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廣州大學城管委會、廣州南站地區管委會,區府直屬各單位:
《番禺區基礎教育高層次人才引進辦法》業經區委常委會議和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教育局反映。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
2018年6月8日
番禺區基礎教育高層次人才引進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教育強區、人才優先發展戰略,滿足我區基礎教育事業單位對高層次人才的迫切需求,開辟引進優秀人才的綠色通道,根據中共中央印發的《關于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9號)、《廣州市教育局中共廣州市委組織部廣州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廣州市財政局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印發〈廣州市基礎教育高層次人才引進辦法(試行)〉的通知》(穗教發〔2017〕91號)、《中共廣州市番禺區委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快集聚產業領軍人才的實施意見》(番發〔2016〕11號)和有關配套文件(1 4人才政策)(番組〔2016〕91號、100號、101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基礎教育事業單位,包括公辦的小學、普通中學、特殊教育學校和相關的教研、電教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基礎教育高層次人才,是指在小學、普通中學、特殊教育領域等具有豐富教學、教研或管理經驗的廣州市外高層次教育人才。引進高層次教育人才,堅持以德才兼備、能力突出、業績出色、業內認可為標準。
第二章 引進對象和條件
第四條 高層次人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全面貫徹落實國家教育方針,自覺遵守教育法律法規,依法履行教師職責權利,無違法違紀行為。
(二)具備高級職稱、良好的思想品德、突出的工作業績、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三)擬納入編制管理的非廣州市戶籍人員應符合《廣州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加強我市人口調控和服務管理工作的意見及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4〕10號)規定的人口準入條件,對特別優秀的可適當放寬年齡要求。
第五條 本辦法所指高層次人才的對象分為兩類:杰出人才和骨干人才。
杰出人才的范圍包括:
(一)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全國杰出專業技術人才稱號獲得者,國家“特支計劃”教學名師。
(二)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校長、教師。
(三)副省級城市以上杰出專家、優秀專家、青年后備人才、高層次人才、海外高層次人才等稱號獲得者。
(四)國家級名校長、名教師,省級“特支計劃”教學名師,省級特級教師。
(五)獲得國家級教學成果獎二等獎以上的成果主持人。
(六)在學科、教學、教研等專業領域內處于國內領先水平、在國際上或全國具有較大影響的國內外優秀人才。
骨干人才的范圍包括:
(七)省級名校長或名教師,知名學校的校級領導,省級優秀教師,省級優秀班主任,副省級城市以上學科帶頭人。
(八)獲得省級教學成果獎特等獎或一等獎的成果主持人。
(九)多次指導學生參加教育部舉辦的國家級學科奧林匹克、體育、藝術競賽獲得前3名或一等獎以上者。
(十)在學科、教學、教研等專業領域內處于國內先進水平、在地市具有較高影響的優秀人才。
第三章 引進方式和程序
第六條 各相關職能部門開通引進高層次人才的“綠色通道”,一事一議、隨時受理、限時辦結。
第七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一)(二)(三)(四)(五)款規定的高層次人才,由區教育局考核引進。
(一)引進方式。區教育局根據擬引進對象的資格條件組織考核,合格的直接辦理引進手續。
(二)引進程序。
1.用人單位初選。用人單位根據崗位需求情況,確定擬引進的高層次人才。
2.用人單位報區教育局黨組組織考核認定。區教育局黨組對擬引進對象進行研究討論,并報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同意后視為確定引進的高層次人才。
3.聘用。區教育局向同級機構編制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報辦理高層次人才的入編及崗位聘用備案等手續,聘用合同期限不低于5年。
第八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七)(八)(九)(十)款規定的高層次人才,由區教育局委托專家委員會考核通過后辦理引進手續。
(一)引進方式。區教育局建立專家委員會,對擬引進的高層次人才進行專業水平考核,考核合格后辦理引進手續。專家委員會由本專業領域的專家組成,一般不少于7人。
(二)引進程序。
1.發布公告。區教育局根據用人單位發展需求,經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同意后發布人才引進公告。
2.報名。用人單位根據公告要求接受個人報名,報名者須按公告要求提供相關資格材料。
3.初審。用人單位對報名者資格條件等進行初審,將符合用人單位需求的報名者列為候選人,連同相關材料報區教育局。
4.面試。組織候選人參加面試。專家委員會對候選人個人資歷、教育教學經驗、教育管理經驗、科研能力等進行綜合評定。獲得專家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專家同意引進的報名者視為通過面試考核。
5.區教育局黨組研究確定。區教育局黨組進行研究討論,并報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同意后視為確定引進的高層次人才。
6.聘用。區教育局向同級機構編制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報辦理高層次人才的入編及崗位聘用備案等手續,聘用合同期限不低于5年。
第四章 服務保障
第九條 符合我區基礎教育高層次人才資格的,納入我區高層次人才相關服務保障體系,并享受以下待遇:
(一)補貼及住房待遇。
1.對于入編引進的杰出人才:
(1)校長:最高可享受稅后300萬元安家補貼,如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區無自有產權住房的,可申請10年免租金入住由區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1套(建筑面積標準100平方米),或按每月稅后3000元的標準領取10年購租房補貼。
(2)教師:最高可享受稅后200萬元安家補貼,如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區無自有產權住房的,可按每月稅后3000元的標準領取10年購租房補貼。
經費在區基礎教育高層次人才專項工作經費中列支。
2.對于入編引進的骨干人才:
(1)最高可享受稅后110萬元安家補貼。
(2)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區無自有產權住房的,可按每月稅后3000元的標準領取5年購租房補貼。
經費在區基礎教育高層次人才專項工作經費中列支。
(二)薪酬待遇。對于入編引進的人才,在績效工資分配時給予傾斜。屬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確定的績效工資單獨據實核定高層次人才范圍的,其績效工資單獨據實核定,不納入單位人均績效工資水平統計。
(三)崗位聘用。用人單位根據高層次人才的專業技術資格優先聘用到相應崗位。若無空缺崗位的,經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同意,可按照《廣東省教育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指導意見》有關規定動態調整崗位設置后再按規定聘用。
(四)優先培養。引進的高層次人才應設立工作室。在引進的前3年工作期內,工作室每年考核合格后,杰出人才享受專項科研津貼8萬元;骨干人才享受專項科研津貼4萬元。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五)協助配偶就業、子女入學。用人單位協助解決人才的配偶就業、子女入學問題。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十條 入編引進的人才應與用人單位簽訂5年以上的工作協議。安家補貼原則上分10年等額發放,若應聘者至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按實際年限等額發放;購租房補貼根據第九條的規定相應分5或10年每年等額發放。不滿5年調離我區基礎教育事業單位的,原定按服務年限等額發放的安家補貼即行終止,余下未發放的安家補貼不再發放,同時停發其購租房補貼。
第十一條 在引進的前5年內,區教育局對引進的人才實行跟蹤考核,用人單位每年將引進人員考核情況書面上報。對不履行工作職責、工作承諾,考核不合格者,經區教育局認定,可取消其獲得的人才資格,停止提供相應的優惠政策待遇。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在分配制度改革中,要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按照重實績、重貢獻、重崗位的分配原則,進一步加大向優秀人才和關鍵崗位專業人才傾斜的力度,營造優秀人才進得來、留得住、干得好的良好環境。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三條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責任追究制,對考核情況失真失實的,追究考核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對違反本辦法的,給予通報批評或處分,構成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依據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