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廣東安納檢測技術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113550576370Q
登記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大龍街富怡路367號二座201、301
實際經營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大龍街富怡路367號二座201、301
法定代表人:劉海飛
一、環境違法事實及證據
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存在以下事實情形:當事人于2009年10月在廣州市番禺區市橋街東環路立交橋西24號6樓成立,于2012年底搬遷至廣州市番禺區大龍街富怡路367號二座201、301(原址為廣州市番禺區大龍街富怡路茶東路段1號B座3樓)建成一個檢測實驗室項目并投入生產至今,主要從事環境檢測。當事人在生產過程主要產生廢水、廢氣、危險廢物、噪聲等污染物。實驗室廢水配套“好氧處理+混凝沉淀”廢水治理設施進行處理,然后連同生活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網,送前鋒凈水廠處理;實驗室廢氣分別收集后配備3套“堿液噴淋塔(含除霧裝置)+二級活性炭吸附器”的組合治理設施;實驗室危險廢物委托具有危廢處置資質的單位處理;噪聲通過布局噪聲源,采用低噪型設備減少對周邊環境的影響。2025年8月5日,我局對當事人進行檢查時發現,當事人于2025年6月18日出具的安納檢字(2025)第052603號報告中,無組織廢氣中氨、硫化氫、臭氣濃度項目,未按照其執行標準《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4.2.3.3要求的時間間隔和頻次(每2h采樣一次,共采集4次)開展監測。當事人存在未按照環境監測規范從事環境監測活動,造成監測數據失實的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材料證明:
2025年8月5日我分局執法人員制作的現場檢查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2025年6月18日當事人出具的安納檢字(2025)第052603號監測報告等,證明當事人存在未按照環境監測規范從事環境監測活動,造成監測數據失實的違法行為。
二、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文件依據及給予執法觀察期內容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按照環境監測規范從事環境監測活動,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督,不得弄虛作假,隱瞞、偽造、篡改環境監測數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或者篡改環境監測機構的環境監測報告”的有關規定。根據《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環境監測機構未按照環境監測規范從事環境監測活動,造成監測數據失實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
責令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實施上述違法行為,限當事人于2025年9月13日前完成整改(按照環境監測規范進行采樣監測并出具監測報告),并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完成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為我局給當事人的執法觀察期。請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后立即停止實施違法行為,并在觀察期內配合我局執法工作,主動完成整改,減少或消除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如當事人認為整改所需的必要時間超出已給予的觀察期期限的,應當在期限截止前提出延期申請、說明理由,并提供相應的支撐材料。如當事人在觀察期內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我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不予行政處罰,否則我局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書,可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地址:廣州市越秀區小北路183號金和大廈2樓廣州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窗口,電話: 020-83555988);或者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8月20日
聯系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市橋街德勝路39號(辦公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市蓮路石樓路段20號石樓政務服務中心二樓)
聯系電話:34851165
郵政編碼:51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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