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2015〕115號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廣州大學城管委會、廣州南站地區管委會,區府直屬各單位:
《番禺區扶持電子商務發展暫行辦法》業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0日
番禺區扶持電子商務發展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優化我區產業結構,推動電子商務產業快速發展,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設立電子商務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納入區年度科技經費盤子,每年由區科技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局根據實際情況向區財政局申報用款計劃。
第三條 申請認定為番禺區電子商務園區的條件:
(一)園區運營企業須在番禺區內工商注冊、稅務登記。
(二)園區總建筑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
(三)電子商務企業(生產性企業除外)入駐數20家以上,且電子商務企業數占入駐企業總數的50%以上。電子商務企業應符合本文第五條(除第(二)、(四)點外)規定的條件。
(四)實際運營1年以上,具備電子商務企業正常運營的基礎環境條件。
第四條 扶持番禺區電子商務園區的若干措施:
(一)對于獲得國家、省和市電子商務類園區(基地)稱號的電子商務園區,給予園區運營企業一次性資金獎勵。標準為:國家級50萬元、省級20萬元、市級10萬元。若申報主體為園區,則直接按標準對園區進行獎勵;若申報主體為區政府,則按照參與申報的園區的實際經濟貢獻對應進行獎勵。若同時獲得多個稱號,按最高級別標準獎勵,不重復獎勵。園區認定級別提高,按獎勵標準的差額補足。
(二)電子商務園區引進市級或以上電子商務示范企業(指工商注冊地和稅務登記地從番禺區外遷入該園區,下同),且企業承諾5年內不遷離番禺區的,給予園區運營企業一次性資金獎勵,標準為:國家級20萬元、省級10萬元、市級5萬元。被引進企業同時具備多個稱號的,按最高級別標準獎勵,不重復獎勵。被引進企業認定層級提高,按照獎勵標準的差額補足。若引進多個示范企業,可累加獎勵,單個園區累加獎勵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第五條 申請享受電子商務企業扶持的條件:
(一)依法在番禺區內工商注冊、稅務登記的企業法人。
(二)上一年度營業收入在300萬元以上且對當地的稅收貢獻達40萬元以上。
(三)電子商務活動為企業的主營手段,且電子商務業務收入占企業全部營業收入的50%以上。
(四)承諾自最近一次獲得扶持之日起5年內注冊地址不遷離番禺區、不改變在番禺區的納稅義務。
(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在互聯網上建立電子商務應用服務平臺的企業,并已取得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開通運營電子商務平臺1年或以上。
2.在電子商務平臺內從事經營活動1年或以上、在互聯網上從事經營活動1年或以上、其他通過互聯網從事經營活動1年或以上(滿足其中一項即可)。
3.從事電子商務服務(包括外包服務和研發、設計、代運營等)1年或以上的企業。
(六)企業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最近2年無違法或不良記錄。
第六條 扶持番禺區電子商務企業的若干措施:
(一)知名企業落戶獎。對于新遷入我區的市級或以上電子商務示范企業,給予一次性不少于100萬元的資金獎勵。具體金額視遷入企業的經濟貢獻而定。
(二)企業貢獻獎。對通過B2B、B2C、C2C等形式首次實現年營業收入達到一定額度的電子商務企業,給予一次性10萬元至100萬元的資金獎勵。具體金額視企業的經濟貢獻而定。
(三)優秀企業獎:
1.對于新獲得市級或以上電子商務示范企業的,給予一次性50萬元至100萬元的資金獎勵。具體金額視企業的經濟貢獻而定。
2.對于獲得市級或以上各類電子商務專項資金扶持(不包括獎勵類資金)的,按其獲得上級扶持資金的50%進行區級扶持資金配套,單個項目配套扶持資金不超過50萬元,且區級財政資金配套后各級財政資金扶持總額不超過企業投入資金的50%。
3.電商十優獎。對每年獲評為番禺區“電商十優”的企業,一次性給予資金獎勵5萬元。
4.對在行業或行業內某一或多個細分領域處于領軍地位、且具高成長性和良好發展前途的電子商務企業進行特別扶持,扶持措施視具體情況而定。
(四)租金補貼。對入駐經認定為電子商務園區的企業,自入駐園區之日起,3年內給予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租金補貼,補貼面積不超過500平方米。補貼面積僅限辦公面積,不含倉儲面積(由園區運營企業在申報時間內統一申請)。
第七條 申請享受電子商務公共培訓項目扶持的條件:
(一)在番禺區內注冊登記的機構。
(二)為企業研發、開展有關電子商務針對性培訓課程。
第八條 扶持番禺區電子商務公共培訓項目的措施:
鼓勵區內院校、行業協會等開展電子商務人才培訓,并對組織機構進行補貼,補貼比例不超過上年度總培訓費用(主要包含聘用講師、購買或租用場地、器材、教材及培訓設備等)的30%。單個機構補貼金額每年最高不超過10萬元,同一次培訓活動僅可以由一家機構提出申請。
第九條 對在我區舉辦具有國際性、全國性影響力的電子商務主題活動的機構給予補貼,單項活動補貼5萬元,單個機構每年補貼總額不超過30萬。同一次活動僅可以由一家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條 獎勵、補貼的申報和審批:
(一)本辦法所涉及的各項獎勵、補貼,由區科技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局受區電子商務發展專項工作領導小組委托,統籌安排組織申報。
(二)原則上于每年6月份進行集中申報,如遇特殊情況,可進行個別申請。
(三)企業(機構)向區科技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局提交有關證明、說明材料,由區科技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局組織有關單位對材料進行審查,提出獎勵方案。
(四)經區電子商務發展專項工作領導小組審查批準后,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相關規定,獎勵資金直接撥付到申報單位。
第十一條 享受本扶持辦法的企業(機構),將通報區政府其它部門,不再重復享受我區其它同類的扶持政策。同時,對因獲得上級補貼而需區配套的部分相應抵減本辦法類似項目補貼數額。
第十二條 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電子商務的獎勵及補貼資金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企業財務通則》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和財務處理,專款用于日常經營活動等。
第十三條 加強對獎勵及補貼資金的監督和管理。區電子商務發展專項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獎勵、補貼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申報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四條 申請扶持的企業應當承諾自最近一次獲得扶持之日起5年內注冊地址不遷離番禺區、不改變在番禺區的納稅義務,否則企業在辦理遷離手續前應全額退回所獲得的扶持資金。若涉及到園區內的,則園區運營企業應全額退回因遷離企業所獲得的園區扶持資金。
第十五條 申報單位對申報獎勵、補貼時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若出現弄虛作假,區電子商務發展專項工作領導小組有權追回已發放的獎勵或者補貼資金,并取消其2年內(從核實其弄虛作假行為即日起)享受優惠政策的資格,如涉及違法行為的,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的貨幣單位均為人民幣。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八條 相關法律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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