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廣東格林檢測技術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113052559340F
登記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大龍街舊水坑村開發路8號
實際經營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大龍街舊水坑村開發路8號
法定代表人:何濤
一、環境違法事實及證據
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存在以下事實情形:當事人于2015年9月在廣州市番禺區舊水坑經濟開發區開發路8號建成一個檢測實驗室項目,主要從事環境檢測、職業衛生檢測服務經營。當事人在生產過程主要產生噪聲、生活污水、實驗室廢水、實驗室廢氣(非甲烷總烴、酸霧)、危險廢物(實驗室檢測混合廢液)等污染物。2025年8月19日,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于2025年4月3日出具的格林檢測(環)字第202504031號報告中,臭氣檢測項目沒有按照HJ1262-2022的要求做嗅辨員靈敏度管理資料庫,也沒有購置正丁醇標氣,該報告屬于不實報告。當事人存在未按照環境監測規范從事環境監測活動,造成監測數據失實的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材料證明:
2025年8月19日我分局執法人員制作的現場檢查筆錄、現場相片,2025年8月21日我分局執法人員制作的詢問筆錄,2025年4月3日當事人出具的格林檢測(環)字第202504031號監測報告等,證明當事人存在未按照環境監測規范從事環境監測活動,造成監測數據失實的違法行為。
二、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文件依據及給予執法觀察期內容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按照環境監測規范從事環境監測活動,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督,不得弄虛作假,隱瞞、偽造、篡改環境監測數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或者篡改環境監測機構的環境監測報告”的有關規定。根據《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環境監測機構未按照環境監測規范從事環境監測活動,造成監測數據失實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
責令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實施上述違法行為,限當事人于2025年10月11日前完成整改(按照環境監測規范進行采樣監測并出具監測報告),并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完成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為我局給當事人的執法觀察期。請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后立即停止實施違法行為,并在觀察期內配合我局執法工作,主動完成整改,減少或消除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如當事人認為整改所需的必要時間超出已給予的觀察期期限的,應當在期限截止前提出延期申請、說明理由,并提供相應的支撐材料。如當事人在觀察期內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我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不予行政處罰,否則我局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書,可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地址:廣州市越秀區小北路183號金和大廈2樓廣州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窗口,電話: 020-83555988);或者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9月10日
聯系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市橋街德勝路39號(辦公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市蓮路石樓路段20號石樓政務服務中心二樓)
聯系電話:34851165
郵政編碼:51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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