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財政、稅收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起草財政、政府采購、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資產評估、財務會計、政府債務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
(二)擬訂本區財政發展規劃,參與制定各項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建議;執行中央與地方、國家與企業的分配政策。
(三)承擔區級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負責編制年度區級財政預決算草案并組織執行;受區政府委托,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區和區級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組織制定行政事業單位開支標準、定額,下達區級部門(單位)年度預算;擬訂區對鎮、街道的財政管理體制并組織實施。
(四)負責制定全區財政預算收入計劃,管理和監督各項財政收入,負責區級非稅收入征收管理,監督管理“收支兩條線”工作,依法管理財政票據。
(五)負責組織制定本區財政國庫管理制度、財政國庫集中收付制度及財政總預算會計核算制度,負責區級財政資金調度和財政總預算會計工作。
(六)負責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負責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和行政單位未脫鉤經濟實體、事業單位創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等國有資產監管;組織擬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負責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執行和監督;組織開展行政事業單位、企業等會計決算報表及公共資源統計分析評價工作;承擔財政支出績效管理工作。
(七)負責管理和監督各項財政支出;對財政投資項目和財政資金使用進行監督管理;管理區級財政社會保障支出,對社會保障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管;承擔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工程概算、預算、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審核工作,對財政性資金基本建設項目實施財務監管;參與監督住房保障資金管理。
(八)負責管理政府性債務業務,防范財政風險;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非經營性用匯;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工作。
(九)承擔綜合治稅工作,監督檢查財稅法律法規、財會制度和方針、政策的執行情況,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查處違反財經法紀行為。
(十)負責全區會計管理工作,貫徹會計法律、法規和制度,監管區級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核算工作;承擔會計人員從業資格管理,核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負責代理記賬許可核發、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根據區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及區政府有關規定履行出資人職責。
(十二)擬訂企業轉制的實施方案;會同評估公司對轉制企業實行資產評估;組織實施轉制企業的兼并破產、減員增效工作;做好轉制企業職工的經濟補償和安置;協調解決轉制企業在財政、金融、物價、稅收、社會保障等方面的問題。
(十三)負責根據有關規定和程序對區屬國有和集體企業(以下簡稱區屬企業)領導人員進行任免、考核并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等管理;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十四)負責貫徹執行中央、省、市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結合本區的實際,擬訂區屬企業資產監管、運營的規范性文件,并組織實施。
(十五)負責區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工作;調查研究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的重大問題以及國有資本金的分布狀況;組織實施國有產權界定、糾紛調處、登記、劃轉、轉讓、授權經營;負責國有股權管理、國有資產評估項目管理;擬訂區屬企業清產核資有關制度和辦法;組織實施區屬企業清產核資工作。
(十六)負責區屬企業國有資產的統計分析,提供有關信息,組織建設國有資產統計信息網絡;承擔區屬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職責;建立和完善區屬企業經營業績考核和薪酬管理體系及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擬訂考核標準;通過統計、稽核等方式對區屬企業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規范區屬企業產權交易行為,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權益。
(十七)負責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承擔區屬企業經營預決算編制、執行等工作;負責收繳區屬企業的資產收益,并進行統籌使用和監管。
(十八)指導推進區屬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區屬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擬訂區屬企業戰略重組和總體發展規劃,推動區屬公有經濟結構和布局的戰略性調整。
(十九)負責協調、聯系上級主管部門、區農業局,協助指導農村財務管理工作。
(二十)指導鎮級財政工作。
(二十一)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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