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辦〔2014〕69號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廣州大學城管委會、廣州南站地區管委會,區府直屬各單位:
《番禺區困難群眾、優撫對象及退役士兵臨時困難救助辦法》業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番禺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11月14日
番禺區困難群眾、優撫對象及退役士兵臨時困難救助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區社會救助體系,規范臨時困難救助的申請、審批工作,更好地解決困難群眾、優撫對象及軍隊退役人員的臨時性和突發性生活困難問題,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廣東省退伍義務兵實施細則》和《廣東省社會救濟條例》的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救助對象。凡具有我區戶籍的城鄉居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均可申請臨時困難救助:
(一)城鎮“三無”人員、農村五保對象。
(二)城鄉低保對象(以下簡稱低保對象)、低收入困難家庭成員(以下簡稱低收入對象)。
(三)撫恤定補優撫對象(以下簡稱優撫對象)以及“五老”人員。
(四)現役軍人家屬以及軍隊退役士兵。
(五)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困難人員。
城鎮“三無”人員是指無經濟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居民。
農村五保對象是指無法定扶養義務人,或者雖有法定扶養義務人,但是扶養義務人無扶養能力的;無勞動能力的;無生活來源的。
撫恤定補優撫對象是指在我區享受撫恤補助待遇的人員: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在鄉復員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涉核軍隊退役人員。
“五老”人員是指老堡壘戶、老游擊隊員、老交通員、老蘇區干部、老黨員。
第三條 臨時救助項目。
(一)醫療救助。
(二)危破房改造救助。
(三)生活救助。
(四)自然災害救助。
第四條 救助標準。
(一)醫療救助標準。對因醫療費用負擔過重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按下列標準予以救助。其中:
1.城鎮“三無”人員、農村五保對象因患病申請臨時救助的,按自負和自理部分醫療費用的100%予以救助,年累計最高限額不超過30000元,不跨年度使用。
2.低保對象、低收入對象因患病申請臨時救助的,按自負和自理部分醫療費用的70%予以救助,年累計最高限額不超過30000元,不跨年度使用。
3.優撫對象以及“五老”人員本人因患病申請臨時救助的,根據申請人的實際情況,按自負和自理部分醫療費用的80%予以救助,年累計最高限額不超過40000元,不跨年度使用。
4.軍隊退役士兵本人及現役軍人家屬因患病申請臨時救助的,根據申請人的實際情況,按自負和自理部分醫療費用的80%予以救助,年累計最高限額不超過10000元;患有地中海貧血、再生障礙性貧血、白血病、腎功能不全(慢性腎功能性衰竭、尿毒癥)、腹透(洗腎)、血友病、系統性紅斑狼瘡、惡性腫瘤、腰椎間盤脫出、心臟病等10種重大疾病之一的,按自負和自理部分醫療費用的80%予以救助,年累計最高限額不超過15000元,不跨年度使用。
5.其他困難人員因患病申請臨時救助的,按自負和自理的部分醫療費用的40%予以救助,年累計最高限額不超過30000元,不跨年度使用。
其中對獨生子女死亡的困難家庭申請醫療救助的,在享受上述救助標準基礎上增加10%(城鎮“三無”人員、農村五保對象除外)。
自負和自理部分醫療費用是指在享受各種城鄉社會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商業保險及其他部門、團體救助后實際需負擔的所有醫療費用,含自費金額。
對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等已明確由第三方支付的醫療費用,不予申請醫療救助。
不符合社會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異地就醫或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醫療費用,不予申請醫療救助。
(二)危破房改造救助標準。優撫對象、“五老”人員、現役軍人家屬以及軍隊退役士兵家庭無房或唯一自住房屋為危房、土坯房、寮房的,可以申請危破房改造救助。
救助標準:重建住房按15平方米/人,參照我區當前平均約每平方米1300元的建造價標準,結合當地實際建造價,按照上下浮動不超過30%的原則,由區民政局評審小組討論決定,給予一次性救助(家庭人口不足2人的,以2人居住標準資助;3人以上不足5人的,以實際人數標準進行救助;5人以上的以5人居住標準救助);修繕住房根據申請救助家庭房屋的破損程度,由區民政局評審小組討論決定,根據實際情況,酌情給予一次性救助。
(三)生活救助。
1.被普通全日制高校錄取的低保對象、低收入對象應屆大專、本科大學生,經各種救助措施幫扶后,家庭無力支付入學報到費用的,予以一次性1000-2000元臨時救助(不含自費擇校生和非全日制大中專學生)。
2.符合獨生子女死亡一次性救助申領條件的家庭,可申請臨時生活困難一次性救助3000元。
3.城鎮“三無”人員、農村五保對象、低保對象、低收入對象及其他困難人員因各種因素影響而出現臨時生活困難的,可申請臨時生活困難救助,根據其困難程度、家庭收入情況等綜合考慮,給予每戶每次1000-3000元救助,但每戶每年累計不超過10000元,不跨年度使用。
4.優撫對象、“五老”人員、現役軍人家屬以及軍隊退役士兵因各種因素影響而出現臨時性生活困難的,可申請臨時困難救助,根據其困難程度、家庭收入情況等綜合考慮,給予每戶每次1000-3000元救助,但優撫對象、“五老”人員年累計最高限額不超過15000元,現役軍人家屬、軍隊退役士兵不超過10000元,不跨年度使用。
(四)自然災害救助標準。
1.因遭遇突發性自然災害的,可根據申請救助家庭的實際情況及家庭基本生活資料、生產資料損失情況申請自然災害救助。
2.家庭基本生活資料、生產資料造成損失的,由區民政局評審小組討論決定,根據實際情況酌情給予一次性不超過10000元的救助。
第五條 申請人須提交的資料。
各鎮、街建立臨時救助工作檔案。申請救助時根據救助的內容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醫療救助。
1.《番禺區困難群眾臨時救助審批表》和申請書。
2.鎮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開具的疾病診斷證明、醫療收費單據、廣州市社會保險醫療費用結算單或農村合作醫療補償費用結算單(申請之日前1年內)的原件或復印件(復印件需加蓋已收原件單位公章)。
3.申請人開戶銀行存折復印件。
4.獨生子女死亡的困難家庭由鎮、街計生辦出具證明,并加蓋公章。
5.其他困難人員還需提供村(居)委會出具的家庭經濟困難證明,并加蓋公章。
(二)危破房改造救助。
《番禺區困難群眾臨時救助審批表》、申請書、合法產權登記資料、危房相片、工程預算表、公示表、合法的產權登記資料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重建住房還需提交有資質單位出具的建筑圖紙。
(三)生活救助。
1.《番禺區困難群眾臨時救助審批表》和申請書。
2.無力支付入學報到費用的對象應提供:正式錄取通知書、入學報到費用依據以及區民政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證明。
3.獨生子女死亡的困難家庭由鎮、街計生辦出具證明,并加蓋公章。
4.城鎮“三無”人員及農村五保對象住院所必需的護工費用由鎮、街民政部門出具證明,民政部門負責人簽名,加蓋公章。
5.申請人開戶銀行存折復印件。
6.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四)自然災害救助。
1.《番禺區困難群眾臨時救助審批表》。
2.鎮、街調查報告、損失資料的名稱及其價值明細表。
3.申請人開戶銀行存折復印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第六條 申請審批程序。
(一)申請審批程序。
1.申請人或監護人向戶籍所在村(居)委會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
2.村(居)委會對申請人進行調查核實,按要求錄入廣州市番禺區民政業務信息系統,并將紙質版申請表及相關材料連同電子版一并報鎮、街民政部門審核。
3.鎮、街民政部門在收到紙質版及電子版資料時對申請的材料實行網上和紙質同步審批,并將村(居)委會提交的證明材料(如醫療收費單據、醫療費用結算單、家庭經濟困難證明、相關單位出具的證明、銀行存折復印件等)掃描上傳到民政業務信息系統中,申請表及附帶材料等紙質版存放鎮、街留檔,以備審計。
4.區民政局在民政業務信息系統上進行網上審批。由于優撫、安置業務信息系統還未正式啟用,優撫對象、“五老”人員、現役軍人家屬以及軍隊退役士兵臨時救助的申請仍暫按原來的申請程序,即由申請人或監護人向當地村(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并附上相關材料,村(居)委會加具意見送所在鎮、街提出審核意見后,報區民政局審批,待業務系統正式啟用后再按上述審批程序審批。
(二)審批時限。各鎮、街民政部門接到臨時困難救助申請全部材料后,在當月1日、16日前將已入戶調查的申請人全部材料通過民政業務信息系統上傳到區民政局,并提出審核意見,區民政局自收到申請材料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
(三)對不符合臨時困難救助條件的,區民政局應當在自審批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回鎮、街,并說明理由。
(四)同一家庭再次申請臨時困難救助時,需重新按申請項目要求和審批程序進行。
第七條 救助資金分擔及支付程序。區民政局在規定時限內對臨時困難救助金進行核查審批后,報區財政局撥付。臨時困難救助金(危破房改造救助資金除外)直接劃撥到各鎮、街財政部門,由鎮、街財政部門在收到區民政局的撥付通知明細表后將臨時救助金發放到申請人銀行賬戶。
危破房改造救助資金由區、鎮街、村委會及個人4級共同負擔。其中:農村的優撫對象、“五老”人員、現役軍人家屬以及軍隊退役士兵重建及修繕住房所需資金由區補助55%,鎮、街補助30%,其余部分由村委會與個人共同承擔,村委會承擔比例由各村自定;城鎮的優撫對象、“五老”人員、現役軍人家屬以及軍隊退役士兵重建及修繕住房所需資金由區補助55%,鎮、街補助40%,個人負擔5%。危破房改造救助資金劃撥到各鎮、街財政部門,由各鎮、街財政部門分兩次撥付(危破房改造前,先撥付資金50%;完工驗收后,再撥付50%資金)。區財政下撥的危破房改造救助款1年后尚未使用的,應收回上繳區財政。
第八條 資金來源。臨時困難救助資金在每年已預算的民政專項經費中列支。各鎮、街也應參照區的做法,把臨時困難救助資金納入每年同級財政預算。
第九條 職責分工。
(一)區民政局負責實施本轄區內臨時困難救助預算、審批等工作。
(二)區財政、審計等部門依法對臨時救助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和監督。
(三)各級財政部門負責臨時困難救助資金的落實和劃撥款項工作。
(四)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臨時困難救助申請人家庭情況的核實和上報工作,區級危破房救助資金的監督使用、閑置資金退回工作。各鎮、街應設立臨時困難救助金專項科目,確保??顚S?。
(五)各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臨時困難救助的申請受理、調查工作。
第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實施臨時救助。
(一)刻意隱瞞實際收入或家庭中有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的成員。
(二)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未采取補救措施的家庭。
(三)因打架斗毆、酗酒、賭博、吸毒等原因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
(四)不能提供與家庭生活困難相關的有效單據或有效證明材料的。
(五)已獲得政府其他救助措施或途徑資助緩解困難的。
第十一條 法律責任。
(一)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社會救助資金的,由有關部門決定停止社會救助,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救助資金,可以處非法獲取的救助款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二)不按規定受理臨時救助申請,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故意簽署不同意享受臨時救助待遇意見的,或者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故意簽署同意享受臨時救助待遇意見的工作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三)臨時救助工作人員要廉潔自律、堅持原則、遵守紀律。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優親厚友的違紀人員,要嚴肅處理,并追究主管領導的責任。
第十二條 臨時救助制度是對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及其他專項救助制度的有效補充。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民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屆滿或政策法規依據變化的,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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