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通知》(國辦發〔2015〕31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清理規范省政府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工作方案》(粵府辦〔2015〕50號)的有關要求,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番禺區行政審批必要條件中介服務事項保留清單》、《番禺區取消的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
附件1:番禺區行政審批必要條件中介服務事項保留清單.xlsx
附件2:番禺區取消的行政審批必要條件中介服務事項清單.xlsx
廣州市番禺區審改聯席會議辦公室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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