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廣州珠江美樂多飲品(香港)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113618788258R
登記地址:廣州市番禺區橋南街南堤東路868號
法定代表人:劉婉玲
一、環境違法事實及證據
2024年9月26日,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存在以下事實情形:2024年9月26日現場檢查時當事人正常生產,生產車間內有2噸燃天然氣鍋爐1臺,污染物治理設施正在運行,廢氣總排口正在向外排放生產廢氣,廣州市生態環境局番禺環境監測站對當事人鍋爐廢氣排放口(DW003)進行現場采樣。根據廣州市生態環境局番禺環境監測站2024年11月21日出具的《監測報告》[(穗番)環境監測(2024)第NO2400864a號] 顯示:2024年9月26日當事人鍋爐廢氣排放口(DW003)煙道氣監測結果:氮氧化物72mg/m3 ,超過《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 44/765-2019)表3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標準值氮氧化物≤50mg/m3),超出標準限值0.4 倍。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11月27日將監測結果告知當事人。當事人存在超過大氣污染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的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2024年9月26日我局執法人員制作的現場檢查筆錄、現場相片,2024年11月27日我局執法人員制作的現場檢查筆錄、現場詢問筆錄、現場相片,2024年11月21日廣州市生態環境局番禺環境監測站出具的《監測報告》(穗番)環境監測(2024)第NO2400864a號)、2024年9月26日廣州市生態環境局番禺環境監測站制作的《煙道氣監測原始記錄表》,2023年5月11日廣州市生態環境局印發的《廣州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廣州市燃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燃氣鍋爐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通告》等證據材料予以證實。
二、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文件依據及給予執法觀察期內容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建設對大氣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公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遵守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的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
責令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上述違法行為,限當事人于2025年2月20日前完成整改(采取有效措施達標排放污染物),并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完成材料及廢氣達標監測報告。
上述整改期限為我局給予當事人的執法觀察期。請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后立即停止實施違法行為,并在觀察期內配合我局執法工作,主動完成整改,減少或消除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如當事人在觀察期內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且未出現新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我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不予行政處罰,否則我局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機構廣州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窗口(地址:廣州市越秀區小北路183號金和大廈2樓,電話:020-83555988);或者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1月3日
聯系地址:番禺區市橋街德勝路39號(辦公地址:廣州市番禺區沙灣街大巷涌路143號422室)
聯系電話:020-84924830
郵政編碼:51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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