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環(番)責改〔2024〕07003號
當事人:廣州佰龍服飾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113618786383L
登記地址:廣州市番禺區石樓鎮靈興工業園1號、2號首層北側、南側半層
法定代表人:HORIE SHOTARO
一、環境違法事實及證據
2024年6月21日,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存在以下事實情形:當事人于2021年3月24日取得《排污許可證》(證書編號:91440113618786383L001P),證上載明水污染物排放執行標準:《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4287-2012GB 4287-2012),其染色廢水處理后排放口(DW001)水污染物因子化學需氧量許可排放濃度限值為80mg/L。當事人已于2021年9月3日取得《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編號:番水排水【20210903】第609號),染色水廢水處理后排放去向發生變化,與排污證不符,原進入城市下水道再入礪江河,現進入前鋒凈水廠。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出具《調查情況告知書》(NO:0003771)要求當事人15日內改正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2024年6月21日我局執法人員制作的現場檢查筆錄、現場詢問筆錄,現場照片、調查情況告知書,當事人于2024年6月21日提供的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等證據證實。
二、法律法規或規章依據及責改內容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的有關規定;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一)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二)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或者延續申請未經批準排放污染物;(三)被依法撤銷、注銷、吊銷排污許可證后排放污染物:(四)依法應當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未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規定。
我局經研究決定:責令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上述違法行為,限當事人于2024年7月21日前完成整改,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
上述整改期限為我局給予當事人的執法觀察期。請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后立即停止實施違法行為,并在觀察期內配合我局執法工作,主動完成整改,減少或消除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如當事人在觀察期內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且未出現新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我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不予行政處罰,否則我局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機構廣州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窗口(地址:廣州市越秀區小北路183號金和大廈2樓,電話:020-83555988);或者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7月11日
聯系地址:番禺區市橋街德勝路39號(辦公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市橋街盛泰路盛興大街33號)
聯系電話:39997020
郵政編碼:51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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