣告設置的監管。
(五)負責對全區城市市容景觀、環境衛生實施管理;負責組織全區環境衛生綜合整治;負責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監督落實;組織實施廣州市制定的交通設施、城市道路及配套設施(含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綠化帶、隔音設施等)保潔標準,并對有關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負責全區文明施工管理的組織協調并組織實施本區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有關規定,負責工地夜間施工噪音的管理和執法工作,并會同有關部門對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六)負責對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實施監督管理;統籌全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推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
(七)負責燃氣行業監督管理,統籌燃氣供應保障、安全生產、經營秩序、設施運營、服務質量、設施保護的監督管理。
(八)負責垃圾終端處理設施運營的安全監管;負責對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含新建及大中修和加固、改擴建工程)實施監督管理;負責組織實施區級市容環衛設施建設、驗收和移交;統籌安排市容環衛設施設備、機械用具、車輛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裝備器材的列編、更新和補充;指導各鎮街垃圾壓縮站、公廁等環衛設施建設;監督協調市容環衛、燃氣行業設施建成接收后日常管理和維護。
(九)協調、監督、考核鎮街和區相關部門對井蓋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督促、檢查井蓋設施權屬單位、區相關部門和鎮街履行井蓋設施維護管理職責和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十)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本轄區內的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和執法;負責建筑廢棄物清運、處置企業的資質審批;負責建筑廢棄物監督管理和執法工作;負責糞便、死禽畜、變質肉類等無害化處理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十一)承擔本區內因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園林綠化引起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工作;負責組織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業務培訓和綜合考核;負責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普法教育和宣傳;負責對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重大案件進行審理。
(十二)負責全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的統籌協調、組織調度和監督考核;指導并參與跨鎮街執法;負責全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依法執法、規范執法和文明執法的指導工作。
(十三)負責編報市容環衛、燃氣管理等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市容環境衛生、路燈專項資金,園林綠化建設資金,以及城市管理系統國有資產的管理;組織實施環境衛生服務收費標準。
(十四)負責全區市政道路照明、景觀照明的增設、監督和管理工作;負責編制全區市政路燈設施養護維修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擬納入市政道路照明系統的各鎮街路燈工程設計方案審核及工程竣工驗收工作;對市政道路照明設施的遷移、拆除、改動申請出具意見;負責路燈、景觀照明新光源等綠色照明技術的推廣、應用,以及路燈節能工作。
(十五)負責全區園林綠化生態建設;組織、指導和監督全民義務植樹;組織城鄉一體化綠地系統建設;組織、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組織實施園林綠化工程;負責城市道路綠化帶、綠化節點的綠化工作;組織、指導園林綠化、苗圃場的建設。
(十六)負責全區園林綠化管理;負責園林綠化各項行政許可事項的核準、審批和后續監管工作;負責園林綠化的保護和監督檢查;負責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負責園林綠化的調查、統計。
(十七)負責公園行業管理,組織實施相關分級管理標準和規范。
(十八)監督管理植物新品種保護;按分工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有關工作;指導和監督綠地有害生物的監測和防治工作。
(十九)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園林綠化行政執法工作及相關違法案件查處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園林綠化產業發展,規范園林綠化市場的管理。
(二十)完成區委、區政府和上級相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