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對我區患有重大疾病且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提供經濟扶助,幫助他們戰勝疾病,順利完成學業,制定本辦法。
一、扶助對象
同時具有以下三個條件的貧困家庭學生:
(一)具有本區全日制學校(幼兒園)學籍的學生或具有番禺區戶籍的在讀全日制大學生。
(二)申請人家庭經濟困難,家庭年總收入低于人民幣5萬元。
(三)申請人須自付住院治療費5萬元以上。
二、學生患有以下重大疾病之一的,可以申請扶助治療
(一)急性心肌梗死:
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以下癥狀:
1.心肌梗塞變異;
2.心肌酶或肌鈣蛋白有診斷意義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動態性變化
3.典型的胸痛病狀。
心絞痛不屬申請扶助治療范圍。
(二)主動脈手術:
指接受胸、腹主動脈手術,矯正狹窄,分割或切除主動脈瘤。但胸或腹主動脈的分支除外。
(三)腦部嚴重疾病導致的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
指因急性腦血管疾病(腦血管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重度顱腦損傷,嚴重腦部感染性疾病所導致的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
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是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后,經腦神經專科醫生認定仍遺留下列礙障之一的狀態:
1.植物人狀態;
2.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
3.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并無法自理日常生活。(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經常需要他人予以扶助)。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言語機能的喪失是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癥。咀嚼機能的喪失是指由于牙齒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其他食物。
(四)癱瘓:
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括兩上肢或兩下肢,或者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的兩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者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超過六個月以上。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膝、踝關節。
(五)慢性腎衰竭(尿毒癥):
指兩個腎臟慢性且不可復原的衰竭而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
(六)惡性腫瘤:
指惡性細胞不受控制的進行性增長和擴散,浸潤和破壞周圍正常組織,可以經血管、淋巴管和體腔擴散轉移到身體其它部位的疾病。經病理學檢查結果明確診斷,臨床診斷屬于世界衛生組織《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ICD-10)的惡性腫瘤范疇。但下列疾病除外:
1.第一期霍奇金病;
2.慢性淋巴細胞白血病;
3.原位癌癥;
4.惡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膚癌。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術:
指接受心臟、肺臟、胰臟、腎臟及骨髓移植。
(八)嚴重燒傷:
指全身皮膚總面積50%以上二度燒傷或20%以上面積三度燒傷。如果燒傷是由于當事人的自發或蓄意行為所致,不論當時是否清醒,都不屬于申請扶助治療的范圍。
(九)暴發性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臟組織彌漫性壞死,導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經血清學或病毒學檢查證實,并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1.重度黃疸或黃疸迅速加重;
2.肝性腦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學檢查顯示肝臟體積急速萎縮;
4.肝功能指標進行性惡化。
此外,不屬上述病例的重大疾病學生需由區教育基金會予以研究確定。
三、申請資助辦法:
(一)由學生或其合法監護人通過學校向區教育基金會提出申請,填報《番禺區學生重大疾病助療資金申請表》,并提供以下資料:
1.學生或其合法監護人的申請書(學校蓋章證明屬實)。
2.學生本人戶口簿復印件(由合法監護人代為申請的需要同時提交監護人身份證復印件);
3.就診的區級以上醫院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書原件、近期病歷復印件;
4.該疾病治療費收據;
(二)區教育基金會根據申請資料對申請提出救助評估意見,并進行審批。必要時,由區教育基金會和有關醫療機構專家組成的“番禺區教育基金會助療審批小組”進行審批。審批時間為7個工作日。
(三)符合本辦法規定而獲批準資助的學生,區教育基金會將依據學生家庭困難情況和病情治療需要,向其發放扶助治療金,最高標準為一次性資助5萬元。
四、扶助治療金的撥付
扶助治療金發放原則上由學生本人前往區教育基金會辦公室領取支票,如因學生本人身體不適不便領取,可由家長代領(須提交學生本人有效戶口簿、家長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并提供原件備查)。
五、其他規定:
(一)不接受因參與違法活動造成傷殘或因自殺、吸毒、自殘所發生的治療費用的資助申請。
(二)不接受學生家長或其他合法監護人為已去世的學生生前治療費用的資助申請。
六、本辦法自2015年2月1日起生效,由區教育基金會負責解釋。
廣州市番禺區教育基金會
201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