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市委關于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按照區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二)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區有關文化、廣電、旅游、體育、文物保護等政策和法律法規。
(三)統籌規劃全區文化、廣播電視、旅游業、體育發展,擬定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推進文化、旅游、體育融合發展,指導監督全區文化、廣電、旅游和體育安全生產相關工作,推進文化、廣電、旅游和體育體制機制改革。
(四)研究擬定全區文化、廣電、旅游和體育人才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推動高素質專業化人才隊伍建設。
(五)負責重點文化、廣電、旅游和體育設施建設,管理和組織全區重大文化體育活動,負責番禺旅游整體形象打造及宣傳推廣,推進文化、廣電、旅游和體育對外合作交流和市場推廣,研究擬定文化、廣電、旅游和體育市場開發戰略并組織實施,推進文化、廣電、旅游和體育創新發展。
(六)負責推動全區文藝事業發展,管理全區性重大文化藝術活動,指導藝術創作生產,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實驗性文化藝術品種,推動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的發展。
(七)負責公共文化、廣電、旅游和體育事業發展,推動全區文化、廣電、旅游和體育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推進文化、廣電、旅游和體育行業信息化建設,深入實施文化旅游體育便民惠民工程,統籌推進公共文化旅游體育服務標準化、均等化、數字化。
(八)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普及、弘揚和振興。
(九)負責全區文物和博物館工作,組織協調文化遺產的管理和保護,推動完善文物和博物館事業,組織指導文物的保護搶救、考古發掘和開發利用工作,負責本區世界文化遺產項目的申報和中國世界文化遺產地的保護工作,參與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十)統籌規劃文化、廣電、旅游和體育產業,組織實施文化、旅游資源和體育場地普查、規劃、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推進文化、廣電、旅游和體育市場的培育開發和推廣利用,組織實施文化、廣電、旅游、體育統計,促進文化、廣電、旅游和體育產業發展。
(十一)對全區文化、廣電、旅游和體育市場經營進行行業監管,推進旅行社、旅游飯店和旅游景區的規劃發展,依法規范文化、廣電、旅游和體育市場。
(十二)監督管理、審查廣播電視節目、網絡視聽節目及在公共視聽載體播放的廣播電視節目的內容和質量,加強廣播電視陣地管理,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和創作導向。
(十三)推進全區旅游發展,組織實施旅游區、旅游設施、旅游服務、旅游產品等方面的標準化工作,負責推進旅游景區、飯店、旅行社資質和等級評定工作。
(十四)負責文化旅游體育安全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負責制定和組織實施區級文化旅游體育緊急事件和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督促、指導文化旅游體育應急救援,協調節假日文化旅游體育工作。
(十五)負責對區競技體育宏觀指導和管理,指導中小學校的業余體育訓練競賽工作,向省、市推薦和輸送體育后備人才。擬訂并組織實施全民健身計劃,承辦區級以上體育賽事,組織區體育競賽活動,組織開展國民體質監測及體育宣傳培訓交流活動,推動群眾體育和競技體育協調發展。
(十六)組織指導全區公共體育設施規劃、建設和管理,統籌區屬體育場館的改造、建設、開發工作,指導體育彩票的管理和銷售工作,監督管理體育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落實體育惠民服務政策。
(十七)負責全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指導監督全區文化、廣電、旅游和體育市場綜合執法,組織查處全區文化、文物、出版、版權、廣播電視、電影、旅游、體育等市場的違法行為,督查督辦大案要案,維護市場秩序。
(十八)深入推進文化、廣電、旅游和體育領域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負責文化、廣電、旅游、體育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和信用體系建設,指導行業組織的黨建和業務工作。完善文化、廣電、旅游、體育行業監管機制,強化事中事后監管。提升服務水平,提高辦事效率。
(十九)完成區委、區政府和上級相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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