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應急管理局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市委和區委關于應急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堅持和加強黨對應急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應急管理工作,指導全區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各部門應對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和綜合防災減災救災工作。負責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和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二)擬訂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等政策,組織編制區應急體系建設、安全生產和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組織編制城鄉應急空間、應急避難場所的規劃。
(三)統籌全區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建立完善事故災難和自然災害分級應對制度,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編制、修訂區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組織開展預案演練,推動應急避難設施建設。
(四)牽頭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系統,負責信息傳輸和信息共享,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
(五)組織指導應對突發事件工作,組織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承擔區應對一般災害指揮部工作,綜合研判突發事件發展態勢并提出應對建議,協助區委、區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六)統一指揮協調全區各類應急專業隊伍,建立應急協調聯動機制,推進指揮平臺對接,提請銜接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七)統籌應急救援力量建設,指導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社會應急救援力量建設,協調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建設。
(八)按中央有關消防救援管理體制改革部署,協調消防管理工作。
(九)指導協調水旱災害、冰凍、臺風、地震和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監督森林防撲火工作,負責自然災害綜合監測預警工作,指導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工作。
(十)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組織指導災情核查、損失評估、救災捐贈工作,按權限管理、分配救災款物并監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區有關部門和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安全生產工作,創新和加強安全生產綜合監管。
(十二)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依法組織并指導監督實施安全生產準入制度。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和煙花爆竹經營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十三)依法組織指導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組織開展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的調查評估工作。
(十四)開展應急管理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組織參與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的跨區域救援工作。
(十五)制定應急物資儲備和應急救援裝備規劃并組織實施,牽頭建立健全應急物資信息平臺和調撥制度,負責在救災時統一調度。
(十六)負責應急管理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組織開展應急管理信息化應用工作。
(十七)完成區委、區政府和上級相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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