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起草地方性教育規章和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
(二)根據國家和上級政府的要求,結合本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制定和實施教育事業的發展規劃及年度工作計劃。
(三)負責管理和監督教育經費的使用,監督預算外收支情況;統籌本區教育系統的基建工作;指導學校基本建設;指導協調學校教育技術裝備的配置;依法審查所轄單位教育經費運用情況。
(四)統籌、協調和管理全區基礎教育、職業教育、成人教育、幼兒教育、社區教育和民辦教育工作;規劃本區學校布局,按教育管理權限負責本區教育機構的開辦、管理、撤銷、合并及專業設置的審核、審批工作;指導學校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辦學體制、學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
(五)按照上級有關教育督導工作的規定,對本級人民政府職能部門履行教育的職責進行督導;對各鎮(街)的教育工作和全區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的工作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和評估。
(六)按照管理權限,對所屬干部、教師進行管理;對區屬和鎮(街)轄區內科級及以下公辦學校(單位)領導人員進行考察、任免;統籌規劃教育行政干部的配備和師資隊伍的建設;負責培訓、調配干部和教師;組織教師的職稱評定和教師資格認定的審核工作;負責教職工工資統發的審核工作。
(七)根據有關要求和社會經濟發展的情況,按權限制定本區和各級各類學校招生計劃并指導實施;指導并按規定組織本區的普通高考、初中畢業生學業考試、成人招生考試和自學考試。
(八)指導本區各級各類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國防教育、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以及校園治安綜合治理。
(九)規劃、指導和協調本區教育系統的科研、科普工作;組織和指導教研機構和學校開展教育教學研究及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指導管理本區教育系統的教育交流與合作;組織協調教育信息化工程的實施;指導學校開展勤工儉學和校辦產業的工作。
(十)負責局屬單位干部和管理人員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及局黨委所屬黨支部的黨建工作。
(十一)領導區教育系統的工、青、婦等群眾組織,支持這些組織依據法律、章程獨立開展工作,充分發揮各自作用。
(十二)承辦區委、區政府及上級教育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