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信訪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執行區委、區政府有關信訪工作的決策和部署并組織實施;負責研究、擬訂有關信訪工作的制度,并組織實施。
(二)處理群眾和境外人士來信、來訪、來電、來郵(電子郵件)和網上信訪;及時、準確向區委、區政府反饋來信、來訪、來電、來郵(電子郵件)和網上信訪中提出的重要建議、意見和問題;研究、分析信訪動態和信息,開展調查研究,向區委、區政府提出完善政策、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三)承辦中央、省、市和區領導交辦的信訪事項,督促檢查領導有關批示件的落實情況;向區直部門和鎮、街道轉送、交辦、督辦有關信訪事項,督促檢查重要信訪事項的處理和落實;負責協調處理跨地區、跨部門的重要信訪問題;負責辦理信訪復查、復核工作。
(四)組織開展信訪矛盾排查調處工作,及時向區委、區政府報告重大矛盾排查調處情況;協調有關部門處置集體上訪和非正常上訪事件,維護區委、區政府信訪秩序;協調處理基層信訪部門在信訪工作中遇到的復雜問題和重要事項;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我區群眾到省(市)進京非正常上訪的勸返工作。
(五)指導全區信訪業務工作,督促、檢查、協調、指導區直部門和鎮、街道信訪業務工作;負責信訪工作宣傳、信息發布和經驗交流;組織信訪干部的業務培訓;指導全區信訪部門信息化建設。
(六)承辦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向區領導直接反映的信訪事項;負責區信訪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信訪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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