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疑似危險廢物處置場所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無
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南村鎮金山大道北側輔道(坑頭村及南村村交界處)空地
2024 年 10 月 23 日,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行為:(該場所現場沒有任何環境保護設施,廢氣無組織排放,部分疑似危險廢物直接傾倒、填埋到現場坭地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條第一款:“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取得許可證。許可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第二款:“禁止無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7號)第一條 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當事人的行為,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
以上事實,有(廣州市生態環境局番禺環境監測站于2024年 10 月 23 日現場對廢液、被傾倒或填埋的固體廢棄物進行采樣的現場檢查筆錄)等證據材料予以證實。執法人員已通知當事人到場,告知當事人實施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當事人未作出申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相關規定,我局決定對當事人的(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等)予以查封及扣押,具體詳見附件《查封/扣押物品清單》。
查封/扣押期限為三十日,自2024 年 10 月 23 日起至2024 年 11 月 21 日止。在此期間,對被查封/扣押的設施、設備、物品,當事人不得擅自損毀封條、變更查封狀態或啟用。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如需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且期間已明確的,或因情況復雜依法需要延長期限的,我局將另行書面告知。
查封的設施、設備、物品存放地點:原場地內查封;
扣押的設施、設備、物品存放地點:廣州環海綠宇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危廢倉內。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地址:廣州市越秀區小北路183號金和大廈2樓廣州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窗口,電話:020-83555988);或者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10月23日
聯系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南村鎮興業大道1042號
聯系電話:18680490520
郵政編碼:51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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