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 廣州中糧制罐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1015876368320
登記地址/實際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化龍鎮潭山村工業地塊(石化路側)
法定代表人:瞿洪亮
一、環境違法事實及證據
2025年1月13日,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存在以下事實情形:2024年12月23日,當事人正常生產,生產廢水治理設施正在運行,廢水處理后排放口正在向外排放廢水,廣州市生態環境局番禺環境監測站對當事人生產廢水排放口(DW001)排放廢水進行現場采樣。根據廣州市生態環境局番禺環境監測站出具的《監測報告》((穗番)環境監測(2025)第NO 2500011號)(報告日期:2025年1月03日),當事人廢水監測結果為[采樣點位:生產廢水排放口(DW001),采樣日期為2024年12月23日10:38]:排放廢水超過排污許可證(證書編號:914401015876368320001R)許可排放濃度限值,超標因子為氟化物,監測結果為29mg/L,超標0.4倍。該單位《排污許可證(副本)》(證書編號:914401015876368320001R)中:“第一冊 三、水污染物排放 (二)排放許可限值”中載明生產廢水排放口(DW001)氟化物許可排放濃度限值為20mg/L。當事人存在超過許可排放濃度排放污染物的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材料證明:
1.2024年12月23日我局執法人員制作的現場檢查筆錄,證明當事人正常生產,廣州市生態環境局番禺環境監測站對當事人生產廢水排放口(DW001)排放廢水進行現場采樣。
2.2025年1月3日廣州市生態環境局番禺環境監測站出具的《監測報告》,水樣采樣記錄表、現場照片,證明當事人生產廢水排放口 (DW001)水污染物監測結果:氟化物為29mg/L,超過排污許可證載明的排放限值。
3.2025年1月13日我局執法人員制作的現場檢查筆錄、現場詢問筆錄,證明我局執法人員將現場采樣結果告知當事人。
4.當事人的《排污許可證(副本)》(證書編號:914401015876368320001R),證明當事人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二、法律法規或規章依據及責改內容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 “排污單位應當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按照生態環境管理要求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建立環境管理制度,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相關規定。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排污許可證,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一)超過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
責令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上述違法行為,限當事人于2025年2月28日前完成整改(采取有效措施達標排放污染物),并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等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為我局給予當事人的執法觀察期。請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后立即停止實施違法行為,并在觀察期內配合我局執法工作,主動完成整改,減少或消除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如當事人在觀察期內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且未出現新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我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不予行政處罰,否則我局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機構廣州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窗口(地址:廣州市越秀區小北路183號金和大廈2樓,電話:020-83555988);或者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1月24日
聯系地址:番禺區市橋街德勝路39號(辦公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市橋街盛泰路盛興大街33號)
聯系電話:39997020
郵政編碼:51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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