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廣州市番禺區南村風清揚小酒館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40113MAC470PY84
登記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南村鎮萬惠二路103號3棟117、118
經營者:王照輝
一、環境違法事實及證據
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存在以下事實情形:當事人于2022年12月在廣州市番禺區南村鎮萬惠二路103號3棟117、118建成一個餐飲銷售項目。2025年10月27日夜間,當事人正常經營,我局委托廣東安納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當事人的噪聲進行監測,監測報告結果顯示:當事人南邊界外1米處夜間噪聲值為65dB(A),西邊界外1米處夜間噪聲值為63dB(A),監測結果分別超過《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22337-2008)表1 社會生活噪聲排放源邊界噪聲排放限值 2類 夜間排放限值(50dB(A))15dB(A)、13dB(A)。
以上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材料證明:
2025年10月27日我局執法人員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照片,2025年11月6日我局執法人員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廣東安納檢測技術有限公司2025年11月6日出具的監測報告,證明當事人存在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社會生活噪聲的環境違法行為。
二、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文件依據及給予執法觀察期內容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排放噪聲、產生振動,應當符合噪聲排放標準以及相關的環境振動控制標準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备鶕吨腥A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一)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社會生活噪聲的”我局經研究決定:
責令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實施上述違法行為,限當事人于2026年3月18日前完成整改(采取有效措施達標排放污染物),并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完成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為我局給予當事人的執法觀察期。請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后立即停止實施違法行為,并在觀察期內配合我局采取的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警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柔性執法工作,主動完成整改,減少或消除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如當事人認為整改所需的必要時間超出已給予的觀察期期限的,應當在期限截止前提出延期申請、說明理由,并提供相應的支撐材料。如當事人在觀察期內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我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不予行政處罰,否則我局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書,可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地址:廣州市越秀區小北路183號金和大廈2樓廣州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窗口,電話: 020-83555988);或者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6年1月19日
聯系地址:番禺區市橋街德勝路39號(辦公地址:番禺區南村鎮興業大道1042號)
聯系電話:39937832
郵政編碼:51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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