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2014〕61號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廣州大學城管委會、廣州南站地區管委會,區府直屬各單位:
《廣州市番禺區科技經費管理辦法》業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
2014年5月18日
廣州市番禺區科技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我區科技和信息化事業發展,加快科技園區建設,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地發揮政府財政科技投入的導向作用,逐步形成全社會的科技投入體系,區政府以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有關精神為指導,根據我區科技和信息化發展需要,特設立區科技經費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區科技經費)。為加強區科技經費的管理,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科技規劃綱要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的決定》、《廣東省自主創新促進條例》、《廣州市科學技術經費投入與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文件,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區科技經費是指區科技和信息化局對口管理的科技計劃經費、政務信息化專項經費,以及區財政為支持科技創新發展、加強科技與經濟相結合、促進我區國民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而設立的各類科技專項經費。
第三條 在我區注冊登記并在本區辦理稅務登記、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實行獨立核算的行政單位和企事業單位或者個人,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可以依據本辦法規定申請使用區科技經費。
第四條 區政府設立區科技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由區科技和信息化局和區財政局共同管理。
第五條 區科技經費使用原則:
(一)堅持公平、公開、透明的原則,實現科技經費的統籌使用和管理。
(二)堅持市場化原則,大幅度減少政府對科技經費的直接配置,推動科技經費配置依據市場規則、市場價格、市場競爭實現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優化,讓市場決定科技創新方向、任務和路線。
(三)堅持應用性技術創新研究優先支持的原則,實現政府財政科技投入項目科學論證、優化投向、支持重點、注重效益和專款專用。
(四)堅持政府財政科技投入方式多樣化原則,采用撥改投、后補助、劃線補貼、購買技術、購買服務等多種方式,引導企業加大科技投入,促進技術創新和市場化的公平競爭。
第二章 經費管理職責
第六條 區科技經費管理各方的職責與權限:
(一)區科技工作領導小組。
1.指導區科技和信息化局制訂區科技經費年度預算安排計劃。
2.審定區科技經費年度預算安排。
3.監督檢查區科技經費使用管理和預算執行落實情況。
(二)區財政局。
1.審核區科技經費年度總預算安排計劃以及總預算下各子類別的經費預算安排計劃。
2.會同區科技和信息化局審定并下發區科技經費。
3.會同區科技和信息化局開展科技經費的預算績效評審和支出績效評價工作。
4.把預算績效評審結果參考應用到預算安排環節,對科技經費的項目實施情況開展事中監督,落實支出績效評價的結果應用,開展事后績效問責等。
(三)區科技和信息化局。
1.根據區財政年度預算安排,制定區科技經費年度預算和決算。
2.組織實施各類科技計劃、政務信息化專項和科技專項計劃。
3.制定區科技經費使用計劃,并根據區科技經費年度預算安排,草擬科技經費下發文件,并會同區財政局下發區科技經費。
4.做好科技經費的日常管理、使用、指導和協調工作,會同區財政局開展科技經費使用情況的績效評價(評審),并負責制定重大科技專項計劃的經費績效管理制度,建立面向結果的科研經費績效評估機制。
5.協同相關部門做好重大項目立項、可行性研究、投入產出的效益跟蹤評估、風險控制、資金流向及監管等工作,確保財政資金的安全和效益。
6.負責科技經費申請的審核審批,辦理專項資金撥付發放手續。
(四)區政務辦。
1.負責對區政府各部門信息化專項統籌管理,具體依照《番禺區政府信息化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執行。
2.制訂區政府各部門年度信息化專項經費預算安排計劃。
3.負責區政府各部門信息化項目方案及預算的審核。
4.負責區政府各部門信息化專項經費的統一管理及支付審核。
5.監督區政府各部門檢查信息化專項經費的使用、管理和績效評估情況。
(五)各職能部門、各鎮街。
1.根據區科技經費項目征集的要求,組織本部門、本鎮街年度科技經費項目的申報,加具意見后報區科技和信息化局匯總。
2.根據區科技經費管理辦法規定,協助區科技和信息化局做好本部門、本鎮街科技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3.按照區科技和信息化局要求按時報送科技經費使用的績效信息。
4.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科技經費的監督管理和協助配合等工作。
(六)區科技經費項目承擔單位。
1.負責編制項目預算。
2.落實項目約定支付的自籌經費及其它配套條件。
3.負責項目經費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4.接受上級有關部門和計劃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并按要求提供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有關財務資料。
5.按照區科技和信息化局要求按時報送科技經費使用的績效信息。
(七)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科技經費的監督管理和協助配合等工作。
第三章 經費使用范圍和使用方法
第七條 本辦法所設置的科技經費重點用于以下類別支出和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行政、企事業單位與個人:
(一)科技專項經費。用于構建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高校和科研機構為技術依托、產學研結合的科技創新體系,積極支持企業的科技創新活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進一步提升區域科技創新能力,推動區域經濟轉型升級。
1.區政府批準的重大專項。對經區政府批準的重大招商項目、重大產業推進項目、重大科技創新平臺、公共技術服務平臺、新型研發機構、國際合作、產學研合作等項目的扶持,按照我區有關規定辦理。
項目申報采用“一事一議”的方式,申報單位提供項目可行性報告、科技立項申報書和商務策劃等資料(屬招商項目的依照我區招商引資的相關規定執行),由政府職能部門或科技園區管理部門推薦,報區政府審批。獲得區政府同意,指定在科技經費中安排的項目納入重點項目資助計劃。
直接投向企業的專項資金,鼓勵試點科技經費有償使用,由政府指定相關區屬國企以股份合作方式參股,專項資金直接補貼國企,項目管理按照我區相關辦法管理。
投向非企業單位的專項資金,必須以政府批文為依據,項目管理參照《番禺區政府信息化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2.園區創新及孵化器平臺專項。用于推動園區重點規劃領域專業技術支撐服務平臺的建設,引導產業聚集、整合資源、降低園區內中小企業孵化成本,對重大產業化項目提供配套服務;重點支持園區內專業孵化器以及以園區企業為主體,聯合大學、科研機構,對社會開放的公共專業技術支撐服務平臺建設項目。
專項資金采取無償資助和有償使用相結合的形式,鼓勵園區運營管理公司出資參與各項園區企業優惠政策實施,區財政扶持園區的資金優先以國資參股方式投入。
(1)鼓勵我區企事業單位、工業園區與高校、科研機構共建以企業(園區)為主體的研發中心、重點實驗室、院士專家工作站等創新研發機構或科技服務平臺。
(2)科技企業房租補貼。對經認定的園區新入駐的從事戰略性產業高新技術成果轉化或創業的科技企業,根據相關政策給予租金補貼。各園區科技企業房租補貼細則由園區運營管理公司和區科技和信息化局聯合制定。
(3)重點功能產業園支持資金。對于具有明確的園區發展規劃、積極引進符合園區產業發展定位的高新技術企業、形成一定聚集效應、其入駐企業對區財力貢獻較大的重點功能產業園,在對重點產業園的各項指標進行評估后給予資金支持。主要用于園區環境提升改造、招商引資、宣傳推介、服務平臺搭建等。
(4)推動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和發展,設立科技企業孵化器專項資金。主要用于科技孵化企業、大學生創業企業的房租補貼、創業啟動資金、畢業獎勵和科技企業孵化器及大學生創業園的自身建設等。各園區科技企業孵化器實施細則由園區運營管理公司和區科技和信息化局聯合制定。
3.科技金融專項。主要用于引導科技擔保、科技保險發展,以及為科技金融機構對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相關信貸融資服務提供的風險補償、補貼和獎勵。引導銀行、擔保機構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合作銀行和擔保機構按一定比例與專項資金共同分擔信貸風險。通過政府資金按一定比例代償或補償銀行、擔保機構對科技型中小企業信貸的風險損失,分擔和分散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風險。
(1)技術成果轉化風險資金。通過股權投資、債權投資、融資擔保以及組建創投基金的方式支持科技企業實施成果轉化和產業化。
(2)科技貸款風險準備金。通過風險補償和服務平臺建設補助等方式鼓勵投資機構支持中小微企業,營造良好的創業投資氛圍。
(3)創新創業種子資金。以股權投資、融資擔保、融資補貼等方式支持種子期、初創期企業,為創業風險投資領域培育優質項目。
科技金融專項各項具體方案和實施細則需經專家評審和績效評估后,報區政府批準實施。
4.其他專項。主要支持上述專項之外,經區委、區政府批準予以支持的其他與科技發展相關的重大項目。其中政務信息化經費依照《番禺區政府信息化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治安視頻經費、數字家庭專項、創新城建設專項、智慧番禺專項等以政府職能部門作為資金使用主體的專項經費,參照《番禺區政府信息化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二)科技支撐計劃。重點根據我區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迫切需要,圍繞區委、區政府中心工作任務,針對支持我區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和傳統產業改造中的前沿技術、共性技術、關鍵技術進行創新研究和開發,增強技術基礎和儲備,培育和扶植新興產業,推進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和產業化,促進產業技術升級,增強我區科技與經濟發展的后勁。該類計劃主要包括:
1.科技攻關和科技成果轉化計劃。含工業、農業、生物醫藥和醫療衛生技術攻關以及產業化等。通過支持經濟社會發展中重大共性、關鍵性、公益性技術的研究開發、成果轉化以及推廣應用活動,為產業結構調整、人民生活質量提高及社會可持續發展提供技術支撐。
2.上級項目配套專項資金計劃。鼓勵和支持我區企事業單位申報國家、省、市科技計劃項目,支持我區企業和研發機構獲取國家、省、市級技術研究開發中心資質認定,通過加強上下聯動,積極配合國家、省、市科技發展戰略的實施。
3.企業研究開發經費補貼與獎勵計劃。對企業研究開發經費進行補貼和獎勵。
4.企業技術研究開發中心和創意設計中心建設計劃。支持企業組建企業技術研究開發中心和創意設計中心。通過結合我區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和傳統產業高新技術改造的需要,采取新建、共建、聯合組建等多種方式,建設一批重點實驗室、企業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企業法人性質的技術研究開發中心以及企業創意設計中心,使之成為行業或技術領域的科研支撐力量,帶動行業或技術領域科技水平的全面提升。
(三)科技創新條件與創新環境建設計劃。通過支持科技產業化基地技術創新能力建設、科技產業化示范項目研究與開發以及相關科技培訓等,為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產業化營造良好的創新條件和創新環境。該類計劃主要包括:
1.科技合作交流和產學研合作計劃。結合我區經濟社會和企業發展需要,增強我區企業與全國范圍內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金融機構的合作與交流,并通過扶持企業博士后工作站建設、鼓勵大學生創業、建立科技助理制度等,為地方經濟以及企業在發展過程中需要解決的重大、基礎性、前瞻性問題提供支撐;變專家評審科研成果為公開采購科研成果,變無償資助科研成果轉化為政府采購科研轉化的成果。
2.科技服務環境建設計劃。包括:
(1)科技中介服務體系建設計劃。主要扶持培育一批素質高、信譽好的科技評估、技術咨詢、技術成果交易、信息服務、項目管理等科技中介服務機構,促進我區科技中介服務體系的形成與發展。
(2)科技金融環境建設計劃。鼓勵金融創新、集聚金融資源、優化金融環境,促進科技與金融緊密結合,對科技金融企業的建設給予資金扶持。
3.創新培訓資助計劃。通過推動創新培訓工作開展,進一步提升科技人員的綜合素質,提高區域科技創新能力、競爭能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從而促進我區科技經濟實現跨越式發展。
4.知識產權資助、獎勵計劃。對我區獲得授權的專利權人、實現發明專利產業化的企業、符合條件的知識產權專利代理機構以及專利聯盟進行獎勵,鼓勵我區企業、事業單位、知識產權中介機構和個人專利創造、運用、管理、保護的積極性。
5.科技進步和創新人才補貼獎勵計劃。對上一年度獲廣州市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獲得廣州市級以上科技進步獎的企業和個人提供獎勵。為進一步優化本區產業人才環境,集聚科技領軍人才,對獲得上級獎勵的科技創新團隊及創新創業領軍人才、對有貢獻的科技研發人員和科技管理人員進行補貼和獎勵,包括對博士后提供薪酬補貼、組織高級人才體檢等。該類項目扶持按照我區人事、組織部門有關規定辦理。
6.科技和信息化計劃項目管理費用。依據《科技部科技計劃管理費管理試行辦法》的精神,安排專項經費用于區科技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為組織實施和管理各類科技計劃項目、信息化專項項目和科技專項項目支出的費用,包括組織申報、培訓會議、項目評審、中期檢查、項目審計、項目驗收、績效考核、項目申報和經費管理系統軟件開發維護費、專業人員外聘費用等。
第四章 經費申報、審批和執行
第八條 區科技和信息化局在組織申報單位按要求申報項目的同時,應當結合實際及時調整區科技經費預算執行和安排計劃,并報區財政局,以備下達經費審核查對。
第九條 區科技經費申報單位應當按照預算編制的有關規定認真編報區科技經費項目預算,并按各類科技計劃項目、信息化專項項目和科技專項項目申報的要求提供相關資料。項目經費預算要求同時編制經費來源預算和經費支出預算。經費來源預算包括用于同一項目的各種不同渠道的經費來源,經費支出預算包括與項目研究開發有關的所有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支出。
第十條 對公開征集的區科技經費扶持項目,區科技和信息化局應組織有關專家或擇優遴選有關科技評估機構,對擬組織實施的區科技經費項目和預算進行評審,內容和評審結果應當一并公開。對需采用招投標方式確定項目承擔單位及其預算的,按國家招投標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有政策文件規定的,按有關政策文件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經專家評審意見確定的區科技經費扶持項目,由區科技和信息化局報區科技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如需調整區科技經費扶持項目有關預算科目內經費指標的,扶持項目在已審定的項目庫內置換,報區財政局重新核定。
第十二條 區科技經費的撥付按區財政預算資金撥付的有關要求辦理。
(一)申請人向區科技和信息化局提出書面申請,填報項目申請表,并按要求報送有關資料。對屬于為上級部門配套的各類科技項目,應在上級資助資金到位之日起3個月內向區科技和信息化局提出書面申請,過期不予辦理。
(二)所資助的項目未經上級科技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的,由區財政局或區科技和信息化局組織專家委員會或者專家小組對項目進行評審,由專家提出評審意見,評審內容和結果應當一并公開。
(三)區科技和信息化局在專家評審意見的基礎上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審批。
(四)科技項目在申請獲得批準后,由區科技和信息化局與資金使用單位簽訂科技項目任務書,規定雙方權利與義務。資金使用范圍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五)由區科技和信息化局向申請使用單位發出科技專項資金使用通知書,并辦理資金發放手續。區科技和信息化局按季度匯總資金使用情況報區財政部門備案。
(六)配套資助項目需會簽區財政局的意見,同一項目的配套資助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審批。
第十三條 科技項目使用科技經費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管理:
(一)區科技和信息化局負責對使用科技經費的項目進行跟蹤,掌握項目實施情況,協助解決項目實施中出現的問題。
(二)經批準使用的資金,由區科技和信息化局按科技項目計劃任務書規定的進度分期核批。
(三)使用科技經費的單位不得將資金挪作他用,不得克扣、截留資金。
(四)使用科技經費的單位應于每年6月10日前向區科技和信息化局書面匯報上年度項目研究開發進展情況,接受科技項目中期檢查并填報《科技計劃項目年度執行情況報告》。
(五)項目完成后3個月內,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向區科技和信息化局提交科技項目任務書完成情況、績效情況總結匯報,由區科技和信息化局按照科技項目任務書的規定進行檢查評估。
(六)資助金額超過30萬元(含30萬元)的項目,承擔單位必須提供有法定資質機構出具的項目經費審計報告。
(七)科技經費實際獲得單位違反規定或者約定使用科技經費的,區科技和信息化局應牽頭有關部門啟動對資金使用情況的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四條 區科技經費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項目計劃任務書》、《項目合同書》或審批文件的要求落實匹配資金,并嚴格執行項目預算。分年度執行的項目經費預算,應當按照要求進行中期檢查或評估,中期檢查或評估結論作為區科技和信息化局會同區財政局調整項目預算的參考依據。
第十五條 區科技經費形成的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知識產權等),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六條 使用科技經費的項目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承擔單位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一)項目在實施期間因故中止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在項目中止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區科技和信息化局提交書面報告說明原因,并提供項目資金專用賬本復印件、原件備查。
(二)項目承擔單位分立、合并或變更單位名稱的,由變更后繼續實施該項目的單位承擔使用科技經費的權利與義務,且變更后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在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區科技和信息化局提出書面報告。
(三)項目承擔單位因分立、合并或撤銷,致使項目中止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在企業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書面向區科技和信息化局報告變更后的項目實施主體,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項目承擔單位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四)項目承擔單位因不可抗力致使項目無法繼續實施的,停止后續項目撥款,已撥付尚未使用的經費應在1個月內退回,并由項目承擔單位向區科技和信息化局提交項目實施情況報告和有關資料,同時提供項目資金專用賬本復印件、原件備查。由區科技和信息化局核實后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七條 項目因故終止,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項目管理的有關程序報區科技和信息化局批準后,將剩余經費歸還原渠道,剩余資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
第五章 監督與檢查
第十八條 區科技和信息化局、區財政局、區審計局等行政管理部門對區科技經費預算執行和使用情況組織開展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區科技經費項目承擔單位要按照國家有關財務制度的規定和《項目計劃任務書》、《項目合同書》和政府批復文件的要求,加強對項目經費的監督和管理。對項目經費實行單獨核算,并積極協助區科技和信息化局委托的中介機構做好區科技經費的年度使用情況審計、項目完成情況總結報告撰寫以及審計部門的專項審計等有關工作,協助區財政局、區科技和信息化局開展績效評價相關工作。
第二十條 對已簽訂《項目計劃任務書》或《項目合同書》的區科技經費項目完成后,應當按照要求進行項目驗收。在項目驗收時,項目承擔單位除提供技術成果驗收報告外,還需提供項目經費使用情況的總結報告及相關資料。
第二十一條 區科技和信息化局、區財政局負責對區科技經費的管理和使用進行監督檢查,并逐步建立項目經費支出績效評價制度,評價結果將作為項目承擔單位今后申報區科技經費項目資格審查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 區科技和信息化局、區財政局對重大科技專項實施科技項目經費績效管理,通過制定項目經費績效管理制度,加強科技項目預算績效評審、結項驗收和支出績效評價、創新經費補助方式,逐步建立面向結果的科研經費績效評價機制。
第二十三條 項目實施中,項目承擔單位因人為因素導致項目拖延、停頓,或項目負責人無合理原因拒不執行項目管理的報告制度或合同有關規定,區科技和信息化局、可視情節輕重,依據有關規定或建議有關部門給予公開批評、警告、停撥經費、終止或撤銷合同、追回項目撥款、兩年內不受理有關單位或個人的項目申請等處理。
第二十四條 對于違反財經紀律,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區科技經費的單位,區科技和信息化局、區財政局將根據情況采取通報批評、停止撥款、終止項目、取消申報資格等措施予以相應的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在科技經費使用、管理中,有關單位負責人或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關于區科技經費管理的各項實施辦法和細則由區科技和信息化局制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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