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2015〕57號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廣州大學城管委會、廣州南站地區管委會,區府直屬各單位:
《廣州市番禺區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辦法》業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9日
廣州市番禺區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辦法
第一條 為推進行政機關重大行政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和法制化,規范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工作,進一步提高行政決策水平,根據《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廣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中共廣州市委辦公廳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重大事項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穗辦〔2009〕2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區政府對擬作出的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進行風險評估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重大行政決策,是指《廣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中規定的屬于重大行政決策范圍內的有關事項。
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以下簡稱風險評估)是指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運用科學、系統、規范的評估方法,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綜合評價和估量,由此決定重大行政決策是否實施的活動。
第四條 風險評估工作由重大行政決策起草部門或牽頭起草部門負責(以下簡稱評估部門)。
第五條 區政府辦公室、區監察部門、區政府法制機構負責指導、監督風險評估工作。
第六條 評估部門應當在決策起草階段對決策事項進行風險評估,并形成風險評估報告。風險評估報告是區政府決定實施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七條 風險評估應當遵循獨立、客觀、科學、合法、公正的原則。
第八條 各行政機關和有關單位應當配合評估部門開展風險評估工作,向評估部門提供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的相關書面資料,如實說明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有關情況,并提出相關建議?! ?/p>
第九條 根據工作需要,評估部門可以委托專門的研究機構及其相關專家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進行風險評估。
風險評估工作可以采用部門論證、專家咨詢、公眾參與、專業研究機構測評等多種方式相結合,通過抽樣問卷、輿情跟蹤、實地調查、重點走訪、座談會等方法,對重大行政決策可能引發的各種風險和影響進行科學預測。
第十條 風險評估工作可以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的具體情況進行整體評估,也可以根據需要對其中的主要內容進行部分評估。風險評估工作應當針對以下內容開展:
(一)合法性評估。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相關規定;是否符合法定決策程序和審批程序。
(二)合理性評估。是否符合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是否符合大多數群眾的利益需求;是否兼顧現實利益和長遠利益;是否兼顧各方面利益群體的不同訴求;是否體現公開、公平與以人為本原則。
(三)可行性評估。決策能否解決行政管理中的具體問題;有關措施是否高效、便民,程序是否正當、簡便;決策出臺時機是否成熟;實施方案是否周密、完善、具體、可操作。
(四)可控性評估。決策實施的目標、效果和影響是否控制在確定、預期的范圍內;是否存在影響社會穩定的隱患;是否有相應的預測預警措施和應急處置預案;是否有化解不穩定因素的對策措施。
(五)現實性評估。是否與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是否充分考慮基層和企事業單位的現實情況和承受能力。
(六)其他有關內容。
第十一條 風險評估工作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評估工作方案。評估部門根據工作實際,制定評估工作方案,明確指導思想、組織形式、工作目標、時間安排及具體要求。
評估部門組織相關人員實施評估工作方案或者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承擔評估工作。評估部門可以邀請有關單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和民眾代表參加評估工作。
(二)研究論證及分析預測。圍繞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列舉的評估內容,對評估事項進行充分論證、全面研究、縝密分析、科學預測。
(三)形成風險評估報告。
(四)集體討論,認真審核風險評估報告。
(五)按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提交區政府審定。
第十二條 評估部門可以視決策需要,形成包括以下內容的書面評估報告:
(一)評估事項的基本情況及評估過程。
(二)決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現實性評估。
(三)決策實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四)利益相關人對決策的接受程度。
(五)對社會穩定、環境保護、經濟利益等方面的影響評估作出定性、定量的評估結論。
(六)按照不同的風險等級制定相應的化解處置預案。
(七)決策實施過程中需要解決的問題。
(八)保障決策目標實現的具體措施和建議。
(九)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三條 風險評估開展情況納入區政府依法行政考核的內容。
第十四條 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未組織實施風險評估或組織實施不力,以及在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實施過程中監管、化解不力引發較大不穩定事件或造成重大損失的,視情況分別對評估小組、評估部門和決策實施單位及其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追究行政責任。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和相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或在風險評估組織、監督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依法問責;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風險評估經費由區財政部門在評估部門的年度部門預算中審核安排。
第十七條 區政府各職能部門和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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