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區市場監管局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第六版) |
序號 | 抽查項目 | 檢查對象 | 事項類別 | 檢查比例 | 檢查頻次 | 檢查方式 | 檢查主體 | 檢查依據 |
抽查類別 | 抽查事項 |
1 | 一、登記事項檢查 | 營業執照(登記證)規范使用情況的檢查 |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3% | 每年一次 | 現場檢查、網絡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第七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三十五條;《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五條。 |
2 | 名稱規范使用情況的檢查 |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3% | 每年一次 | 現場檢查、網絡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八條、第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第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第六十六條、第七十二條;《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二十四條;《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九十四條。 |
3 | 經營(駐在)期限的檢查 |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3% | 每年一次 | 現場檢查、網絡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六十六條、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九十五條第二款;《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八條。 |
4 | 經營(業務)范圍中無需審批的經營(業務)項目的檢查 |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3% | 每年一次 | 現場檢查、網絡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八條、第十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三十一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九十五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 |
5 | 住所(經營場所)或駐在場所的檢查 |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3% | 每年一次 | 現場檢查、網絡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第五十條、第六十六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九十五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八條。 |
6 | 注冊資本實繳情況的檢查 | 《國務院關于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確的暫不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行業企業 | 一般檢查事項 | 3% | 每年一次 | 現場檢查、網絡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六十六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第二百五十條至第二百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九十五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 |
7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任職情況的檢查 | 企業 | 一般檢查事項 | 3% | 每年一次 | 現場檢查、網絡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八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二十條、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九十五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 |
8 |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東身份真實性的檢查 | 企業 | 一般檢查事項 | 3% | 每年一次 | 現場檢查、網絡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八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五十條、第六十六條、第七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三十三條。 |
9 | 二、公示信息檢查 | 年度報告公示信息的檢查 |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 | 一般檢查事項 | 3% | 每年一次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網絡檢查、專業機構核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六條、第七十條;《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三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企業公示信息抽查暫行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第六條、第十一條;《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暫行辦法》第五條、第八條。 |
10 | 即時公示信息的檢查 | 企業 | 一般檢查事項 | 3% | 每年一次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網絡檢查、專業機構核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六條、第七十四條;《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三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企業公示信息抽查暫行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 |
11 | 大型企業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業款項年報公示信息的檢查 | 大型企業 | 一般檢查事項 | 3% | 每年一次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網絡檢查、專業機構核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第二十七條。 |
12 | 三、價格行為檢查 | 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情況,明碼標價情況及其他價格、收費行為檢查 | 《價格法》規定的經營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 一般檢查事項 | 按國家總局、省局相關文件規定 | 每年一次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三條。 |
13 | 四、直銷行為檢查 | 重大變更、直銷員報酬支付、信息報備和披露的情況的檢查;是否存在虛假宣傳等違法經營行為 | 直銷企業總公司及分支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按國家總局、省局相關文件規定 | 每年至少一次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網絡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直銷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直銷企業信息報備、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 |
14 | 五、反不正當競爭工作檢查 | 是否存在仿冒混淆、商業賄賂、虛假宣傳、侵犯商業秘密、不正當有獎銷售、商業詆毀、互聯網不正當競爭等不正當競爭違法經營行為 | 互聯網平臺企業 | 一般檢查事項 | 按國家總局、省局相關文件規定 | 每年一次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網絡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
15 | 六、打擊網絡傳銷工作檢查 | 是否存在傳銷違法經營行為 | 互聯網平臺企業 | 一般檢查事項 | 按國家總局、省局相關文件規定 | 每年一次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網絡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第八條 |
16 | 七、電子商務經營者檢查 |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履行主體責任的檢查 |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 | 一般檢查事項 | 100% | 每年一次 | 書面檢查、網絡檢查、專業機構核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 |
17 | 八、拍賣等重要領域市場規范管理檢查 | 拍賣活動經營資格的檢查 | 企業、個體工商戶 | 一般檢查事項 | 10% | 每年一次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網絡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十一條、第六十條;《拍賣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十一條。 |
18 | 為非法交易野生動物等違法行為提供交易服務的檢查 | 企業、個體工商戶 | 一般檢查事項 | 20%以上 | 每年一次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網絡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五條。 |
19 | 九、廣告行為檢查 | 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主發布相關廣告的審查批準情況的檢查 | 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其它經營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3% | 每年一次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八十九條;《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條;《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
20 |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的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制度情況的檢查 | 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其它經營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2% | 每年一次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三十四條。 |
21 | 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生產企業檢查 |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資格檢查 | 企業、個體工商戶 | 一般檢查事項 | 5% | 每年一次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三十八條、三十九條。 |
22 |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獲證企業條件檢查 | 企業、個體工商戶 | 重點檢查事項 | 5% | 每年一次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 |
23 | 十一、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 | 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 | 食品相關產品獲證生產企業 | 重點檢查事項 | 5% | 每年一次 | 書面審查、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三十八條、三十九條;《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條;《廣東省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 |
24 | 十二、食品生產監督檢查 | 食品生產監督檢查 | 獲證食品生產企業 | 重點檢查事項 | 按國家總局、省局相關文件規定 | 按國家總局、省局相關文件規定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第五條。 |
25 | 十三、食品銷售監督檢查 | 食品銷售監督檢查 | 食品銷售者 | 一般檢查事項 | 按國家總局、省局相關文件規定 | 按國家總局、省局相關文件規定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第五條。 |
26 | 特殊食品銷售者監督檢查 | 嬰幼兒配方食品銷售者、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銷售者、保健食品銷售者 | 一般檢查事項 | 按國家總局、省局相關文件規定 | 按國家總局、省局相關文件規定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第五條。 |
27 | 十四、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檢查 | 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監督檢查 | 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含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 | 重點檢查事項 | 按國家總局、省局相關文件規定 | 按國家總局、省局相關文件規定 | 現場檢查、抽樣檢測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十九條。 |
28 | 食用農產品銷售企業(者)監督檢查 | 食用農產品銷售企業(含批發企業和零售企業)、其他銷售者 | 重點檢查事項 | 按國家總局、省局相關文件規定 | 按國家總局、省局相關文件規定 | 現場檢查、抽樣檢測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十九條。 |
29 | 十五、餐飲服務監督檢查 | 食品經營主體資格的檢查 | 餐飲服務經營者(不含向學校供餐的集體用餐配送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按國家總局、省局相關文件規定 | 按國家總局、省局相關文件規定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九條;《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 |
30 | 集中用餐單位食堂(不含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食堂) | 一般檢查事項 | 按國家總局、省局相關文件規定 | 按國家總局、省局相關文件規定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31 | 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食堂 | 重點檢查事項 | 按國家總局、省局相關文件規定 | 按國家總局、省局相關文件規定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32 | 向學校供餐的集體用餐配送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按國家總局、省局相關文件規定 | 按國家總局、省局相關文件規定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33 |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情況的檢查 | 餐飲服務經營者(不含向學校供餐的集體用餐配送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按國家總局、省局相關文件規定 | 按國家總局、省局相關文件規定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九條、第二十條。 |
34 | 集中用餐單位食堂(不含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食堂) | 一般檢查事項 | 按國家總局、省局相關文件規定 | 按國家總局、省局相關文件規定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35 | 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食堂 | 重點檢查事項 | 按國家總局、省局相關文件規定 | 按國家總局、省局相關文件規定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36 | 向學校供餐的集體用餐配送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按國家總局、省局相關文件規定 | 按國家總局、省局相關文件規定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37 |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餐飲服務通用衛生規范》(GB31654-2021)落實情況 | 餐飲服務經營者(不含向學校供餐的集體用餐配送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按國家總局、省局相關文件規定 | 按國家總局、省局相關文件規定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九條、第二十條。 |
38 | 集中用餐單位食堂(不含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食堂) | 一般檢查事項 | 按國家總局、省局相關文件規定 | 按國家總局、省局相關文件規定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39 | 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等食堂 | 重點檢查事項 | 按國家總局、省局相關文件規定 | 按國家總局、省局相關文件規定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40 | 向學校供餐的集體用餐配送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按國家總局、省局相關文件規定 | 按國家總局、省局相關文件規定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41 | 十六、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監督檢查 | 對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監督檢查 |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按國家總局、省局相關文件規定 | 每年一次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區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五十七條;《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五十條。 |
42 | 十七、計量監督檢查 | 在用計量器具監督檢查 | 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經營者 | 重點檢查事項 | 按國家總局、省局相關文件規定 | 每年一次 | 現場檢查、抽樣檢測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十八條;《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加油站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眼鏡制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 |
43 | 計量標準及計量授權證后監督檢查 | 獲得計量標準或計量授權許可的企事業單位 | 一般檢查事項 | 5% | 每年一次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計量授權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專業計量站管理辦法》第十四、十八條。 |
44 | 計量單位使用情況專項監督檢查 | 宣傳出版、文化教育、市場交易等領域 | 重點檢查事項 | 按國家總局、省局相關文件規定 | 每年一次 | 書面檢查、網絡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三條、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二十三條;《全面推行我國法定計量單位的意見》。 |
45 | 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監督專項抽查 | 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經營者 | 一般檢查事項 | 1% | 每年一次 | 抽樣檢測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十八條;《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十二條。 |
46 | 型式批準監督檢查 | 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經營者 | 重點檢查事項 | 按國家總局、省局相關文件規定 | 每年一次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十八、二十條;《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
47 | 能效標識的標識標注符合性檢查 | 生產、銷售企業 | 重點檢查事項 | 1% | 每年一次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七十三條;《能源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
48 | 水效標識的標識標注符合性檢查 | 生產、銷售企業 | 重點檢查事項 | 1% | 每年一次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水效標識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十七條。 |
49 | 十八、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監督檢查 |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監督檢查 | 獲得資質認定證書的檢驗檢測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5% | 每年一次 | 現場檢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九條、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十五條、第五十一條;《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2015年8月1日實施、2021年修訂);《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2021年6月1日實施)。 |
50 | 十九、認證活動和認證結果檢查 | 認證活動及結果的合規性檢查 | 認證機構及獲證組織 | 一般檢查事項 | 5% | 每年一次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五十四條;《認證機構管理辦法》(原質檢總局193號令)第二十六條、二十七條;《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原質檢總局117號令)第三十七條;《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三十九條。 |
51 | 二十、市場類標準監督檢查 | 企業標準自我聲明監督檢查 | 實施標準自我聲明公開的企業 | 一般檢查事項 | 按國家總局、省局相關文件規定 | 每年一次 | 書面檢查、網絡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第八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八條。 |
52 | 團體標準自我聲明監督檢查 | 實施標準自我聲明公開的社會團體 | 一般檢查事項 | 按國家總局、省局相關文件規定 | 每年一次 | 書面檢查、網絡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團體標準管理規定》第十七條、第三十二條。 |
53 | 二十一、專利代理監督檢查 | 專利代理機構主體資格和執業資質檢查 | 專利代理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每年抽查不少于20家 | 每年一次 | 網絡檢查、書面檢查、實地檢查等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專利代理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二十二條;《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一條、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八條;《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2017省政府令241號)第112、113、114、115、116項;《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專利代理機構監管市級行政職權委托各區實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
54 | 專利代理機構設立、變更、注銷辦事機構情況的檢查 | 專利代理機構 | 一般檢查事項 | 每年抽查不少于20家 | 每年一次 | 網絡檢查、書面檢查等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八條;《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2017省政府令241號)第112、113、114、115、116項;《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專利代理機構監管市級行政職權委托各區實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
55 | 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執業行為檢查 | 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 | 重點檢查事項 | 每年抽查不少于20家 | 每年一次 | 書面檢查、實地檢查、網絡檢查等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專利代理條例》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一條、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八條;《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2017省政府令241號)第112、113、114、115、116項;《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專利代理機構監管市級行政職權委托各區實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
56 | 專利代理機構年度報告和信息公示情況核查 | 專利代理機構 | 重點檢查事項 | 每年抽查不少于20家 | 每年一次 | 書面檢查、實地檢查、網絡檢查等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專利代理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八條;《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一批省級行政職權事項調整由廣州、深圳市實施的決定》(2017省政府令241號)第112、113、114、115、116項;《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專利代理機構監管市級行政職權委托各區實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
57 | 二十二、專利真實性監督檢查 | 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專利申請文件真實性的檢查 | 各類市場主體、產品 | 一般檢查事項 | 不少于5% | 每年至少一次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專利法》第六十八條 |
58 | 產品專利宣傳真實性的檢查 | 各類市場主體 | 一般檢查事項 | 不少于5% | 每年至少一次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專利標識標注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 |
59 | 二十三、商標使用行為的檢查 | 商標使用行為的檢查 |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 | 一般檢查事項 | 3% | 每年一次 | 現場抽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五款、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 |
60 |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含地理標志)使用行為的檢查 |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 | 一般檢查事項 | 3% | 每年一次 | 現場抽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條;《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
61 | 商標印制行為的檢查 |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 | 一般檢查事項 | 3% | 每年一次 | 現場抽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商標印制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
62 | 二十四、商標代理行為的檢查 | 商標代理行為的檢查 | 經市場監管部門登記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服務機構(所) | 一般檢查事項 | 3% | 每年一次 | 現場抽查、書面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 |
63 | 二十五、藥品監督檢查 | 藥品生產監督檢查 | 藥品生產企業 | 重點檢查事項 | 按國家、省、市局相關文件規定 | 每年一次 | 現場檢查、專業機構核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八條;《藥品醫療器械飛行檢查辦法》第二條、第三條。 |
64 | 藥品經營監督檢查 | 藥品批發企業和連鎖總部 | 重點檢查事項 | 按國家、省、市局相關文件規定 | 每年一次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八條;《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二條;《藥品醫療器械飛行檢查辦法》第二條、第三條。 |
藥品零售企業 | 重點檢查事項 | 按國家、省、市局相關文件規定 | 每年一次 | 現場檢查 | 區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八條;《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藥品醫療器械飛行檢查辦法》第二條、第三條。 |
65 | 二十六、化妝品監督檢查 | 化妝品生產監督檢查 | 化妝品生產企業 | 重點檢查事項 | 按國家、省、市局相關文件規定 | 每年一次 | 現場檢查、專業機構核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五條 |
66 | 化妝品經營監督檢查 | 化妝品經營企業 | 重點檢查事項 | 按國家、省、市局相關文件規定 | 每年一次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五條 |
67 | 二十七、醫療器械監督檢查 | 醫療器械使用監督檢查 | 醫療器械使用單位 | 重點檢查事項 | 3% | 每年一次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醫療器械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三條;《藥品醫療器械飛行檢查辦法》第二條、第三條。 |
68 | 二十八、從事冷藏冷凍食品貯存業務的非食品生產經營者監督檢查 | 從事冷藏冷凍食品貯存業務的非食品生產經營者監督檢查 | 從事冷藏冷凍食品貯存業務的非食品生產經營者 | 一般檢查事項 | 按國家總局、省局相關文件規定 | 按國家總局、省局相關文件規定 | 現場檢查 | 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加強冷藏冷凍食品質量安全管理的公告》(2020年第10號)第五條;《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對從事冷藏冷凍食品貯存服務的非食品生產經營者備案的通告》(粵市監規字〔2020〕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