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廣州市桂莊餐飲服務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113MACW7WTX8F
登記地址:廣州市番禺區橋南街福德路786、788號201
法定代表人:陳昶寧
一、環境違法事實及證據
當事人于2023年8月在廣州市番禺區橋南街福德路786、788號201建成一個餐飲服務項目,主要提供餐飲服務。主要經營設備:炒爐4個、4頭爐2個、蒸柜1個、烤爐1個、約600個餐位等,經營過程中廚房爐頭及送風機設備產生噪聲。我局委托國檢測試控股集團京誠檢測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7日對當事人南廠界外1米噪聲進行現場采樣,根據檢測報告(編號:GZH24073700809250147R1)結果顯示,當事人南廠界外1米測量值為65.6dB(A),超出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22337-2008)2類標準(標準值60dB(A))限值。當事人存在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抽風機、發電機、水泵、音響設施或其他產生噪聲污染的設備,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社會生活噪聲的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材料證明:
2024年12月27日我局執法人員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照片、2025年1月16日我局執法人員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國檢測試控股集團京誠檢測有限公司2024年12月28日出具的檢測報告,證明當事人存在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社會生活噪聲的環境違法行為。
二、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文件依據及給予執法觀察期內容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排放噪聲、產生振動,應當符合噪聲排放標準以及相關的環境振動控制標準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第六十二條:“使用空調器、冷卻塔、水泵、油煙凈化器、風機、發電機、變壓器、鍋爐、裝卸設備等可能產生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營管理者等,應當采取優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減輕噪聲污染。”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一)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社會生活噪聲的。”我局經研究決定:
責令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實施上述違法行為,限當事人于2025年2月28日前完成整改(采取有效措施達標排放污染物),并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完成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為我局給予當事人的執法觀察期。請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后立即停止實施違法行為,并在觀察期內配合我局執法工作,主動完成整改,減少或消除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如當事人在觀察期內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且未出現新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我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不予行政處罰,否則我局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機構廣州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窗口(地址:廣州市越秀區小北路183號金和大廈2樓,電話:020-83555988);或者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2月19日
聯系地址:番禺區市橋街德勝路39號(辦公地址:廣州市番禺區沙灣街大巷涌143號四樓422)
聯系電話:020-84924830
郵政編碼:511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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