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廣州市番禺區市橋輕禾小廚餐飲店(個體工商戶)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40113MAE05FQE0F
登記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市橋街清河中路58號
經營者:鄧海濤
一、環境違法事實及證據
當事人在廣州市番禺區市橋街清河中路58號建成一個餐飲服務項目,設雙口爐1臺、炒鍋2口、電飯煲3個、廚房抽風機1臺、送風機1臺等。廚房抽風機運行時產生機械噪聲。
2025年12月10日,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并對其南邊界進行噪聲監測,根據檢測報告(編號:GZH25073701010140136),當事人南邊界外1米處噪聲值為64dB(A),超出《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22337-2008)2類區晝間排放限值,當事人存在以下事實情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抽風機、發電機、水泵、音響設施或其他產生噪聲污染的設備,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社會生活噪聲。
以上事實,有我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12月10日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照片和2025年12月18日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及國檢測試控股集團京誠檢測有限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編號:GZH25073701010140136)等證據材料予以證實。
二、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文件依據及給予執法觀察期內容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排放噪聲、產生振動,應當符合噪聲排放標準以及相關的環境振動控制標準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第六十二條“使用空調器、冷卻塔、水泵、油煙凈化器、風機、發電機、變壓器、鍋爐、裝卸設備等可能產生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營管理者等,應當采取優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減輕噪聲污染”的有關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一)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社會生活噪聲的”。我局經研究決定:
責令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實施上述違法行為,限當事人于2026年1月23日前完成整改(噪聲達標排放),并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完成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為我局給予當事人的執法觀察期。請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后立即停止實施違法行為,并在觀察期內配合我局執法工作,主動完成整改,減少或消除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如當事人認為整改所需的必要時間超出給予的觀察期期限的,應當在期限截止前提交延期申請、說明理由,并提供相應的支撐材料。如當事人在觀察期內已按要求完成整改,我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不予行政處罰,否則我局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廣州市越秀區小北路183號金和大廈2樓廣州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窗口,電話:020-83555988),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者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6年1月5日
聯系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市橋街德勝路39號(辦公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市橋街環城西路217號)
聯系電話:020-84822281
郵政編碼:511400
繼續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